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7-11 22:50 编辑
一九九一年的事情了,曾经教过我们法律的裴老师带着他的一个亲戚来找我,说是有个案子想请我帮忙。
简要案情:
他这个亲戚有个弟弟,来武汉某商场开了一家精品服装店。由于和邻近一家精品服装店相互打价格战,被邻家老板摇了人来揍了一顿。咽不下这口气呀,便出重金雇了几个混混,在家一顿吃喝后,去替他报仇。几个混混酒后去了,借口邻家的皮服质劣价高,不肯退换,弄了个纠纷,开始殴打对方,并抢走4件皮夹克,临走,刺了老板大腿两刀,骂道:狗日的,老子们帮你放放血!很快,案件破了,凶手和雇凶的一起落网,报纸头版登载《解放后首例雇凶伤人案告破》。
办案人认为,雇凶的弟弟主观恶意大,应该定首犯。裴老师提供了一个情节:弟弟在与雇来的混混们喝酒时,混混们曾问:你想要个什么效果?弟弟指着肿成番茄样的左眼说:他把我打成啥样,你们就把他也打成啥样,替我挽回面子。这个情节很重要,反映了弟弟的主观恶意就是同态报复,并没有指使捅刀子和抢劫,那都是混混们自己为了多要佣金搞的加演,这账不应算在弟弟头上。
怎么证明有这个情节呢?咳咳,当时家里端菜斟酒的保姆在场!于是,我把这一情节提供给办案人,查访到保姆,做了询问笔录,又提审了在押嫌犯得以印证。据此,后来弟弟定罪雇凶伤人,混混们定罪故意伤害加持刀抢劫,量刑轻重大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