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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
这句精典语录必将载入史册——与它的发明者中国公安部一同遗臭万年。如果,它还能活万年的话。
医院是治疗机构,公安是专政机关,两者本不搭界——除了警察犯病后送医院去医好或医死,以及医生犯事了进局子去被关或被毙。可现在不同了,大有串种交配强行野合之势。王八娶斑鸠,大约是生不出什么优良杂种的,跨物种的婚媾只能孕育出一胞怪胎来。
精神病院接收患者自有它的章程规定、鉴定方法,正常人根本就不可能进去,如果强制将正常人弄进去大吃其氯丙嗪,大享其电疗按摩就是犯罪,这恐怕是连轻度智障都明白的常识。与公安机关没一毛钱的关系——当然,警官发疯例外。
那么,公安部为何会出台这条规定呢?驴胯长兔毛,八杆子打不着的两回事,公安部凭什么伸这一粗腿?窃以为这是为警官先生们能公然灭人铺路:老子看谁不顺眼就抓谁。没犯法?好!你丫是个神经病患者,为了社会和谐、他人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你的健康,老子出于人道主义把你丫弄精神病院去。就算是个正常人,进去后坐坐电椅打打针,还怕不会真疯?嘿嘿。
唔,被治疗。
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某些警官先生们的。为什么呢?屡见不鲜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以至公然指鹿为马草菅人命,捕良、杀良以消案以完责,甚至是昧心捕良、杀良只为邀功获奖等等奇闻可不是我醉鹰指使的。
于是乎,就弄出了法令不象法令,帮规不象帮规的东西。宪法明规: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安部虽无立法权,但无碍它鼓捣出一条似是而非的“规定”来,以便部属们执行时理直气壮、有“章”可依。
其实,公安干警与神经病患者相亲是有着历史基础和丰富经验的,把不听招呼的家伙或是疑犯的亲属关进精神病院去屏蔽起来并非啥新鲜事,前不久更暴光了河南尉氏警方拉一神经病人充当杀人犯的奇闻。现在规定出笼,唔,放开手脚大干起来更百无禁忌。
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依字面分析,或许精神病院是自行接收过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的——无疑这大大越权了,在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看来。接收可以,但得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换句话说,只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审核同意后,精神病院大可接收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
这很可怕,非常可怕,如果这规定当真能实施的话。只要公安办案部门同意——请注意,仅仅是“同意”而无任何附加条件——就可以把正常人当疯子办,那将会是一个什么世界?如此泛滥的权力,记得大明朝的东厂、锦衣卫有过,近代似乎只有希特勒的纳粹党卫军和前苏联的特务头子贝利亚掌管的内务部克格勃曾拥有过。
日前两院三部业已正式明规刑讯逼供取口供不作证据,时代必竟在前进,司法也正在不断完善,而公安部竟于此时出台这条玩意想要说明什么?
费解,确实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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