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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9: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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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应该获得国家赔偿吗?

王志安
   


       历经八年五次审判最终被宣告无罪的念斌,最近向有关部门提起了国家赔偿,数字是15321605.15元。1500多万的国家赔偿请求,是我经验所及见到过的最大数额,可以想象,念斌的诉求不太可能得到完全支持,但是,由于念斌最终被宣判无罪,他依法获得国家赔偿应该是大概率的结果。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念斌正是依据这一法条,提起了国家赔偿的诉讼。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无罪通常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比如赵作海佘祥林案,原判决指控他们两位杀的人在数年后“复活”归来,犯罪事实不存在了,这是最彻底的无罪;二是情节轻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上不构成犯罪;三是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推定无罪。前两种可以说是实体上的无罪,后一种则属于程序上的无罪,念斌案就属于最后一种。念斌案的再审判决书上写到:“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按照再审判决书的理解,念斌虽然是平潭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的罪名,故而,只能认定为无罪,这种认定仅仅是在法律事实上的认定,而无涉客观事实。在客观事实方面,念斌既可能是当年投毒案的的凶手,也可能完全与本案无关。随着刑诉法的完善,人权保障的提升,这种因为证据不足而最终以无罪结案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按照现有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他们都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但是,这公正么?
如果只要宣判无罪就可以自动获得国家赔偿,我觉得不公正。
刑事诉讼因为涉及到剥夺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定罪的标准制定的很高,要超越一切合理怀疑才行。在证据取得方面,对公权力机关也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非法的证据要排除,而疑点利益要归于被告。这样的规定当然是必要的,也符合人权保障和司法改革的方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司法制度,会有相当数量的罪犯,通过诉讼程序脱罪。这是法治的代价,也是人权保障的代价。
如果仅限于此,我想大多数人都还是可以接受的。这个世界没有尽善尽美的制度,不纵不枉只能存在在司法理想中,面对现实,尽可能不枉或者少枉的制度,必定是以一些犯罪分子脱逃法律惩罚为代价。但这些杀人放火的罪犯通过诉讼制度脱罪之后,还能通过国家赔偿制度获得大笔的赔偿,这个代价是不是过于高昂了?更何况,国家赔偿诉讼和刑事诉讼原本对证据的要求就不应该一致,如果根据刑事审判结果无条件给予赔偿,就相当于在赔偿这样的行政诉讼中,用刑事定罪的标准来确定国家的赔偿责任,这是否也失之过宽?更何况,很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现有的制度下还没有获得任何救济呢。这样的制度,是否有些无视受害人家属的处境?
就拿念斌案的受害案丁云虾来讲吧,丁的丈夫多年前在海难中丧生,她一个孤苦的女人带着三个孩子,结果其中两个孩子在投毒案中死亡,最大的只有九岁。由于最终的再审念斌被判无罪,而投毒案已经过去八年,投毒案的真凶,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念斌案实行的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安排,再审的民事判决部分也推翻了此前念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判决,而改为念斌无需承担民事赔偿。尽管丁此前从未针对民事判决部分进行过上诉,但由于再审的民事判决同样是终审判决,丁云虾已经没有继续上诉的权利了。这也就意味着,丁云虾在丧子八年之后,不但要面对犯罪分子无法落网,还要接受在民事上也无法获得任何赔偿的残酷事实。虽然近些年有不少法学工作者一再呼吁建立刑事受害人救济制度,但至少现在,制度上还没有落实。
念斌是不是投毒案的真凶,我们不知道。但是,抛开具体的个案,借助诉讼制度脱罪的犯罪分子一定会有。有无可能让这些人重获自由的同时,不再获得由纳税人支付的国家赔偿,从而让我们为保障人权付出的代价稍微小一些?
我们看看美国的规定吧,美国各个州对冤狱赔偿的规定不尽一致,有近一半的州根本就没有赔偿制度。而有赔偿制度的州,对赔偿的条件规定的也相当苛刻,有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被证明完全无罪,也就是如佘祥林赵作海那样的情形。而有些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从来没有做过有罪供述。
这些规定未见得就完全适合中国的现实,比如完全没做过有罪供述,很可能导致那些在刑讯逼供下做过有罪陈述的冤案当事人,都无法获得国家赔偿,显然不太合适。但在法律上宣判犯罪嫌疑人无罪,和获得国家赔偿之间,应该有一些附加条件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虽然这些条件的设置我们可以讨论,标准也可以商榷。人权保障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平衡如一台精巧的仪器,法律必须如科学一般精确划分,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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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8 19:36 |只看该作者
“疑罪从无”了犹未了?

                 鄢烈山

   

2014年冬天,在中国法治史上无疑是值得关注的。这几个月可称为“洗冤季”,公众关注多年的几起大案冤案有了初步结果:河北省聂树斌案终于决定异地复查;福建念斌案,念斌终于死里逃生,他提出的国家赔偿已被法院受理;尤其是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呼格人死不得复生,但名誉得到昭雪,当年制造冤案而后立功升职的冯志明等警官被追究刑责……这些案例势必产生重大的影响,推动有助于遏制草菅人命的司法制度改革(比如检察官和法官独立办案、终身负责)。



笔者由这些案例想到“疑罪从无”之后的两个问题。



从司法权力机构角度讲,“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在中国确立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可是要真正落实谈何容易?这几年人们热议的重大案例,除了聂作斌案发和被处决在1996年之前,而赵作海、呼格、念斌等人的冤案都发生在1996年“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确立之后。



我们通常说“冤假错案”,其实冤案包括假案和错案。假案就是存心整人的案子,呼格案中的冯副局长之所以被追刑责、赵作海和念斌出来后之所以坚决不肯原谅办案警察,就是因为他们严刑逼供,分明存心炮制冤案。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主要是技术性问题导致的误判,才叫错案。不论是奉命办案(或断案的审委会并不直接审案的制度缺陷),还是邀功心切,都与“疑罪从无”原则相悖离。



中国司法的传统,说起来早有“慎刑”的理念,也有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会审、“(死囚不立斩而待)秋决”等制度设计,而实际上一个县官就可能草菅人命,审案时动辄对疑犯“大刑伺候”一向被视为理所当然。



这就涉及根本的政治理念,将民命置于何地?司法最核心最优先的价值,是维护社会既有秩序,还是维护社会正义?是为了惩治犯罪,还是为了保障人权?如果只是前者,那么重在威慑,何必“慎刑”?“从重从快”“严打”,冤杀几个人又有何不可?权当他们为顾全大局被“借”了脑袋!如果是后者,将保障人权放在首位,真正相信“人命关天”,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宁纵勿枉,这才会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



应该承认自从“疑罪从无”在刑诉法确立之后,尽管没有完全落实,对减少减轻冤案还是起了作用的。去年年底报道的贵州省高院宣布王元松无罪释放案,照六盘水中院刑一庭庭长石某的说法,按当时的材料是可以认定王元松故意杀人罪的,但考虑该案证据有一定瑕疵和缺陷,实际上采用了“疑罪从轻”,判了他无期徒刑。这就为“真凶”落网后的平反,提供了可能。



从社会观念层面讲,牢固建立“疑罪从无”的概念又谈何容易?福州念斌无罪释放后,不仅平潭警方不服输,仍然将他列入“犯罪嫌疑人”名单,限制他出境,一些网民(我觉得不一定是当地的所谓“五毛”)也仍然对他不依不饶。



这里最奇葩的是“资深媒体人”王志安,新年看他“置顶”的新浪长微博,仍是《念斌应该获得国家赔偿吗?》——虽然福州中院去年已受理念斌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仅重复念斌获释前他与网名“破破的桥”争论时的观点,而且这个一向反“普世价值”的CCTV评论员,这时却援引美国“有近一半的州根本就没有赔偿制度”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说“如果只要宣判无罪就可以自动获得国家赔偿,我觉得不公正”(这些话应该在我国制订《国家赔偿法》时说)。他还似乎很有同情心地说:“更何况,很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现有的制度下还没有获得任何救济呢。这样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否有些无视受害人家属的处境?就拿念斌案的受害案(者)丁云虾来讲吧,丁的丈夫多年前在海难中丧生,她一个孤苦的女人带着三个孩子,结果其中两个孩子在投毒案中死亡……” 他用“念斌案的受害案(者)”一语将念斌与丁云虾绑在一起,但其实是两回事。无论丁的亲人是被谁害的,又不管丁家有无被害情节,只要她的生活确有困难,民政部门就应当救助她。一句“更何况”,将两件事硬扯在一起,反对九死一生的念斌获得国家赔偿其心可诛。



以上歪理不难辨识,最有迷惑性的是,他说,再审判决书上写到:“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按照再审判决书的理解,念斌虽然是平潭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的罪名,故而,只能认定为无罪,这种认定仅仅是在法律事实上的认定,而无涉客观事实。”他这是在普及“程序正义”的法律常识吗?他是在强调“疑罪从无”不等于“疑罪即无”,咬定念斌难脱犯罪嫌疑!

  

   正如王志安此文第一句所说,念斌“历经八年五次审判最终被宣告无罪”。那么,还要怎么样呢?继续审下去?请包公来“探阴山”?照正常人的思路,顺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即“宁纵无枉”以保障人权的的深层逻辑,帮助念斌回归社会并赔偿他被关八年的相关损失才是人道的呀。



在中国当下,不要说念斌案中的真凶没有找到,前述贵州王元松案,“真凶”徐丙权落网,王元松的改判词也是:“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此前二审和再审的裁定,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不论“假案”还是“错案”,要司法机关“不留尾巴”谈何容易?

    更令人心寒的是民间舆论。即便官方将人无罪释放了,熟悉的人仍然不相信TA的清白。去年12月30日《南方日报》长篇报道了广东茂名市《两级法院法官接力寻凶为老农洗冤》的故事(2009),奸杀本村幼女的真凶(借住韩家的外甥罗某)被收监,已关三年终于释放回家的韩亚福,在接受回访时,南方日报记者问他“现在和乡亲关系如何?”“韩亚福:(叹气)很多邻居迎面走过来也会装作看不见,更不要说打招呼了。以后希望乡亲相信我是清白的,不再误解我。”

这就是国人和乡邻:冤案落到自家头上,呼天抢地喊不公,而落到别人头上,那就是“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这种“疑罪从无”之后了犹未了的“心狱”,岂不可悲复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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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8 19:44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个言论碰撞的时代,先不要说是不是自由,那样太奢侈。但一些人文情怀一直在蔓延,就像小草,即使被大石头压着,总会找个途径寻觅阳光。
无论你的文章逻辑多么的严谨,其实阅读者一眼就看出你的歹意和好心,文字历来都是鲜活的。
王志安是央视评论员,鄢烈山是著名杂文家,这两个文章针锋相对,对错不重要,利益最重要
我不评论谁好心谁歹意,只管贴出来,阅读者心里有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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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8 19:45 |只看该作者
路漫漫其修远,法律公正还有待时日去修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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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8 20:35 |只看该作者
而投毒案已经过去八年,投毒案的真凶,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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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从何说起?法律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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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8 22:03 |只看该作者
无论你的文章逻辑多么的严谨,其实阅读者一眼就看出你的歹意和好心,文字历来都是鲜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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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9 17:27 |只看该作者
令箭,有个事想问你,那篇《钉子户》,是你推荐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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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9 17:34 |只看该作者
金戈戈 发表于 2015-1-9 17:27
令箭,有个事想问你,那篇《钉子户》,是你推荐的么?

是我推荐的
这里面没有人情
只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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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9 17:59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15-1-9 17:34
是我推荐的
这里面没有人情
只看文字

嗯。谢谢。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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