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5-1-31 10:26 编辑
重要的不是46公斤黄金 一个金矿的矿主,黄金商人,46公斤黄金,数年的牢狱生涯,至今没找回的黄金。
这是一个很有影视情节的故事,随着当事人无罪释放,当年在他被抓五天后,被公安局拿走的46公斤黄金的去向如今被人们重新提起。
黄金被卖了,被经办这个案件的公安局卖了,卖了380多万,然后入到了公安局的账面上。
现在来讨论事发公安局是否有处理这笔黄金的资格和权限显然毫无意义,知法犯法的事情并不少见。
对当事人于润龙而言,这12年的经历,一定会刻骨铭心。说起来,钱财毕竟身外之物,但是,12年间他数次锒铛下狱,期间的种种遭际,大概一定是毕生挥之不去。
2002年9月21日 于润龙被拘留,黄金被查扣; 2002年10月28日吉林市检察院批捕于润龙; 2003年9月4日 丰满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4年4月29日丰满区法院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 2005年7月22日 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于润龙无罪; 2012年8月13日 于润龙再次被捕; 2012年10月15日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判决没收涉案黄金; 2013年7月18日 吉林市中院判决于润龙无罪; 2015年1月4日 吉林市决定赔偿黄金款3843054.58元。
这个简单的时间记录,足以证明12年间,这个矿主,黄金商人的坎坷。
于润龙的黄金案件,曾经作为法学考试里面的一道试题,“究竟该不该返还于润龙的黄金?” 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该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那就不是吉林官方决定赔偿的三百八十多万,而是一千二百多万,这差距未免太大了。
所以,吉林市2015年做出的这个赔偿决定,当事人有太多的理由拒绝。12年前,被抓的五天之后,当事公安局就在法律没有任何定性定罪的情况之下,把属于当事人的46公斤黄金处理掉了,而且钱进了公安局的账户,这是否合法几乎不用过度讨论,说句不客气的话,与剪径打劫的强盗并无二异。
其实,这个案件造成的尴尬完全在于当时案件经办的公安局的胡乱作为,如果当时这笔“赃物黄金”依然没有被“处理”,就不会带来如此的棘手,所以,说句不好听的,今天的一切负面影响,全部都是自己一手种下的,吞掉苦果你怨谁?
所有的作恶者迟早要为自己的恶买单,这是基本的公理和常识。黄金商人于润龙经历和他丢失的46公斤黄金的事情,迟早会有一个最后的说法,问题在于不能始终让政府处在一个尬尴的买单人的位置,这姿势很丑,也注定要人非议。试问如果最后按照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执行赔付,那么这远远高于12年前的金价多出的九百多万,凭什么用纳税人的钱来买单?谁给与这样的权力?
而经办此案的公安局,擅自处理的这笔黄金背后还有什么说不清的?
这大概是需要追问而且给出一个说法的。 2015年1月31日星期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