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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粉 于 2013-3-16 19:01 编辑
关于应不应该合法化,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合法之后前景预测。
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法律的作用是什么?
若是能保障妓女的权益不受侵犯,这就是可行的,但这个可能会实现吗?
宪法明文规定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但在多年来的法律实践中
大家都能看到一些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完全不受宪法和法律约束而出台
并且在司法功能上,一旦下位法和上位法发生冲突,采用标准完全用狭隘的独立司法裁量权来独断
这样的结果就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仅不是能被保护的,而且可以是被肆意践踏的
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权利尚且是这样被随意剥夺,那么一个和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有冲突身份的妓女权利能被保障?
既然妓女身份的合法性是无法保障的,那么和其他法律一样形同虚设的状态究竟有多大意义?
结论1是:卖淫合法化之后的法律依据是无法保障妓女权益的,合法只是一个空壳。
第二个问题,中国法律体系有没有可能会给妓女合法化一个立法基础?
一个立法意向经过动议、提案、草案和审议通过形成法律并不是空穴来风
两个条件:有民意基础存在,并且确实为统治者所认可
中国文化概念中,妓女这个身份是不为大多数民众认可的一个身份,形不成足以立法的民意基础
而在统治者眼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无论如何界定,一个弱小团体的力量带给统治的冲击远没有传统道德力量的力量强大
让统治者在名义上为了少数人利益而得罪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没有动力去立法的
即便少数人是很重要的,权贵资本主义和精英阶层是首选,而不是妓女
尽管名义上仍然是全国各族人民,仍然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名义上和实际上,妓女的利益根本不可能成为保护对象
这样的状况,怎么可能形成立法?
结论2是:妓女合法化没有立法可能性。
第三个问题是,在法律体系中,妓女保护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渊源是什么?
中国是行政主导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法律同祖不同宗,但有相似之处
和英美法系的国家相比,这些国家的法律是为行政主导权服务的
这就形成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权的极大削弱,即使是总统违法嫖妓,也是会被处理的
而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里行政权力最大的国家,法律是为行政权进行司法保护,而不是对行政权进行对抗
一旦行政行为被裁定违法从而取消行政行为,这在中国是不可能想象的,应该说是违宪的
从这个意义上,妓女保护法是随时可以被行政机构践踏的,那么这样的虚设意义在哪里?
结论3是:妓女保护法无任何实际保障,有等于无。
第四个问题,妓女保护法的真正受益者是不是妓女?
历朝历代的地权赋税中有个黄宗羲怪圈,那就是统治者越是大力减轻税赋,民众的税赋负担越大。
其中的奥秘就是中间盘剥环节越来越大,这也是很多朝代税赋改革失败的原因。
一旦有了妓女保护法存在,相关的国家机构随之建立,而同时权利寻租的影子也会越来越大
卖淫者从表面上看有了很多的民事权利保障,但实际上是增加了卖淫成本
相对于或然性的民事违法,比如买卖纠纷等,卖淫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任何动力去加大卖淫成本
服务行业的很多经验也不会承认法律的万能,这是由服务行业的性质决定的。
一个动不动就诉讼的妓女,纵然美若天仙,恐怕也会是一个敬而远之的结果。
这种从经验上损害妓女利益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权力寻租都是基于权利存在的,而权力的来源就是法律
在没有妓女保护法的情况下,各种各样的卖淫成本是存在的,比如老鸨子经纪金,比如公安局的保护费
而在有了保护法以后,增大了卖淫成本,除了老鸨子和公安局的,又增加了税,增加了权利维护费,比如法官的保护费
结论4是:卖淫者不会同意被保护,那只是权力者增收的另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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