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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4-6-4 06: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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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即起,烧上小米粥。夏天起得早,6:30看看版面,想跟帖时忽然找不到回复框。原来身已在禁中。写此帖过半,粥成。周末有渔船靠码头,买上一条八九斤的八爪鱼,一条三斤多的海鲈,螺和鲍各十来个,归来,床懒们依旧赖在床上。小帖写毕,如闻万壑松风,风中米香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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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6-4 06:04 |只看该作者







1° 偷偷摸摸地缺席审判

5-31-21:01,花若叶叫我“去大理寺看看”。
6-01-5:13,管理员0号已经操作大理寺判决。

大理寺程序明文规定:“投诉24小时内为答辩期”。5-31-21:01时先宣判后再通知被告,24小时三分之一即8小时掐点执行,实际上是缺席判决,不安排半点答辩期;上诉期又安排在睡觉的深夜,假如我在深夜上诉,管理员会在深夜应诉么?

“花若叶 2024-5-31 15:30
徐公熟是谁?
楼主再看看名字有没有问题”

法官能提醒原告却不能同时提醒被告么?为什么呢?必须缺席审案么?

有的管理员常百般推诿某些案子,却极度热衷于此案以至于贪早摸黑起来执法,提前关闭答辩窗口期,把上诉安排在深夜。

法官和一个管理员冒充的管理组终于把一个案子扭成偷偷摸摸的勾当。这不符合法制程序。

执法而违程序法,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大理寺法官构成与设置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根据管理组公告“法官设置3名(1主审,2辅审),每月一届,届满民主投票,胜任者留任,不胜任者补选”,显然当前大理寺法官是不合法的。这是管理组的重大失误,也是法官本人的不自觉。

一个管理员冒充整个管理组+大理寺现任法官不合法,这应该立即自觉纠正,辞职以维护六星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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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6-4 06:04 |只看该作者







2° 第九条不是教条

第九条六星法律规定:“绝对禁止擅自改、编他人主帖、跟帖”。意谓:

保护合法的主帖和跟帖,不合法的,扰乱秩序的,不受此条款保护。

原告扰乱秩序,详见帖子  文明的冲突,说说方先觉。本人行使斑竹职责,将原告的帖子不合法内容删除,然后原地写下一段朱笔警告。虽然表面形式上显示为“编辑”,然而那并不是编辑原告的帖子内容,而是尽斑竹职责,原地填写警示语。“编辑”,有完全不同的两种功能和意义,一种是合法的,一种是不法的。

原告早已亲口承认错误在她,她是“自找的”。详见 有花 帖1-6楼。六星法律也没有任何条款禁止斑竹编辑警示语以警醒会员以维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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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6-4 06:05 |只看该作者






3°  习惯法和先例里的“编辑”

“编辑”一词,第九条没有明确定义,其外延并不确定。六星版面上却一直都存在广泛接受的惯例与习惯法。

❶根据六星法,管理组于版面上设置不少违禁词,含违禁词的帖子一经发表于六星版面,系统便自动编辑这些违禁词,编辑成星号****。这是管理员预设的编辑。如果生搬硬套第九条,整个管理组要禁言三天以上否?

❷更有斑竹日常操作,凡給会员帖子加精华,漂色,粗体字,编号冠名【某某活动】,删除,屏蔽,关闭,移动,沉帖,置顶,均属“编辑”活动。六星法律第九条均不能“绝对禁止”。否则,所有六星斑竹岂非天天都要禁言三天?斑竹加一个警示语,也属此类编辑活动。

神经病  帖,正好是六星法律接受“编辑帖子”的先例。梁老初发帖时内有不合乎六星法的句子,一经发现,管理员亲口责成原版面立即予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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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6-4 06:05 |只看该作者






4° 尽管不能在法庭综述,也要综述

❶执法有违程序正义。

❷法律要保护合法性的权益,而不是保护明显违法扰乱秩序的行为。如果违法的帖子竟然假法律之名而肆无忌惮,那与南京法官保护碰瓷党有什么区别。

❸法律不但要保护公序良俗,而且要维护法律精神不受歪曲:攸关“编辑”者,六星法律不止于成文法第九条,更包含不成文的习惯法。法官拘泥于第九条而不融会贯通习惯法和惯例,有违六星法意,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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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6-4 06:09 |只看该作者








我也定好闹钟,在5:13努力睁开眼,体验贪早抹黑解禁的喜悦。可惜,5:20仍没有解禁。估计某管理员只会贪早摸黑的禁言我,不会起早贪黑地解禁。闹醒的眼皮还有些涩,因此更容易起早摸黑解禁之难。



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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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6-4 06:14 |只看该作者





大理寺法官+管理员=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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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6-4 07:52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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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6-4 09:03 |只看该作者
受国之垢,是谓社稷主 。 受国之不祥,是谓天下王。

教授的格局应该是这个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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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6-4 09:57 |只看该作者
别把人想得太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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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6-4 10:00 |只看该作者
厉害厉害。
管理员们是该内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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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6-4 10:55 |只看该作者
~亦寒~ 发表于 2024-6-4 09:57
别把人想得太完美了。




不敢想誰完美
只是叫他们别太不着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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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6-4 10:57 |只看该作者




常来看看呗

宝帖还请不吝赐发寒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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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6-4 10:58 |只看该作者
无蕊 发表于 2024-6-4 09:03
受国之垢,是谓社稷主 。 受国之不祥,是谓天下王。

教授的格局应该是这个层面的:)




宽以待人,催人精进,二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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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6-4 10:59 |只看该作者
有期啊 发表于 2024-6-4 10:00
厉害厉害。
管理员们是该内省一下




我只是一个善霸,讲理不大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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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6-4 11:22 |只看该作者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6-4 10:57
常来看看呗

宝帖还请不吝赐发寒舍~

你们的话题太高级,我只会瞎胡扯,不敢来献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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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6-4 12:31 |只看该作者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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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6-4 12:33 |只看该作者




帖子所言,在理不?

管理组和大理寺是不是改整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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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6-4 12: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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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6-4 12:47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过,第一感觉没我什么事儿,第二感觉应该回避。教授的疑问应该让管理组回答,尤其是对于法官的评价甚至任免,更是如此。
出来了,甚好。有些人明明没禁,貌似受了天大的委屈,躲着不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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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6-4 12:52 |只看该作者
提到我,就说两句

1。http://www.bdlxbb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28920

2。前边说“将原告不合法内容删除”,后边说“并不是编辑原告贴子内容”,矛盾了。禁止编辑包括任何形式的编辑行为,包括编辑增加警示语,可以跟贴警示或要求作者编辑。

3。禁止编辑是对管理员版主等具体个人要求,违禁词是管理组设置,不在此列。至于加精漂色删屏关沉也归入此列,我个人是不认同的,教授可继续考证。《神经病》贴是要求版主组处理,不是要求编辑。版主沟通后编辑也属正常。

4。5点20未解禁是个问题,禁言与禁足不同,是到期后系统自动解禁,具体我问下技术。

最后,支持教授倒管,包括小炸毛等也有几个倒我的,可以联合一下一块倒,真要成了,我保证专贴来感谢,诚心诚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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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6-4 13:03 |只看该作者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6-4 12:47
路过,看过,第一感觉没我什么事儿,第二感觉应该回避。教授的疑问应该让管理组回答,尤其是对于法官的评价 ...



这个有关不:



“花若叶 2024-5-31 15:30
徐公熟是谁?
楼主再看看名字有没有问题”

法官能提醒原告却不能同时提醒被告么?为什么呢?必须缺席审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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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6-4 13:10 |只看该作者




“禁止编辑是对管理员版主等具体个人要求,违禁词是管理组设置,不在此列。至于加精漂色删屏关沉也归入此列,我个人是不认同的,教授可继续考证。《神经病》贴是要求版主组处理,不是要求编辑。版主沟通后编辑也属正常。”


“不在此列。”
“我个人是不认同的”
这两句话什么效力也没有。并不能否定六星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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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6-4 13:15 |只看该作者
诗意天涯 发表于 2024-6-4 12:52
提到我,就说两句

1。http://www.bdlxbb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28920

我倒你了?

我谁都倒不了,也没正经倒过谁,但是一点也不耽误我幸灾乐祸啊

顾头不顾腚的缝缝补补又三年,不符合逻辑和流程的解释等于掩饰,以及甲乙丙丁执法的随心所欲

这么多瓜可以吃,我为啥要倒你呢?

看你焦头烂额的扑火不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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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6-4 13:18 |只看该作者




“《神经病》贴是要求版主组处理,不是要求编辑。版主沟通后编辑也属正常。”


“要求版主组处理”,虽然“不是要求编辑”,实际上确实是斑竹在编辑。这是事实。


而且你作为管理员明确说“版主沟通后编辑也属正常”,



这个完整过程表明,“编辑”确实是一种普遍接受的习惯法。


所以,单凭第九条是片面的。




@诗意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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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4-6-4 13:20 |只看该作者



@花若叶  

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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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4-6-4 13: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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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4-6-4 13:27 |只看该作者
徐公孰 发表于 2024-6-4 13:18
“《神经病》贴是要求版主组处理,不是要求编辑。版主沟通后编辑也属正常。”

[/ba ...



神经病一贴涉及六杂版主操作,我回复一下:

九、未经发贴者许可,绝对禁止管理员、版主擅自改、编他人主帖、跟帖,否则视情给予3天以上禁言直至下版,管理员加倍处罚;移动会员主帖需有本人申请或首版认为确有移动必要,方可操作。


明白这个前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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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4-6-4 13:31 |只看该作者

你是擅自编辑会员的跟帖,被人投诉了还纠结什么呀,……

过去就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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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4-6-4 13:33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6-4 13:31
你是擅自编辑会员的跟帖,被人投诉了还纠结什么呀,……

过去就过去了




那你把 神经病 帖作者授权编辑的意见 帖上来,都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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