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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 考验法律底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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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11: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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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淮北市“淮北游客殴 打导游”事 件 真 相 追 踪
  
  网 络暴 力,是指网民在网 络中的暴 力行为,它是现实社会中的暴 力行为在网 络中的延伸。相对于现实社会中的暴 力;网 络暴 力的特殊性在于借助了互联网这一传播媒介,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
  
  今年七、八月份以来;“淮北游客殴打导游”成为淮北最热话题。吃瓜的群众发现,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自己身边,那种真实感要比隔着大小屏幕想评论却插不上话要痛快百倍。尤其某些旅游界“精英”们罔顾真相;推波助澜,使得原本平常的一件旅游纠纷闹得沸沸扬扬。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淮北五月车友会成员约五十人和淮北电视台某栏目组随淮北市凤凰国际旅行社到常州嬉戏谷旅游,但此次旅行并未为游客购买意外险。七月二十四日回程途中,在关闭空调,车内温度摄氏六十一的情况下,游客的三岁孩子被关在大巴车上二十多分钟,险些酿成悲剧。游客领队孙嘉睿要求导游(没有导游证)道歉,但遭到拒绝,经淮北电视台某栏目组人员张锦徽和淮北市凤凰旅行社负责人电话沟通,负责人同意在高速路口或者体育场等着跟游客道歉,但并未兑现。七月二十四日晚上大巴车直接开到了黎园派 出 所,派 出 所门口大约有三四十人等在那里(包括导游在内),在孙嘉睿和张锦徽下车后,遭到对方人员的辱 骂、恐 吓、围 堵及拍照,民 警在询问了张锦徽和其他游客后,以没有管 辖 权为由将纠纷双方劝退,在游客离开过程中,对方人员仍不停的疯狂 叫 骂、侮 辱。之后张锦徽被对方扣 留,并被逼 迫在对方事先准备的几名游客殴 打导游的材料上签字,张锦徽并未签字。七月二十五日凌晨左右开始,“淮北游客殴打导游”等不实内容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及淮北微信公众号“淮北微生活”、“小北去旅行”出现,并经大量转 载、传 播、评 论,其中不乏谩骂侮 辱之词,同时孙嘉睿的身 份 证 号 码也被公 布到网 上,阅读量达4.8万余次。七月二十六日孙嘉睿向户籍所在地派 出 所 报 案,派 出 所以网上发文有原因,个 人 身 份 信息不属于隐私为由不予立 案。孙嘉睿在巨大的网 络舆论压力下精神失常,经淮北市 公 安 局 相 山 分 局委托鉴 定,孙嘉睿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与其身份证信息被泄 漏事 件直接相关。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淮北市凤凰国际旅行社登报发表道歉声明,在该份声明中,旅行社明确了孙嘉睿没有打人,也明确了其和其员工存在在网 络上散布不实言论和孙嘉睿的个人信息的行为。然而在客观事实面前,当孙嘉睿及其家人找到相山分 局要求 刑 事 立 案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的刑 事 责 任时,得到的口头答复是经领 导 开 会 研 究,对相关人员予以行 政 处 罚。对此;笔者很不以为然。
  
  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第246条第一款“以暴 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 辱 他人或 者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 刑、拘 役、管 制或者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规定及《最高 人 民 法 院、最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 络实施诽 谤等刑 事 案 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13〕21号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的‘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人’:(一)捏 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 络上散 布,或者组 织、指 使人员在信息 网 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 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 改为损害他人名 誉的事 实,在信息 网 络上散 布,或者组 织、指 使人员在信 息 网 络上散布的;明知是 捏 造 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 实,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情 节 恶 劣的,以‘捏 造 事 实 诽 谤他人’论。”和第2条“ 利用信息 网 络 诽 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 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精 神 失 常、自 残、自 杀 等 严 重 后 果的;……”的规 定,相 关 人 员的行为明显已触 犯了刑 律,应当收到刑 事 制裁。我们将持续关注并期待着相山公 安 分 局的调 查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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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16 11: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拍岸浪 于 2016-11-16 12:09 编辑

沙发

普及网络语言暴力常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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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16 11: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拍岸浪 发表于 2016-11-16 11:27
沙发

普及网络语言暴力,有必要

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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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1-16 11: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应该去向法院起诉。
找公安局有点不着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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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1-16 12:00 |只看该作者


这算科普吧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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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1-16 12: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拍岸浪 发表于 2016-11-16 12:00
这算科普吧应该

那你暴力后面加个常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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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11-16 12:09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1-16 12:05
那你暴力后面加个常识嘛。


好的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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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11-16 12: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还是我来科普一下吧。

法官,如同过去的县太爷。
警察,如同过去的衙役。

有冤,不得击鼓找县太爷嘛。你说和衙役较什么劲啊?击鼓了,县太爷就得上堂,觉得你有理,就会令衙役去调查不是?

现在的很多人啊,法律常识太缺乏,都把法院当摆设,只会和警察较劲。
柳二说了:很烦躁。
把县太爷不当干部,把衙役当成了神。拧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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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11-16 12: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拍岸浪 发表于 2016-11-16 12:09
好的好的

你这妞受啥刺激了?
咋那么乖不狡辩顶嘴了?

这让我以后还怎么好意思拍妞啊?
不拍妞我得郁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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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11-16 13:34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1-16 12:22
你这妞受啥刺激了?
咋那么乖不狡辩顶嘴了?


这个确实回复的太快,掉了两字

错了就错了,一般不会打死不认的,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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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11-16 23:54 |只看该作者
时文当下。好杂文当顶。欢迎新人,杂谈看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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