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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索赔期待执法部门数据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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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9: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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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代表着国家公权力打击垄断行为的国家意志;消费者的民事索赔,代表着消费者对自己私权的维护,二者并行不悖。如果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可以无缝对接,公权力与私权利能够有力配合,反垄断也许能取得更大的效果
  8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针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惠氏、贝因美、明治等乳粉生产企业开展的反价格垄断调查发现,涉案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中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6873亿元。(据8月9日本报A1版报道)
  6.6873亿元的罚款金额,堪称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数额最高的罚单。但我们在为反垄断重拳出击而欢呼的同时,也切莫忘记,对那些因奶粉企业操纵价格行为而不得不承担更高购买成本的消费者来说,巨额罚款与他们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罚款将被纳入国库,合法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并不能通过罚款得到补偿。
  那些蒙受损失的消费者是否就无法得到救济了呢?事实上,消费者完全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向有价格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讨回损失,这既合理又合法:涉案奶粉企业通过纵向垄断的方式,使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费用,索赔理所应当;《反垄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索赔于法有据。
  国家发改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并不矛盾。事实上,对有意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消费者而言,国家发改委的行政处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时机。
  首先,行政处罚行为本身确认了奶粉企业的垄断事实。要确认某个企业存在垄断行为,需要取得企业的各种市场数据、行为证据,取证十分困难,对消费者个人来说是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任务。目前,反垄断执法部门已经确认相关奶企存在垄断行为并对它们做出行政处罚,实际上省去了消费者寻找相关证据的环节,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压力。
  其次,行政处罚为消费者索赔数额的确定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消费者证明自己是垄断行为的受害者后,如果要索赔还得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损失的具体数额,消费者仅凭个人能力很难做到这一点。但公权力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大量证据,很可能会帮消费者一个大忙。国家发改委对垄断企业的处罚金额是依据其去年的销售额所确定,但在反垄断调查中必然也取得了诸如奶粉价格异常等相关数据。如果消费者能够获取这些证据,并借助专业人士的比对分析,应该不难匡算出一个合情合理的索赔数额。
  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代表着国家公权力打击垄断行为的国家意志;消费者的民事索赔,代表着消费者对自己私权的维护,二者并行不悖。如果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可以无缝对接,公权力与私权利能够有力配合,反垄断也许能取得更大的效果。鉴于此,我们呼吁国家发改委公开反垄断调查中取得的垄断企业的相关经营数据,为消费者打官司索赔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这与卓有力度的行政处罚同样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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