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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也是产生冤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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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也是产生冤案的原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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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09: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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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12-6 10:54 编辑


        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般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即可生效。但死刑案件除外,死刑案件多一道程序,叫“死刑复核”,依照《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权握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判决,必须经最高法核准后,方可执行。


      但是,八三年严打时,为了从重从快,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院了,等于二审与死刑复核合并了,这样,死刑判决实际上变成与一般案件判决一样,都是两审终审了,没有复核这道程序了。直到去年,死刑复核权才又统一收回最高法。


     三道工序变为两道工序,产品质量出问题,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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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6 10:52 |只看该作者
说这些,大磨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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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6 12:40 |只看该作者
直到去年,死刑复核权才又统一收回
==========
如果认真执行复核,部门分开管辖,其实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就在于,中国特色已经决定了,相互牵扯太多,不可能做到独立。所以,收回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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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2-6 13:22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6 12:40
直到去年,死刑复核权才又统一收回
==========
如果认真执行复核,部门分开管辖,其实是没有问题的。问题 ...

按照管辖分工,杀人案件一审在市中院,二审在省高院,死刑复核在最高院。后来曾实行过一段死刑复核也归省高院,等于三个程序简化为两个了。工序少了,产品质量低了,这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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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2-6 13:22 |只看该作者
谈到程序,大磨叽就不吭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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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2-6 14:08 |只看该作者
我也不懂,但是我可以假装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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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12-6 14: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12-6 13:22
谈到程序,大磨叽就不吭声了。

傻二啊,如果你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程序不省,一样冤案遍地不是?

打个比方,一审是菜头,二审是牛氓,三审是你傻二,最后拍板的是豆豆。
程序再多一道,百分百都是冤假错案。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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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12-6 14:5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12-6 13:22
按照管辖分工,杀人案件一审在市中院,二审在省高院,死刑复核在最高院。后来曾实行过一段死刑复核也归省 ...


你没懂我的意思。
我是说,就算复核在省高院,但是若能独立组建复核组成员,不受二审裁决人员的人情或其他干扰,一样能够达到三道程序的要求——不能独立、回避,导致第三道程序形容虚设,这才是发生问题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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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12-6 15:23 |只看该作者
这不能成为草菅人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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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12-6 15:24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2-6 14:35
傻二啊,如果你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程序不省,一样冤案遍地不是?

打个比方,一审是菜头,二审是牛氓, ...

百分百?拿你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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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12-6 17:14 |只看该作者
刘春 发表于 2016-12-6 15:23
这不能成为草菅人命的理由。


这是柳二按国情推测的。事实上,是否正好印证了他的推测,可就不好说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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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12-6 17:14 |只看该作者
蔡诚 发表于 2016-12-6 15:24
百分百?拿你试试?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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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12-6 17:1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2-6 14:35
傻二啊,如果你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程序不省,一样冤案遍地不是?

打个比方,一审是菜头,二审是牛氓, ...


哪有三审?你以为我没学过法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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