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22-9-16 08:43 编辑
9月14日,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网传信息显示,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
审理中,被告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去该所调查的时候,该所也表示被告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这事儿我觉得退休前警官柳二同学是有发言权的,可以请他出来走两步,白话一下。为了办案需要,吃饭这没毛病。但是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办什么案子一顿饭需要吃掉半万多?这笔钱可以打着刑侦的旗号不买单?
第二,什么情况下,能允许办案的警员吃野味喝“飞天”茅台?查遍公安人员管理条例和守则,有没有这么一说?多大的案子需要我们的警员吃野味喝茅台壮胆?
第三,以查办饭店违法经营野味的事实,吃野味是不是钓鱼执法?
可以看到的事实是,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就这么个案子,我们的公安警员可以吃了“半个万”不算,还要“野味+飞天茅台”壮胆,最厉害的是,吃了还可以不买单,一抹嘴巴走人?这胆子是“飞天”茅台壮出来的吗?
可笑的是时至今日,就算法院不受理了,对这笔半个多万的餐费,依旧打着刑侦的借口,拒绝给付?!问问这个派出所,问问当事的警员,你们觉得这理由能站住脚?这饭吃的心安理得?办案没问题,但是要合乎最基本的法理,执法者最忌的是执法犯法,否则怎么服人?
自古以来,天经地义的吃饭花钱。强盗除外,鬼子胖翻译官也属于这一类的。我不相信我们威风凛凛,浓眉大眼的警员会是这样的货色。
很想再问此时坚定的打着“刑侦办案”旗号的派出所,是你们授予该警员可以“吃野味喝飞天茅台”的权限吗?公职人员,公安人员办案的条例里那一条那一款允许这么干?
店家违法该查该办,和你吃饭不给钱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吃饭不给钱,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可悲的是这样的违法行为居然还要硬撑着不认?四个人,一顿饭吃了半万多,这位夏姓警官,还买了四盒香烟,花了三百多,这三百多是他买单的。剩下的半个多万,就成了办案的。
据夏警员说,四个人中有两个不是警方的,剩下的那个是不是不得而知。但是,公安部的禁酒令是肯定有的,另外四个人中参与办案的还有谁?至少要符合公安部的办案两个人以上的要求。
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因是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我觉得很荒诞,即便这是民警的职务行为,但在饭店消费也是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吃饭什么时候成为行政行为了?
行文至此,看到上海相关方面就此成立了调查组,说是要给出一个说法,这很值得期待。
二啊,退休前这破事儿处理明白了木有?该买单的买单啊,否则听着就恶心。当然,哥也觉得你不是这样的人,你最多也就是拍个抖音啥的,精的像武汉动物园越狱的灵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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