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6-5 08:52 编辑
据我所知,张二江是2001年底被捕后,于2002年7月,在潜江受审,获刑18年。其系当年9月入狱,如果是2010年年底出狱的话,加上他入狱前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应该是提前了9年出狱,因为依照法律,他在侦查、诉讼期间被羁押一天,应折抵刑期一天。如此算来,9年正好是18年刑期的一半!恰恰符合“减刑必须刑期过半”的规定。张二江何德何能,而能屡屡建功?如果不是“减刑必须刑期过半”,其功绩是否能够将刑期给全减没了?其丰功伟绩是否应该公开?
这里还有个问题:“减刑必须刑期过半”的规定到底是怎么解释的?是屡次减刑后剩余刑期必须过半?还是减刑必须在服刑过半后才能进行?很模糊。如果是前者,则只要屡次减刑相加之和不得超过总刑期即可;如是后者,则必须在服完总刑期的一半后,才能考虑减刑。
现实生活中,权贵不仅是犯罪数额比普通刑事犯大得多却判刑低,而且,多半都会被大幅度减刑或长期保外就医,这也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和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的易发地,人大应该予以严密监督,定期开展对犯人服刑情况的检查!
嗯,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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