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定代表人“不懂法”很可怕。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按说,这类企业领导懂点法律常识才能做好企业。然而,王某的法律素养让人不敢恭维,既欠缺“证据意识”,也对自己的言行缺乏约束。 如果王某认为黄某是泄露自己行程的人,应该在已经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对黄某进行批评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然而,王某仅凭怀疑就对黄某“百般辱骂”,先致黄某自伤,后致其抑郁。王某的辱骂极具“杀伤力”,导致黄某无法承受。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这一权利具体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而王某缺乏充分证据,在公司例会上和微信中辱骂黄某,涉嫌侵犯黄某名誉权。不管王某领导企业的能力有多强,其无视法律和公民权益,可以说法治素养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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