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6 19:56 编辑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据报道,龙城派出所的警察是在接到工地保安“有人不戴安全帽强行进入工地”的报警后,才前往处置的。这个不应是滥用职权,因为强闯工地,属于扰乱生产秩序,警察必须制止。
谁都看得明白,这几个警察被拘捕,原因应该是殴打他人,造成了伤亡。当时,出警的是三个徒手警察,而民工则是十多个,为什么发生了肢体冲突?有没有阻扰执行公务或袭警情节?不得而知。因此,若以伤害和伤害致死来拘捕,则需要有法医鉴定结论和调查结论,来证明伤害程度和伤害结果与伤害行为的因果关系,这就需要时间,恐怕不能立刻平息舆论,因此,勉强改用了滥用职权。
这种做法,显然又与依法治国的法治观念相背离了。舆论归舆论,事实归事实,绝不能为了应对舆论危机而不顾事实,滥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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