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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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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此案怎么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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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07: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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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反腐”:一位公安分局纪委书记用GPS定位的方式,跟踪另一个区的区委书记,网上举报未果,反而被指控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公安分局纪委书记:“我是响应中央号召,举报他不需要个人恩怨。”
  区委书记:“对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损害了我的政治形象,损害了我的公信力和美誉度,进而损害了国家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 我无罪。你们这是偷换概念。”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个月后,原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纪委书记郑绍鑫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他只是定位,没有窃听。
  2015 年7 月21 日,汕头市濠江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郑绍鑫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和受贿案。
  根据指控,郑绍鑫曾将通常用来防止私家车被窃的GPS 定位设备,私自装到了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超标套牌车上,以锁定后者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情况,尾随拍照并上网举报。
  结果,书记没被告倒,郑绍鑫自己栽进去了。
  潮阳区区委办公室说,陈新造那次出入的不是高档场所,只花了六百多元,用的也不是公款。陈新造司机称,超标车是因书记配车出故障,由区委办公室临时调配;套牌则是他自己弄来的,书记并不知情,事后还责令他改正。
  此外,更有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潮阳区23 名官员出具证言,称郑绍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秩序和公信力,甚至令一些投资项目搁浅。
  “连区委书记都有人敢跟踪拍照,那下面一些干具体业务的干部同志都不知如何是好”,“都感到人心惶惶,给大家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类似的言语,在证词中屡屡出现。
  1、定位区委书记
  同时被起诉的,还有郑绍鑫的司机周厚武,以及提供设备的李宾云。
  2014 年3 月,郑绍鑫通过朋友找到李宾云,拿到了一套GPS 定位设备,通过“ 爱车在线”网站调配好。几天后,他自己跑到潮阳区政府大院,将设备装到了陈新造的3.6L排量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下。
  此后,他登录网站,就可以查阅到这辆车的大概位置和行驶轨迹。每当发现车辆停到了高档消费场所附近,就驾车去那里盯梢。看到陈新造出来了,就用手机开始拍照录像。
  这样的盯梢大概持续了一个月,成功了四次。2014 年4 月下旬,郑绍鑫觉得自己手上的证据够多了,就交待周厚武和李宾云去将GPS 定位设备取了回来。其间该设备一度没电,也是由这两人前去取回并重新安装的。
  当年5 月初,郑绍鑫整理了陈新造4 月19 日在“陶轩酒家”用餐后出来的录像视频,将部分画面截图后拷入一个U 盘,并手写了一份文字材料,交给周厚武去打印并上网。
  不久,周厚武将上述内容发布到了互联网上。虽然很快就被删除,仍给陈新造带来了很大影响。根据他本人、妻子以及潮阳区多名政府官员的证言,举报内容上网后,陈新造精神压力很大,老紧绷着脸,话也不多……饭也吃不下,晚上睡不着,血压突然升高,工作中总
  担心被监听。
  为此,潮阳区共投入了约40 万元来提高安保。包括在区委、区政府办公场所增加了5 名保安,升级了机关大院的监控设备,延长录像保存时间,并对围墙加高加固,买新的电动拉闸大门等。
  陈新造也到市公安局找领导反映情况,后来查到是郑绍鑫后,“整个人都气炸了,一下子老了很多,血压升高,心神不定,坐立不安”。
  郑绍鑫为何会盯上另一个区的领导?他承认,“我和陈新造有私人恩怨,但这不是主要原因,最多算个由头。我是响应中央号召,举报他不需要个人恩怨。”
  陈新造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则称,他和郑绍鑫根本不认识,更谈不上私怨。
  但毫无疑问,两人因GPS 定位事件,要闹个你死我活了。
  2014 年9 月30 日,郑绍鑫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接受询问时,被害人陈新造称,作为潮阳区委主要负责人,他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潮阳党委政府的公信力,他的美誉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潮阳党委政府的美誉度。
  “郑绍鑫对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明显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是对国家政治利益的挑战。同时,也妨害了我的政务行为,损害了我的政治形象,损害了我的公信力和美誉度,进而损害了国家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陈新造说。
  2、跟踪算不算窃听
  郑绍鑫被正式立案的罪名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他安装在陈新造车底的GPS 定位设备,同时具有录音功能。而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显示,郑绍鑫定位陈新造的那二十多天里,从来没有使用过这个功能。
  在庭审中,辩方认为,由于没有安装在车内,通过这个设备窃听并不现实。提供设备的李宾云向法官解释,安装在车底的GPS 定位设备很容易进水,导致功能受损。
  公诉方则不这么认为。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表示,这个器材具有窃听功能,并且非法使用了,无论用的是不是这个功能,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至少李宾云的口供显示,他购买时试过,当时是可以录音的。
  辩护律师李肖霖提出反驳,认为如果这么理解,所有具有录音功能的手机等都成了窃听专用设备,有违这个罪名的立法本意。
  此外,这套GPS 定位设备原物已经丢失。公诉方提供了一些替代证据,比如通过鉴定同类型产品,来认定窃听功能的存在。
  其中一份,是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但在报告的落款部分,却没有盖该单位的公章,而是一枚“汕头市公安局窃听窃照鉴定专用章”。
  虽然报告的抬头和骑缝上也盖了鉴定中心的公章,李肖霖仍认为这份鉴定没有效力。他在质证时强调,“汕头市公安局窃听窃照鉴定专用章”并非法人章,在落款时加盖没有效力,而且名称蹊跷。
  “我很怀疑这个章是怎么来的,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刻章手续。难道汕头市的违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案件非常多吗,以至于要专门刻这么一个章。如果是郑绍鑫案件之后才有的,那我严重怀疑本案属于打击报复。”李肖霖说。
  李肖霖还认为,侵犯名誉和隐私应该是民事或者刑事自诉案件,不应该由公诉机关来提起。
  3、法院院长也为书记作证
  检方对郑绍鑫的指控是,他的行为“对潮阳区委区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导致当地部分投资项目被推迟或者搁置,又严重影响了该区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对陈新造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这些危害后果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
  2014 年9 月28 日,经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联系,包括潮阳区法院院长、副检察长、人大副主任、副区长在内的该区23 名党政官员来到潮阳宾馆,接受警方的询问,为书记作证。
  他们的证言内容大体包括三种内容。
  一是赞扬陈新造是个好书记,工作兢兢业业,积极招商引资,反而被人定位、偷拍、传到网上,给他的身心健康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二是陈述事情发生后,当地机关议论纷纷,人心惶惶,人人自危,觉得书记的隐私都保障不了,更别说他们了,士气低落,没有干劲,很多工作涉及秘密,担心泄密。
  三是出于对当地的投资环境和政府公信力的担心,很多原本落地该区的投资项目,也因为这一事件搁浅。一些公司也出具了说明,称项目的搁置和陈新造被偷拍有关。
  在李肖霖看来,投资项目的暂停、搁置本是常见现象,很难证明和郑绍鑫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郑绍鑫和其辩护人还认为,这些证人都和陈新造存在利益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
  李肖霖还指出,法院和检察院官员出来作证,更有违司法的独立性。“要知道当时还没有确定案子由哪个法院来审,很多侦查工作都是潮阳公安做的,很有可能就在潮阳法院审。”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三个被告人均由汕头市公安局实施逮捕。李宾云原本由潮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拘留、指定监视居住,最后移交汕头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至于违规用车,陈新造的司机全部揽到了自己头上,称超标车是因为书记的配车机械故障后送厂修理临时调配,套牌也是自己找交警大队要的。因为书记经常到一线工作,前段时间有村民知道他乘坐的车牌号码后,曾进行过围堵。
  “我考虑到严重影响书记正常工作以及人身安全。在没有征求书记的情况下,我私自到潮阳交警大队借了这付号牌。”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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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4 08:08 |只看该作者
  潮阳区区委办公室说,陈新造那次出入的不是高档场所,只花了六百多元,用的也不是公款。陈新造司机称,超标车是因书记配车出故障,由区委办公室临时调配;套牌则是他自己弄来的,书记并不知情,事后还责令他改正。
————
这个情节,咋让我想起来一个通用概念: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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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7-24 08:14 |只看该作者
看完了,这么追踪他人,确实有点过分。我个人认为是有问题的,至于怎么定罪,那得看公诉机关怎么确认,法院怎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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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7-24 09:09 |只看该作者
金戈戈 发表于 2015-7-24 08:14
看完了,这么追踪他人,确实有点过分。我个人认为是有问题的,至于怎么定罪,那得看公诉机关怎么确认,法院 ...

一嘴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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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7-24 09:14 |只看该作者

  1927年11月,周恩来从广东回沪后重组了中央特科。此时特科成员中有一些带有江湖流氓习气的人如顾顺章等,热衷于打打杀杀。周恩来针对这些不良倾向亲自为特科规定了“三大任务一不许”──“三大任务”是搞情报、惩处叛徒和执行各种特殊任务,“一不许”是不许在党内相互侦察。

  周恩来提出的“一不许”原则,对保障中共后来正常的党内生活极为重要。苏联的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原为“契卡”,后简称“格别乌”,上世纪50年代改称“克格勃”)在列宁去世后便开始涉入联共(布)内部斗争,后来甚至发展成为领袖个人的监视工具,成为恐怖“清洗”的重要帮凶。后来毛泽东又一再强调党内不许搞侦察,这对防止重蹈苏共悲剧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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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7-24 11:01 |只看该作者

这种无聊的,浪费纳税人的钱 ,就该先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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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7-24 11: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2015-7-24 09:14
192711Щн ...




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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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7-24 11:0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7-24 09:14
  1927年11月,周恩来从广东回沪后重组了中央特科。此时特科成员中有一些带有江湖流氓习气的人如顾顺章 ...

后来毛泽东又一再强调党内不许搞侦察,这对防止重蹈苏共悲剧起到了重要作用

————
本来就该如此。有专门的职能机构,不是吗?每个人都那么无聊,掘人隐私,弄得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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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7-24 16:25 |只看该作者
此案明显是公安分局纪委书记违法。

就算是举报事实真实准确,那也只能是二人一起法办。并不因区委书记违法,纪委书记的行为就合法了。

要知道,违法取证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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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7-24 17:46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本帖最后由 诗夊哥 于 2015-7-24 17:48 编辑

好文!要有规范才行。在日本互相窃听很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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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7-24 20:3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7-24 16:25
此案明显是公安分局纪委书记违法。

就算是举报事实真实准确,那也只能是二人一起法办。并不因区委书记违 ...

这种取证不被允许,我想知道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具体定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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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7-24 20:36 |只看该作者
诗夊哥 发表于 2015-7-24 17:46
好文!要有规范才行。在日本互相窃听很流行。

日本窃听流行,你是从哪里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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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7-24 20:47 |只看该作者
金戈戈 发表于 2015-7-24 20:35
这种取证不被允许,我想知道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具体定性为什么。.

轻微的只算违法,严重的应该属于犯罪。

象本案,如果控方所言属实,那就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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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7-25 07:39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7-24 20:47
轻微的只算违法,严重的应该属于犯罪。

象本案,如果控方所言属实,那就构成犯罪了。

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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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7-25 09:57 |只看该作者

就知道,你啥都不知道。

你可以向我交学费,(可别行贿哦)我教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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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7-25 10:43 |只看该作者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持有、使用即为非法。对于有关机关确有需要的,其具体使用程序也应做严格的限制,如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肘,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这些程序规定目的在于防止有关机关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窃听是指秘密监听、偷录他人言谈、动静,窃照是指秘密拍摄他人行为举止。窃听既包括行为人亲自偷听,也包括行为人利用各种工具偷听、偷录,窃照是用各种照相器材偷拍、偷摄。窃听、窃照关乎公民个人私生活自由权和企事业单位自主进行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因而除非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均为非法。但是一般来说,行为人亲自偷听,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于条件,危害不会太大,因此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构成行政违法,或者民事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然而运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的,行为人的破坏能力极大,给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很大威胁。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则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窃听、窃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用来进行秘密监听、录音、拍摄影象的专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开录音、拍摄影象,其持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 "非法使用"。

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监听对象既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事业单位。监听内容包括私人谈话、电话、日常生活起居、会议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具他目标的行为,窃照的对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个人交往活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如果行为人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摄国家秘密的,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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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7-25 10:49 |只看该作者
 为此,潮阳区共投入了约40 万元来提高安保。包括在区委、区政府办公场所增加了5 名保安,升级了机关大院的监控设备,延长录像保存时间,并对围墙加高加固,买新的电动拉闸大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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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7-25 12:19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7-25 09:57
就知道,你啥都不知道。

你可以向我交学费,(可别行贿哦)我教教你。

还在斗嘴呀?拿到钱记得分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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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7-25 12:1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7-25 10:49
 为此,潮阳区共投入了约40 万元来提高安保。包括在区委、区政府办公场所增加了5 名保安,升级了机关大院 ...

任何安保都是防君子的,防不了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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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7-25 12:2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7-25 10:43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好长哦,啰里八嗦的。看了一阵,眼睛都看花了。你就不能总结的言简意赅点?

好吧,等我睡饱了再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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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7-25 12:25 |只看该作者
金戈戈 发表于 2015-7-25 12:19
还在斗嘴呀?拿到钱记得分红啊。。。。

他那四手破牧马人也卖不出几个子,交不起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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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7-25 12:26 |只看该作者
金戈戈 发表于 2015-7-25 12:23
好长哦,啰里八嗦的。看了一阵,眼睛都看花了。你就不能总结的言简意赅点?

好吧,等我睡饱了再来看。 ...

言简意骇?他那语文不及格的主也得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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