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素有“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之称。早在1766年,瑞典就制定了相关法律,强制规定掌握公权力的公务人员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方面的权利,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来接受公民的监督;公民有权随时查阅所有官员的财产和纳税情况。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廉洁从政的有效做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6个国家实行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占总数的83%。
1987年中国开始探讨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收入实行申报。2010年5月26日,两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按照规定,主动地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同时提出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10%抽查核实,以切实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力,提高施行效果。但是仍有大量腐败落马官员“不如实向组织汇报个人重大事项”,以及“在调查审察过程中,对抗组织调查,隐瞒个人重大事项”。
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烟台大学教授王全杰首次提出“制定政府领导干部财产公布制度”议案并征得50多位代表签名;2006年,“两会”期间,重庆市人大代表韩德云联合了其他29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议案,并此后连续七年“死嗑”官员财产立法;2023年全国“两会”仍有代表和委员锲而不舍地提出官员财产公开建议或提案。网调显示90.1%的公众认为很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77.5%的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还是官员财产情况。然而36年过去了,有关部门不是以“时机尚不成熟”“存在困难”“正在积极开展工作”进行搪塞,要么就是以“逐步推进官员财产和财富信息公开”“正进一步深入调研,将结合实际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并已着手起草建议稿”“将加快建议稿起草进程。”进行敷衍,公众丝毫看不到官员财产公开的立法希望。
“公知”和“精英”们以“官员财产公示解决不了腐败问题,”“要官员公开财产有法律依据吗?全国人大有公布财产公开的法律吗?官员也是人,也有隐私;官员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隶。我可以向组织申报财产,但不一定对公众公开,越是这样,社会风气越不利于公平公正,要警惕一些人打着‘民意’的旗号搞民粹主义。”“让官员公开财产,为什么不先公开老百姓的财产?”“要求官员向公众公开财产是故意煽动民粹情绪,试图搞乱舆论。”“推行财产公示不符合现实国情,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等等借口,坚决反对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为什么就这么难以立法呢?“公知”和“精英”们要求普通老百姓公开财产合理吗?
一是隐私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个人隐私当然需要捍卫,但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在某种场合或从事某种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须放弃一部分自己的权力,这叫“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官员尚且能做到为了公共利益而放弃个人财产隐私权接受公众监督,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公仆为什么就不能放弃财产隐私权呢?而且一旦官员财产公示成为法律的话,非但官员自己,就连官员的配偶、子女,甚至父母,都要接受社会监督。这才能防止品行不端的官员,将自己的贪污、受贿所得转移给配偶、子女和父母名下,或转移到海外。
二是官员财产公示的目的主要是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信仰自律、自我防范意识是预防官员腐败的前端措施。建立官员及其家庭财产的申报与公示制度则是后端机制。党内申报可能管点用,但缺少人民群众的监督,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从不少落马官员的处理通报中都有“不如实向组织汇报个人重大事项”,以及“在调查审察过程中,对抗组织调查,隐瞒个人重大事项”等类似表述,人民群众往往能从中发现潜在的谎报行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官员向特定机构申报个人重大事项,不能代替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且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还有利于防止和杜绝“灯下黑”和“自家人相互关照”现象。财产公示制度等于变相地给官员戴上了“紧箍咒”,警示官员在任何从政的场合、环节都要“牢记初心和使命”,防止在贪欲的驱使下由小贪变大贪。而且官员财产公示,就像年度的健康体检一样,是对官员政治生命的一种爱护。官员财产不公开,西方国家隔一段时间就拿中国神秘富豪万亿巨款说事。如果官员财产能够公开,相当于自证清白,也算是中国在政治上的一种强势反击。
三是官员财产公开其实也有利于保护官员自身的财产权,他的私有财产,只要来源合法合规,只要依法履行了登记,就应当受到保护。官员财产公开还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如果官员财产一直不公开,就意味着腐败假定!老百姓肯定认为你是腐败的,自己隐富或家人暴富了就想溜之大吉,将巨额财产转移到国外,最后和妻儿老小到国外逍遥快活;甚至会认为执政党的“共同富裕”只是说说而已,不会真心实意地付诸于行动。一旦公众大面积得出这个结论,带来的只会是更大的不稳定。让官员成为“透明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社会的进步。官员定期将财产“亮亮相”“透透气”,在阳关下“杀杀菌”“消消毒”,既可以使百姓“放心”,也可以使贪官“收心”。
四是官员先富与党纲、党的宗旨不相符,也与“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不相符。公示财产是顺民心、得民意之举。资本暴富起来非常容易,领导干部富起来也并不难,但最广大人民群众都富起来却很不容易。中国共产党的党纲和我国现行的政治理论,都不能解释官员先富的现象。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们,尤其是“关键少数们”通过灰色或非法途径,一个个都过了锦衣玉食、豪车过百辆、豪宅数千套、家资数十亿的生活,9亿广大人民群众却沦为月入不足2000元的房奴、车奴,这绝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而是变质变味走样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任由这样的社会主义继续发展下去,只能使广大人民群众遭受更大的痛苦。
五是绝对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人性使然,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没有任何关系,官员财产公示只是表象,不是反腐的目的,而是反腐的手段,其内涵则是为官者以及家庭必须拒绝公私利益冲突。
六是要求普通老百姓先公开财产是没有丝毫道理的。因为寻常老百姓手中不掌握公共权力,没有受托去管理公共事务。手中没有公共权力,不管理公共事务,就不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所以普通老百姓没有公布自己财产的必要,公布了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但官员就不同了,官员是公民的受托人,公民和官员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或者说是一种信托关系。公民既然把公共权力委托给官员,就必然要对其手中的权力加以监督,以防止公权私用。而官员的财产状况是最能反映其是否存在公权私用的一个有效指标。
我国官员财产公开难以实行的最大症结,不是技术条件不成熟,立法更不是难点,而是决心问题。财产公开直接涉及到党政高级官员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既得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他们非常害怕财产公开,遭遇“历史问题”而被“秋后算账”;非常害怕自己及家庭的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一旦公之于众,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才是官员财产公开难以在实践中施行的最大肠梗阻。
1924年,孙中山亲自批准将这样一副对联挂在黄埔军校的大门上:上联是“升官发财请往他处”,下联是“贪生怕死莫入此门”,横批为“革命者来”。1931年,民族英雄吉鸿昌亲笔写下“做官即不许发财”,并将这句名言烧在瓷碗上,分送部属军官,勉励大家廉洁奉公。2015年1月12日,领导人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讲话指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
重要官员财产公开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如果中国不实行,的确没有很多理由向广大老百姓解释。人民群众强烈希望官员财产公开并接受广泛监督,因为这是一个最起码的制度。
官员财产公开应当自上而下,从中央政治局开始,到副处级领导干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可以延伸到副科级官员。另外,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信息核查机制、法律追责机制、公众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