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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令箭大律师给支个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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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9 18: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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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花一辈子积蓄全款买房被查封,法院不支持解封
木子学法律2025-02-19 16:20山东




摘要
帮你速读文章内容





2月19日,据媒体报道,梅大爷,一位来自河南洛阳的普通老人,于2014年2月花费了自己辛苦积攒的446万元购买了洛阳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套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商铺。


本以为这是一笔稳健的投资,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超出了他的预期。


到了2018年,帝豪公司以“房产面积无法分割、无法办理房产证”为由,要求梅大爷再追加支付438万元来购买额外的100余平方米商铺。


尽管梅大爷按要求支付了这笔款项,但房产证迟迟未能办下来。


后来发现,在梅大爷首次购房后的几个月,即2014年9月4日,该商铺已被帝豪公司抵押给了银行。


由于帝豪公司的经营问题,商铺最终被法院查封。


梅大爷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解封商铺的诉求。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真是处处是坑,让人防不胜防。老人辛苦了一辈子,结果却被这样的骗局弄得倾家荡产,希望法律能够给一个公道。”


也有网友认为,八百万啊!这不是小数目,普通人一辈子都赚不到这么多钱。这样被欺骗,不仅钱财受损,连最后的养老保障都没了,真是太可悲了。”


那么,既然认定购房时间早于抵押,为何法院不支持购房者追回房子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即使梅大爷的购房时间早于帝豪公司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的时间,但由于没有进行正式的产权转移登记,梅大爷实际上并未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


因此,即便购房合同成立且有效,但在法律上,商铺的所有权仍属于帝豪公司。


在帝豪公司违约并将其抵押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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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2-19 18: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伪装成国家的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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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2-19 18: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个跟我家的房子有点像。

我家的房子是全款买的,当时没办房产证,说是开发商统一办理,但是我开始装修的时候在房管局报备了。没想到这是黑心的开发商一房两卖。

于我之前已经有人买了,给了八万首付后出去打工,然后又卖给我了。

打官场判我家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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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2-19 18:41 |只看该作者
从时间顺序来看,房地产公司的抵押和让梅老头再次购买的行为,都是在明知自己对该房产做出过出售和抵押处置的情况下实施的,应该分别定性为骗贷和诈骗。梅老头应该选择报警,刑事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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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2-19 18:45 |只看该作者
先刑事后民事

      在处理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具体来说,如果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揭示出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且该事实对民事案件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承担有直接影响,那么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中止,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再根据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来恢复和继续民事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进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在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与刑事的优先顺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例如,当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通常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如果两者基于不同法律事实但有密切关联,则需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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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2-19 18:47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25-2-19 18:33
这个跟我家的房子有点像。

我家的房子是全款买的,当时没办房产证,说是开发商统一办理,但是我开始装修 ...

你这个事情,可能是因为先前购房者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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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2-19 18:5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凡夫俗子 于 2025-2-19 18:56 编辑

我家房子买的时候是楼花,交房时和宣传不符,获赔一万。

不过就是因为占了这点小便宜,造成后来决策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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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2-19 19:25 |只看该作者
城市套路深,处处都是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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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2-19 19:36 |只看该作者
有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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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2-19 20:02 |只看该作者
很明显,在现在的法律面前,银行利益大于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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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2-19 20:12 |只看该作者
被开发商骗了呗,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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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2-19 20: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起码房款得给退回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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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2-19 20:19 |只看该作者
诗意天涯 发表于 2025-2-19 20:12
被开发商骗了呗,自认倒霉

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出在银行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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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5-2-19 21:01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2-19 20:13
起码房款得给退回来吧?

法院是一案一判,纯走民事,很可能是拿不回来。只有走刑事附带民事,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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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5-2-20 10: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没有做尽职调查,只是凭感觉买卖房产,陷阱就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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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5-2-20 10:30 |只看该作者
给买卖房子的提个醒。
买卖房子之前要做三个调查。
若不懂,可委托房产律师。
一个是到建设局查询标的房产的建设资质和验收报告。
主要是防备买到质量不合格的房产。
二是到房产局查询该房产是否有他项登记,比如被抵押或被查扣登记。
三是到房产中介了解该地产公司的信誉度和合约履行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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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5-2-20 10:3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要低估商人的无耻程度,不要高估自己的智商。虽然正服机构也会时不时无耻,但白纸黑字存在,损失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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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5-2-20 10:36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25-2-20 10:30
给买卖房子的提个醒。
买卖房子之前要做三个调查。
若不懂,可委托房产律师。

最主要的是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或预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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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5-2-20 10:37 |只看该作者
建议十万以上的大宗交易,聘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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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5-2-20 11: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25-2-20 10:25
没有做尽职调查,只是凭感觉买卖房产,陷阱就很多。

事情本身并不复杂,在正常社会根本不可能发生。之所以中国大量出现,不是因为购房者不识陷阱,而是地产商与权力勾结太深,根本不在乎事发之后会有什么影响。
纳税人养着全世界最大的公职人员群体,还要天天自学如何识别陷阱如何自保,这正常吗?五千年灿烂文明四大满格的自信,就用在坑害百姓后还怪百姓太傻不会防骗,这是可以动摇堂口合法性的事儿。
你们河南确实奇葩,当初因为银行暴雷,竟然把哭天无路的储户赋上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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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5-2-20 11:20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5-2-20 11:11
事情本身并不复杂,在正常社会根本不可能发生。之所以中国大量出现,不是因为购房者不识陷阱,而是地产商 ...



也可能购房者图便宜少交税同意了与开发商私下勾兑,不走正规渠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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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5-2-20 11: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2-20 11:20
也可能购房者图便宜少交税同意了与开发商私下勾兑,不走正规渠道交易。

不大可能。谁愿意把几百万的商铺去背这种风险。
而且纵然如此,能做到一房多卖或重复抵押的根源也是开发商银行房管局相互勾结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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