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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3: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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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吴能恩 于 2011-8-30 16:22 编辑


作者说明:因本文观点有失偏颇,故作者自动删除相关内容,以免误导。感谢提出不同意见的诸位文友!问好!

烦请版主把此帖连标题一起删除!谢谢。


                                                                                                                                                   吴能恩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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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30 13:32 |只看该作者
这个++
咳咳++


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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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8-30 13:35 |只看该作者
嫁个有钱的,就分一半身家的日子
一去不复返撩!

恰恰相反,男女要平等,女人的财产不能靠婚姻取得!
简池支持新解释!


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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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8-30 14:0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吴能恩 于 2011-8-30 15:41 编辑
嫁个有钱的,就分一半身家的日子
一去不复返撩!

恰恰相反,男女要平等,女人的财产不能靠婚姻取得!
简池支 ...
简池 发表于 2011-8-30 13:35



    问好简池,我感觉我的观点有失偏颇!特向您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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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8-30 14:07 |只看该作者
一直关注着!
凭漂亮脸蛋嫁豪门,就富贵了?
NO!
凭一纸婚姻,就可以分家业一半了?
NO!

女人当自强!
这是趋势!
这是对女性的尊重!


简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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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8-30 14:12 |只看该作者
我支持新解,正是因为把女性放到与男性对等的位置,让婚姻回归情感,而不是嫁郎变成嫁房嫁车!我严重鄙视,以婚姻谋取自己最大私利的女性,男女都一样,有本事自己挣,何必追着有钱男人跑!反倒是楼主的解释如此骇人,如此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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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8-30 14:16 |只看该作者
共患难,才能共富贵!
婚姻只能维系情感!与财产无关!!!



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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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8-30 14:17 |只看该作者
我支持新解,正是因为把女性放到与男性对等的位置,让婚姻回归情感,而不是嫁郎变成嫁房嫁车!我严重鄙视, ...
暮雪 发表于 2011-8-30 14:12



    既然暮雪也是反对我的观点,那我就暂且不表态。先看看其他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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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8-30 14:52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昨天,北京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对这种观点做了解读,建议女性从婚姻法整体理解该内容。

  离婚房产处理先看双方协议

  误读 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对女方不利。

  有人质疑,由于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结婚时由男方出钱首付购房准备婚房,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此种规定实际上让女性离婚后人房两空,降低了男方离婚的成本,不利于女性婚后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说,实际上,该条文并不是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的处理,而是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权变处理,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如房产归男方,女方在离婚时存在住房困难或生活困难,婚姻法也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明确财产关系利于定纷止争

  误读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司法解释中的这项规定,的确改变了以往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房产时,没有明说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有人质疑,我国新婚夫妇结婚时通常都是男方家长出资准备新房,应该是赠与双方的,如果仅属于男方,使男方离婚成本降低,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即使男方犯错,也无非给点补偿就能占有已经升值的房产,女方将不受保护。

  【解读】 陈法官认为,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将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这种做法,将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产权、离婚时纠纷复杂的现状,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此外,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即使该房屋是男方父母赠其个人的财产,也应当依照婚姻法规定给予女方经济帮助及住房保障。
赠与前想撤销符合公平原则

  误读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反悔,不利于保障女性权益。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在过户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一些声音认为,如果男方当初答应给女方的房产可以随意反悔的话,将不利于保护女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表示,事实上,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使是准夫妻和夫妻之间也不例外。保护赠与人在赠与前的任意撤销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属于世界通例,并非刻意不保护女方获取房屋的权益。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男方也并不是必须无条件履行。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条件、赠与人是否穷困、赠与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人是否履行赠与义务,这对于男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保护。(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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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8-30 14:53 |只看该作者
国人离婚率连年递增,今年达到每日五千对,闪婚闪离八零后居多!我支持婚姻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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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8-30 14:56 |只看该作者
专家厘清坊间诸多误读 “女方净身出户”说法失之偏颇

  围绕婚姻法新解释的各种争议,很多人担心,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一旦离婚,女方极有可能“净身出户”?

  对此,法律专家澄清,婚姻法新解释实际上旨在保护双方个人财产,房产登记一方的离婚成本也并未因此降低。

  “整个《解释 (三)》里都说到的都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财产分割也是关乎双方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表示,婚前个人财产,男女双方都各归个人所有,是根据婚姻的基本理论来定的,合法财产应受到保护。按照婚内共同财产的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前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并不能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法律优先推定为共同财产还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引玲则表示,“未登记方也有一半的财产权利,但争议往往在于房产怎么分割,房屋所有权归谁。现在就有这样一个界限,如果是婚前首付,拿到房产证的话,就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就只能是一个还贷行为,一个债权关系。”

  在赔偿水平上,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前,由于没有规定可以对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法院一般只判决返还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补偿数额非常低。而依据新规,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明确参与分割。也就是说,女方白白承担多年贷款的情形不仅不存在,反而可以获得更合理的补偿。

  对于各界关注的原配与“小三”的攻防战,刘引玲称,新解释不会造成“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的情形。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就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指出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
有学者指出,新规定是在提倡一种比较积极的婚恋观念。有了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恐怕以后在谈婚论嫁时,很多新人会更注重情感。婚姻应该以爱情和感情为基础,而不应该把物质因素看得过重。现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不应对婚姻法新解释寄予这么高的希望。因为房子在婚姻中占了这么大比重,是由房价高等许多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能仅靠一条司法解释就能解决得了。很多人恍然惊觉,依赖婚姻而存在的房子是如此的不安全。一些女性原本择偶主要条件之一是对方有房子,如今需要在房子前面增添附加条件:产权证上须有自己的名字。

  对于感情深厚的夫妻,婚姻法新解释或许只是一段小插曲。而对于未婚男女,尤其是追求纯粹、纯净爱情的人们,则不得不面对房产证的巨大考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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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8-30 14:57 |只看该作者
万恶的旧社会早已经一去不复返咧。。。。新时代的女性绝不依靠所谓滴法律去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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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8-31 01:05 |只看该作者
没看见原文,支持一下简池,支持女性自强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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