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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连扇十耳光不如捕两斤螺蛳和泥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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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扇十耳光不如捕两斤螺蛳和泥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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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4-9-1 12: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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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79岁罗老汉自制捕捞工具,在湘江捕捞了几个螺蛳、几条泥鳅,一共0.8公斤,给孙子吃,结果被抓了,法官判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罚款八千元,并说对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者,要零容忍。这个处罚,比起青岛连扇别人十个耳光只治安拘留十天、罚款一千元的处罚重多了。保护螺蛳、泥鳅,比保护那个退伍军人要严格的多了,估计那个挨打的退伍军人这会儿恨不得变成螺蛳。

     缓刑虽然是在监外,但毕竟是刑罚,会影响晚辈考取公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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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9-1 12:54 |只看该作者

对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者,要零容忍。这个没错,犯错挨罚就行了。

青岛那个男的,犯贱挨打就行了,那个女的打人了出气接受惩罚就行了。

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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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9-1 12:57 |只看该作者
沙坪坝和母猪胯,你怎么想到要扯一起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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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9-1 13: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1 13:11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1 12:57
沙坪坝和母猪胯,你怎么想到要扯一起去的?

分明是一起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却当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处理了,比捕捞螺蛳处罚的还要轻。伤情鉴定没做,而且,这不仅仅是一个打耳光的事情,同时还有故意逆行、造成景区长时间的交通堵塞,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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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9-1 22:16 |只看该作者
那个男的,抗击打能力还行,据说是开民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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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9-1 22: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你以后还敢来青岛玩么
好客山东抽死你
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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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9-1 22:4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1 22:49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1 13:07
分明是一起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却当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处理了,比捕捞螺蛳处罚 ...

这种事按治安行政拘留也行,按刑事案件寻衅滋事也行,界定太模糊,弹性太大,全靠法官如何去认定,或想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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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9-1 22: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2 00:00 编辑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1 22:45
这种事按治安行政拘留也行,按刑事案件寻衅滋事也行,界定太模糊,弹性太大,全靠法官如何去认定,或想怎 ...

警方以伤情鉴定为准去判定,则是治安案件,行政拘留,“寻衅滋事罪”伤情必须达到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以上;若按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则可追究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认定。“寻衅滋事罪”本来就是由过去的“流氓罪”演变过来的,以破坏公共秩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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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9-1 23:0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1 23:23 编辑

“互殴”让很多受害人望而生畏,“正当防卫”五个条件的认定难住了太多人,不敢保护自己进行有力反击,这是中国司法界的顽疾,百姓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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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9-1 23:0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1 23:08 编辑

帮你凑个人气因为我是警察大院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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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9-2 00:1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2 00:53 编辑

刚看到一个视频曝出一张对比图片,那个一直为路虎女保驾护航的黑衣男是崂山交警党委书记,支队长。二者相貌十分相似,不知真假。但还是感觉不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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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9-2 01:3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打人造成死亡伤残,属于犯罪 故意伤害,法院按情节自由裁量。

抡耳刮子,属于违法 寻衅滋事,行政拘留。由所在单位决定去留。

休渔期捕捞,属于违规,应受行政处分,开除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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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9-2 08:47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1 22:45
这种事按治安行政拘留也行,按刑事案件寻衅滋事也行,界定太模糊,弹性太大,全靠法官如何去认定,或想怎 ...

大妈去上访都能被定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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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9-2 08:49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1 23:06
帮你凑个人气因为我是警察大院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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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9-2 08:55 |只看该作者
黑衣人据说是她的保护伞,抖友扒出来了,是崂山的帽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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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9-2 09: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2 09:04 编辑

两高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规定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规定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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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9-2 09:05 |只看该作者
香樟树下 发表于 2024-9-2 08:55
黑衣人据说是她的保护伞,抖友扒出来了,是崂山的帽子头

这个暂时不可信,帽子头不会这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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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9-2 09:2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09:05
这个暂时不可信,帽子头不会这么蠢。

反正是有名有姓范XX,官方暂未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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