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临东湖的后门,有个游泳池,叫武大游泳池,附近还有一个水利学院游泳池,由于湖面开阔无遮挡,在这里观日出,是绝佳的位置,因而最近几年成了网红打卡地。我在工作之前,就居住在这里,经常在湖边游泳、散步。 最近,有人反映,这里被一个叫“东湖文旅”的公司给圈起来了,布置了保安,禁止游泳和聚集,估计下步就要收门票了,因此引起很多人不满。
其实,省市人大早有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私人独占湖泊公共资源。
湖北省法规中市区内湖泊的公共属性及相关规定
湖北省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市区内湖泊的公共资源属性,强调其属于公共场所,需保障公众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
1. 法规明确“城市规划区内湖泊属于公共资源”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颁布,2021年修正)作为湖北省湖泊保护的核心法规,虽未直接使用“公共场所”表述,但通过划定湖泊保护区、限制无关建设、预留公共通道等规定,确立了市区内湖泊的公共属性。例如,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条)。这一规定从空间上界定了市区内湖泊的公共保护范围,防止其被私人占用。
2. 地方实施细则细化“公共使用功能”要求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配套《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有利于市民游览、休闲”,要求“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第二章附录及规定)。例如,武汉市明确将江岸塔子湖等166个中心城区湖泊纳入保护名录,要求通过征地、置换等方式收回湖泊使用权,移交给水务部门,打通环湖绿线与住宅小区的隔离,确保公众可便捷进入湖区。
3. 禁止行为强化“公共场所”属性
法规明确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侵占水面、分割公共资源的行为,如填湖建房、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等(第二十二条)。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湖泊的完整性和公共性,防止市区内湖泊被分割为“私家花园”或“少数人专属空间”。例如,新洲阳逻天琴湾小区因违规将亲水平台修至湖中、用围墙阻挡公共进出通道,被管理部门认定为影响湖泊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目前正在整改。
综上,湖北省法规通过空间划定、用途限制、行为禁止等规定,确立了市区内湖泊的“公共场所”属性,强调其需服务于市民的游览、休闲等公共需求,保障公众对湖泊的共有权益。
据群众反映,保安与群众起争执后报了警,东湖水上派出所去了两个傻子,对群众嘶吼,估计他们就没学过相关法规。我是爱学习所有的地方法规的,因为现在警察不仅要维护治安、打击犯罪,还要处理民事纠纷,所以,我平时爱看法院的民事案例和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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