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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3: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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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奉劝聂树斌冤案制造者投案自首

北风劲
2016.12.05 21:42 转帖发表在 猫眼看人


[size=1em]
作者:陈光武

聂树斌案件折腾了20多年,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疑罪也好,错杀也罢,总算了结了。尽管这不是九泉之下的聂树斌想要的结果。聂树斌想要的,该是毫无疑问的冤杀,而不是什么疑罪从无。从这一角度说。聂树斌的无罪判决,模糊了案件的诸多真相。

聂树斌和该起案件毫无关系,何来疑罪?山东高院听证会上我就公开说过:“从卷宗看当年破案的思路,就是看哪个不顺眼,抓来一个顶上就行。即使当时我骑着自行车在那个地方转悠,也是同样结果”。

12月3日,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主办的《新京报》以题为《聂树斌无罪了,该追责了》发文,其它媒体则以《聂树斌无罪了,该追责那些有‘罪’的了》转载此文。社会上更是追责呼声一片。这恐怕不是决策者想要的,也超出了最高法预料。近日,河北高院也明确表态“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展开调查”,

如此看来,聂案的追责程序,是非启动不可了,哪怕仅是做做样子?

从哪儿追起呢?

一、背后黑手

此前,多家媒体曾披露,拼死阻止此案平反的则是已落马的前河北政法委书记张越。

今年6月15日,财新网在相关报导中曾暗示,聂树斌案“涉及到的背景太黑暗,涉及到的人官儿又太大”。

聂树斌案1995年4月20日省高院立案,22号法官提审,25号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26号下了死刑执行命令,27号就杀了人。如此快速,坊间称“有省领导批示快杀”。

2013年王书金案在邯郸二审前,河北方面采取强力措施逼王书金翻供。消息称,当时,张越直接坐镇邯郸,住了三天,在庭外指导王书金二审,以控制局面。

尽管这位高官因腐败身陷囵圄,但于情于理于法都该以滥用职权追责。实际追不追,则另当别论。

二、原一审二审主审法官、检察官及相关领导

首先要说明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平义杰。

最后批准杀人的应该是河北高院院长平义杰,诡异的是当时必须由院长签发的聂树斌《死刑执行命令》却不是平义杰本人签发,而是由副院长王毓恭代签。

这一问题比较复杂。究竟是平义杰深谙内情躲避风险故意不签,还是确实出差或生病不在岗位?若是前者,道值得点赞,尽管力不从心。若是后者则难理解,难道就不能稍等些许,待院长上班再签,晚一天杀聂树斌就真的等不及了吗?更何况,王毓恭副院长的代签有法律依据吗?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为何人就被草草杀了呢?这个责任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

——这事儿太大不敢妄议。

聂树斌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康平平,代理审判员梁建琴,代理审判员张贵军;一审公诉人田丽;二审法院审判长赵桂云,审判员王振平,审判员姜枫,以及一审法院刑一庭庭长郭连申。这些人其中必然要有人充当替罪羊,以玩忽职守罪担责。就看各自的背景和运气了。

值得具体说说的是二审审判长赵桂云,她是案件二审主办法官。从卷宗看,他在仓促的阅卷中,已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在提审聂树斌时,他开门见山的问道“抓来后当天审问了没有”“被抓后回过家没有”(监视居住可住家里)“这几天你在哪儿度过的”。

这样的询问足以说明赵法官经验丰富,办案老道,简单阅卷就发现案件存在非法羁押多日、前期笔录失踪等严重问题。按照常规,主审法官发现了这样重要的情节,案件是不可能维持原判且核准死刑的,但是

三、侦查机关各位的责任

原公安承办人员为:石家庄公安局桥西分局和留营派出所干警尚中华、焦辉广、张日强、杜同福、鲁嘉亮、陈勇、张建良、刘生吉、刘实臣,崔建江、鲁嘉亮、杨孟数、周建文、王建兵、吕修森、靳昌山等。

1、尚中华,应是罪魁祸首。他系原石家庄市原郊区公安分局刑侦副局长,后任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调研员等职。

卷宗材料显示,尚中华是聂树斌“811”案件侦破总指挥。在案发一个多月没有破案的情况下,尚中华急中生智,主持制订了侦破方案,通知案发现场周边农村和工厂宿舍区,发现形迹可疑的年轻人立即报告,于是就摊上了骑车路过某厂宿舍区的聂树斌,在没有任何犯罪证据和作案迹象的情况下,尚中华指挥民警杜同福、张日强以“抓现行”的名义将其拿下。冤案开始了第一道工序。

2、鲁嘉亮、陈勇

这两位系留营派出所民警。参与聂树斌案初审。聂树斌被突审5天5夜仍不认罪的情况下,僵局在这两位手中突破。获取第一份有罪供述,而且日后十分稳定。经过他俩的这道工序,这冤案,就基本做成了。他俩对聂案的成功“告破”“功”不可没。二人有刑讯逼供重大犯罪嫌疑。“论功行赏”的追责,这二人不可忽视。

3、张日强、杜同福

案件主要承办人。就是他们,参加了对聂树斌的抓捕和突审,走访调查了大量材料,“但材料都是零散的,没有入卷。当时材料特别多,矛盾很多,很多东西,最后成形的,有用的才入卷”(张日强语),把聂树斌的无罪辩解和调查到的大量不利材料销毁或扔掉了。系冤案的直接制造者。

4、法医:王建兵、吕修森

这两位系现场勘验和尸检报告的制作者。他们在死者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且没有任何窒息征候的情况下,仅凭一件没有闭合的花衬衣,就作出“窒息死亡的”尸检结论;在没有进行全身检查仅就“四肢未发现明显损伤及骨折”就认定全身无骨折。而此时自己的手中正持有死者胸部明显骨折的照片。

该两名法医的行为对冤案铸成作用重大,构成伪证罪或玩忽职守罪。

5、法医靳昌山

该法医对死者康某某的血型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死者康某某为O型血。其实靳昌山根本没有对康某某的检材进行检验,系根据道听途说作出了《检验报告》。

靳昌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侦查机关其它参与的警员根据日后的调查情况分别担责。

四、证人余秀琴和王丽平

有两位证人对冤案的铸成不可或缺,即受害人的工友余秀琴和王丽平。她们载入侦查卷宗的后期证言,显然是编造的假话。早期如实证明的笔录因与聂树斌口供不一致,被张日强、杜同福等人销毁了。后期的入卷证言,系办案人员根据聂树斌刑讯逼供形成的供述,由办案人员指导编造了。

尽管这两位证人系受他人指使而为,入罪似略显无辜,但她们无视嫌疑人生命,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对冤案的铸成起关键作用,依法惩处是必要的。且对他们的调查可以了解更多案件真相,揪出更多制造冤案的嫌疑人。

冤有头债有主,奉劝上述人员能勇敢的站出来承担责任,真诚道歉,并向有关机关投案自首,求社会和他人一份原谅,为自己和家人换取一份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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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6 14: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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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6 15:11 |只看该作者
我就不明白,既然王承认了,那当时就没有对遗留精液进行DNA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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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2-6 15:20 |只看该作者
我其实很想知道,目前的那个嫌疑犯王XX,他有什么后台背景么,需要这么多人来做伪证或者妄顾法律尊严?但看起来,好像也不过是一介小民,是吧。
那么,既然不需要掩护某个真凶,所谓的冤假错案从何而来?仅仅是为了一个错误掩盖一个错误,弥补最初的急功近利、仓促“破案”拉开的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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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2-6 15: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刘春 发表于 2016-12-6 15:11
我就不明白,既然王承认了,那当时就没有对遗留精液进行DNA鉴定吗?

你被傻二误导了。

李某一的轮奸案,精液检验有那几个罪犯的,没有李某一的,可李某一一样被从重判决了不是?
各审判决都没提精液的事,也许就根本没提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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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2-6 15:23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2-6 15:21
你被傻二误导了。

李某一的轮奸案,精液检验有那几个罪犯的,没有李某一的,可李某一一样被从重判决了 ...

那说明,最重要的证据缺失,这当然是冤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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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12-6 15:29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2-6 15:21
你被傻二误导了。

李某一的轮奸案,精液检验有那几个罪犯的,没有李某一的,可李某一一样被从重判决了 ...


或许有提取到。因为我看到网上有所谓揭发材料,说某某涉案人员教唆王XX,要他配合维持最初的判决,就说是看见女尸后,艳美如初,忍不住奸尸——意思是,别人杀人在前,而王某参与在后——如果这个情节确实存在的话,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女尸体内留存了王XX的某些证据,既然提及奸尸,最直接的指向,就该是提取到了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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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12-6 16: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6 15:20
我其实很想知道,目前的那个嫌疑犯王XX,他有什么后台背景么,需要这么多人来做伪证或者妄顾法律尊严?但看 ...

那个疑犯王某,已有几条命案在身了。多这一个,少这一个对他来说无关紧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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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12-6 16: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6 15:29
或许有提取到。因为我看到网上有所谓揭发材料,说某某涉案人员教唆王XX,要他配合维持最初的判决,就说 ...

如果有聂某的,那谁都无法替他翻案。如果,王某是奸尸,那聂某就很可能就是凶手。
可所有的如果,都不是证据。此案属于错判,并不是等于杀错了,而是因为那九点的错误,使得所有的证据都变得不可靠,那样的判决就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就好像辛普森杀妻案,尽管后来证实是事实,尽管他承认了。可证据的不可靠或疑点无法消除,法院还是宣判过辛普森无罪。

没有砍下的头还可以纠错再砍下,砍错了头,再怎么纠错也无法纠正。这就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必要。这是对生命尊重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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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12-6 17:08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2-6 16:21
如果有聂某的,那谁都无法替他翻案。如果,王某是奸尸,那聂某就很可能就是凶手。
可所有的如果,都不是 ...


辛普森杀妻案,这个我知道。就算他承认了,证据不足,也不能拿他怎么,这是法律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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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12-6 17:13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2-6 16:05
那个疑犯王某,已有几条命案在身了。多这一个,少这一个对他来说无关紧要的。


我是在想,当初为嘛咬定是聂——如果没有徇情枉法的因素,那就该完全以证据来说话呀,为什么还会错判?而事情到了今天,设若真是证据确凿,怎么可能就翻案了——当年那些判案的,设若明明正确,能容忍乱翻案吗?肯定也会力挺最初的判决才对~~~所以,总有个环节存在问题,或许就是证据的话题——这可不是我们这些外人能置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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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12-6 17:58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6 17:13
我是在想,当初为嘛咬定是聂——如果没有徇情枉法的因素,那就该完全以证据来说话呀,为什么还会错判? ...

       分析任何问题,都应该结合当时的背景和实际,不能孤立地去看待。当时的形势和背景是什么?是刑事犯罪猖獗!上面的政策是从重从快、震慑犯罪!现在却又拿疑罪从无来评判当时的案件了,等于是验收标准变了。另外,当时是谁主导?现在又是哪些人握权?复杂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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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12-7 06:5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12-6 17:58
分析任何问题,都应该结合当时的背景和实际,不能孤立地去看待。当时的形势和背景是什么?是刑事 ...

从快从重,不代表不要正常法律程序,不管是否符合犯罪的事实真相,更不代表理直气壮办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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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12-7 07:0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12-6 17:58
分析任何问题,都应该结合当时的背景和实际,不能孤立地去看待。当时的形势和背景是什么?是刑事 ...

情况再复杂,执法系统都该保持某种纯净,否则岂非形同虚设,法律尊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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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12-7 07:0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12-6 17:58
分析任何问题,都应该结合当时的背景和实际,不能孤立地去看待。当时的形势和背景是什么?是刑事 ...

而且我认为疑罪从无原则,跟从快从重的要求本身,并不矛盾。前者是维护执法的正确性,证据不足不能顶罪。后者是执法的要求,确认犯罪之后,务必加强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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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12-7 11: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6 17:13
我是在想,当初为嘛咬定是聂——如果没有徇情枉法的因素,那就该完全以证据来说话呀,为什么还会错判? ...

看看高院的判决书吧

检察机关提出,康某1死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尸体检验报告对康某1死亡时间没有作出推断。本案因案发时尸体高度腐败,法医在尸体检验时没有提取、检验康某1的胃内容物以确定死亡时间。现场勘查时,尸体及周围布满蛆虫,但法医未根据尸体蛆虫情况对死亡时间作出推断。

2.在案证言不能证实康某1死亡时间。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仅能证实1994年8月5日下午康某1仍在厂正常上班,下班后离厂,之后再未见面,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康某1于8月5日下班后即遇害身亡,不能将康某1的失踪时间认定为死亡时间。

3.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康某1死亡原因的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康某1符合窒息死亡”,同时记载这只是“分析意见”,不是确定的鉴定结论。对此,当年检验尸体的法医在本院再审期间解释称,检验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失去了很多检验条件,无法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只能作出倾向性分析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咨询法医学专家,专家对康某1死亡原因均未作出确定性结论,只是认为死于机械性窒息的可能性较大或者是不能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综上,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原审认定康某1死亡时间和原因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康某1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按照傻二的说法,很多应该做的尸检,都没有在尸检报告上做出报告和推断。

死亡时间和死因都不能确定,那做没做精液检测就难以确定了。

而王书金是否真凶?证据也不充分。
倒是出现一大奇观:罪犯坦白有罪,辩护律师也 认为他有罪。而检察院和法院却替罪犯辩护无罪。罪犯不服判决,上诉的理由竟然是法院没有判他有罪。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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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12-7 11: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7 06:59
从快从重,不代表不要正常法律程序,不管是否符合犯罪的事实真相,更不代表理直气壮办冤假错案。。。

当年的严打,各地都有指标,枪毙的人数都一样。
所以,有的已被判决死缓的拉出去毙了。有的已经被判无期的也为了凑指标拉出去毙了。

当年办案的思维是:绝不放过一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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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6-12-7 12: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2-7 11:55
当年的严打,各地都有指标,枪毙的人数都一样。
所以,有的已被判决死缓的拉出去毙了。有的已经被判无期 ...

据说,当年有因为偷窥女厕所被枪毙的。按指标杀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对“非顺民”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清洗和屠杀,是一种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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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12-7 13: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金豆豆 于 2016-12-7 13:13 编辑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2-7 11:48
看看高院的判决书吧

检察机关提出,康某1死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 ...


我也是觉得,王xx说自己有罪,口说无凭,还是该以证据为准——直接证据没有,起码要形成证据链~~~话说回来,尸检报告最重要的,就是确认死亡时间和死亡缘由,这个居然忽略了?太离谱了。至于强奸杀人案,更要有相关证据才行,当年怎么判定的?就为了从严、从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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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6-12-7 13:09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2-7 11:55
当年的严打,各地都有指标,枪毙的人数都一样。
所以,有的已被判决死缓的拉出去毙了。有的已经被判无期 ...


想起来了,我也有所耳闻的。据说,抓赌、抓嫖都是有指标的。这个“指标”执行太无聊了,不知道是那个脑残想出来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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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6-12-7 13:10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2-7 11:55
当年的严打,各地都有指标,枪毙的人数都一样。
所以,有的已被判决死缓的拉出去毙了。有的已经被判无期 ...


相当于:宁可错杀,不可枉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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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6-12-7 13:12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6-12-7 12:21
据说,当年有因为偷窥女厕所被枪毙的。按指标杀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对“非顺 ...


也就是说,冤案的可能性十之八九。如此想来,这桩案件真要因此翻案了,那么,还真属于特定情况下的暴行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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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6-12-7 13: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6-12-7 12:21
据说,当年有因为偷窥女厕所被枪毙的。按指标杀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对“非顺 ...

那应该是造谣。

唐山大地震时,倒是有同事因为露阳具被拉上大卡车游街示众后被严打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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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6-12-7 13:4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7 13:07
我也是觉得,王xx说自己有罪,口说无凭,还是该以证据为准——直接证据没有,起码要形成证据链~~~话说 ...

法院判决根据的是警察的报告,而调查询问记录和口供又缺失重要的前五十天的。后来的调查都推给丢失的副卷。所以,警察取证是否违法也没证据。要追究警察的责任也难,只有追究检察院和法院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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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6-12-7 13: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7 13:09
想起来了,我也有所耳闻的。据说,抓赌、抓嫖都是有指标的。这个“指标”执行太无聊了,不知道是那个脑 ...

那个是奖金的来源之一,而且还容易造成不是?
过去,还没私家车,摩托都很少的时候,交警就有指标。所以,站在马路边,见一个骑摩托车的路过就截下,很客气的问:你知道你违规了吗?
如果你说:不知道啊。
交警会很文明的告诉你:不知道?那你去交通队学习交规去。车扣了。
你要是说知道,并说出来。那么,交了罚款走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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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6-12-7 14: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7 13:12
也就是说,冤案的可能性十之八九。如此想来,这桩案件真要因此翻案了,那么,还真属于特定情况下的暴行 ...

不过呢,那个时候是柳二那样的警察的黄金岁月。
因为重口供,所以刑讯逼供是获取口供的最便捷的方式。
要是21年前,警察们废物没破了案,10年后案子自然结案。还不会惹出一堆麻烦。所以说,废物有时挺可爱的,就像傻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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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6-12-7 14:52 |只看该作者
从重从快,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的。不是宁可如何如何,不可如何如何。
肯定的是,当时错杀人是有的,但聂案太特殊。假如连起码的证据链都凑不齐,为什么就能通过一审二审终审?都特么瞎了眼吗?是领导的压力,还是邀功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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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6-12-9 11:03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7 13:07
我也是觉得,王xx说自己有罪,口说无凭,还是该以证据为准——直接证据没有,起码要形成证据链~~~话说 ...

这里面绝对另有名堂!因为这是九五年了,而且还是石家庄市公安局办的案子,经过了省高院的二审和复核,不可能像媒体所说的如此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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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6-12-9 11:09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2-7 07:04
而且我认为疑罪从无原则,跟从快从重的要求本身,并不矛盾。前者是维护执法的正确性,证据不足不能顶罪。 ...

九五年那时候是要求疑罪从有吧?疑罪从无是什么时候才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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