“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这是山东高法的一则司法解释。
从"出轨"不能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其字面意思很明确,如果确实要离婚,当然有一千条理由,出轨可以是其一,然而也仅居其一,却不能成为唯一。这个字面意思显然不会在根本上成为自愿离婚的障碍,但是却能阻止小三上位,对不对啊?这是从法律上打击法定婚外同居。
从这个层面上讲,打击法定婚外同居,与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刑法的重婚罪,在法理法意上是一致的。这是长远之利。
问题在于,从法理上讲,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其中暗含的深意,即:未婚同居即等同法定结婚。……这一层意思与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既有其一,禁止法定婚外同居,必有其二,维护非婚同居的权益。只有从这一反一正两方面双管齐下,山东司法解释才能达到其真正目的,即,保护婚姻权。
显然,民法典或其司法解释者首先应该明确出来:"未婚同居视为法定结婚,权益自然而然等同于婚内权益。"唯有如此,法理才趋完备。
一孔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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