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个什么东西? 在百度上,百度“法律”一词的时候,给出的答案是这样的: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简单地说,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人类在不断进化的过程中感觉到需要一些制度性的约束,让大家在这种约定性的范围内活动,这才有了那许许多多的规定,条文,法律律法规等等。 方舟子遇袭案的宣判出来了,这个宣判结果是很令人“跌破眼球”的。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几个当事人最高五个半月,最低一个半月的拘役。至于法院是以什么样的法律条文来界定方舟子等人遇袭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法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这也无怪,主犯肖传国的代理律师,可以很“狂妄”的为肖做“无罪辩护”。寻衅滋事是一个什么罪名且不论,但就着案件本身而言,法院给出这样的判决未免太“愚弄”民众了。案件其实并不复杂,方舟子打假打到了肖传国头上,据说挡住了肖“晋升”院士的“路”,所以,肖找人,确切地说是花重金雇人“教训”方舟子等人。在方舟子之前,一个被他们打成重伤的方玄昌也是肖传国雇人的“杰作”。而方舟子只不过腿脚麻利,幸免而已。
雇凶伤人,凶器有锤子,辣椒水,铁棍等等,这都不是很恶毒的犯罪么?而袭击方舟子的那些人所谓的“犯罪未遂”,和他们各自的主观本意毫无关联,他们只不过是没有得手而已。
寻衅滋事罪 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初看起来,这个罪名倒也适用肖传国等人。其实完全不是这样。因为方舟子遇袭一案的任何情节,几乎与这个“寻衅滋事罪”都不太搭界。法院在这个案件上刻意淡化了“预谋与买凶”的情节,这一点是令人想不清楚的。这分明是一件,有组织,有预谋的雇凶伤人,而且也有直接后果,为什么会被轻描淡写的定义成为“寻衅滋事”呢?这其中是比较耐人寻味的。花十万元雇凶伤人,居然被判区区五个半月拘役,我们不能不问,石景山人民法院秉承的是哪家法律?如此判决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就算葫芦僧也未必能断出如此之案。谁会相信千里迢迢、手持铁锤、辣椒水蹲守多日只是为了法院所谓的寻衅滋事。 学术之争,真伪之争最终演化成雇凶伤人,肖传国这样的人品也敢为人师表,真是令人不寒而栗。
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这种判决,这是哪家的法律?!
2010年10月1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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