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薇芸 于 2016-9-7 10:28 编辑
题记:看大家踊跃砖战,难禁手痒。手握一块砖,不知砸向何方?砸熟人不忍,砸生人不义。 那就砸向那些原来很牛现在没有能力还手的吧,反正咱也不是那种能打架的料。
常在媒体上看到贪官的一些“事迹”,在贪污和受贿后面,跟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有***万元说不出合法来源”。好象“财产来源不明”也是一种罪,但这个罪给人的感觉并没有贪污和受贿罪那么有分量。对此,我经常纳闷。
纳闷是因为怎么竟有这么多钱会凭空而来。想来想去,说不清的原因大概有这么几种:一则贪官是个糊涂蛋,收了钱就忘了是谁送的;二则是家属收的,自己被捉了不愿再连累家属;三则实在送钱的人太多,时间长了真记不过来了;四则干脆就是知道来源也不能说或不愿说;五则就是贪官已经交代了来源但基于某些原因不能给大众说……。
显然,说贪官糊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能当官的都是聪明过度的人,因为别说傻人,就是老实人也断没有能当官的机会。退一步讲,就是当上,也不可能在要害部门,手握大权。因为这些重要的岗位本来就需要不凡的智慧。再说,贪官之所以成为贪,就不是对钱没有感觉的人,而是对钱特敏感的人。其他事记不清可以理解,金钱是绝对记得清的。不想再连累家属的说法其实也站不住脚,因为送钱的人都是要回报的。贪官之所以能贪多,就是因为贪官对行贿的人有“诚信”。受人钱财,替人消灾或替人谋利。因为碰死在树桩上的兔子只可能是很少的几个,不可能是一批。而且贪官最懂经济学,精于衡量“出多大力,办多大事”。所以,“送钱的人太多记不过来”的理由,也是针对小钱才能成立。
“财产来源不明”的不明,说到底就是人为的不明。其原因要么是和在位的人分的赃,还希望上头的保护,所以不能说。要么是说出来罪会更大,为了避重就轻,干脆就来个“死猪不怕开水烫”硬顶着不说。更本质的原因就是“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量刑上肯定没有“贪污受贿罪”来得重,起码也没有“贪污受贿罪”那么令人反感,所以贪官干脆就来个能抵赖就抵赖,反正对自己有利。至于贪官说明了但因某种原因不能对外道明,我就不说什么了。这里面有面子问题,形象问题,隐私问题,保护问题等等。
我不懂相关的法律,但我还是觉得不应该有这个罪。因为对贪官而言,既然没有查明就给人判刑,是乎有些违背“以事实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会不会冤枉了人家?对法官而言,是办案的能力有问题,怎么会有查不明的罪行?用不明的事实断案,有违法律严肃性的原则。对法律而言,“财产来源不明罪”更有些滑稽,既然不明,怎么知道就是罪?这和找不到杀人犯,就可以暂时冤枉一个嫌犯有什么区别?有些人可能要问,既然他承认是他的,但又说不清来源,该怎么办?其实很简单,只要在量刑上把“财产来源不明罪”认为是“罪行”加上“隐瞒”,从重处理一下,不明的东西马上就明了。有人说,万一他确实记不起来了,那样是否会对贪官不公平?其实,每一个贪官的另一面都是行贿者,但很少追究他的这个罪行,帮他回忆“财产来源”绝不会冤枉他。
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公正性、清晰性和尊严,“财产来源不明罪”好象缺一些什么,所以还是应该让它透明起来,这样更能以理服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