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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给闲大喷子普个法-----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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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闲大喷子普个法-----罪刑法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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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7-1-7 17: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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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7-1-7 20:15 编辑

      【 闲大喷子不知年轻时犯过啥病,反正退休后时常咽喉肿疼,鼻塞涕浓,以至痰多。不论何时何地,也不管遇到的是谁,他都会“哼”的一声,咳出一口浓痰来,“噗”的一下喷出去,极不卫生。尤其是遇到相关部门,他的浓痰更多,喷得更远。为使其不至于乱喷,特送药上门




                                                                        罪刑法定

      所谓犯罪,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犯罪行为,依据其有无违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分为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

  


    所谓自然犯罪,就是指那些违反人类道德、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从根本上说违反了人的本性,所以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杀人、强奸、盗窃等。

  


    所谓法定犯罪,就是指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因为法律上规定这种行为应受到一定的处罚,因而成为犯罪。这种行为往往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被规定为犯罪。因此,这类犯罪通常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依照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动而变更,或者依照国家政策的变更而改变。例如一些政治性的犯罪。

   


    自然犯罪也好,法定犯罪也罢,都必须是通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的,才能视为犯罪,予以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本罪原来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新刑法将其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修改了构成要件,这说明本罪不仅妨害了枪支、弹药管理秩序,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

  

     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非法私藏实际上是非法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私藏,是以故意为前提的,即以行为人认识到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为前提。      



     说到这里,闲大喷子应该明白了,我的观点是: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虽然是事实,但因其主观上并无故意,并非明知打气球的这种枪属于法律上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而去持有,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公安部规定的“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即为枪支”的鉴定标准,不仅许多老百姓不知道,而且,就连很多司法人员也不一定都知道。法定罪大多数都是以故意为前提的,但它的客观构成条件却没有广泛宣传,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明知,不能算是故意。这就是因打二级保护的鸟、买玩具枪等遭到判刑处罚的案例遭到普遍质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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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7 18: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7-1-7 18:25 编辑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天津大妈虽然非法持有枪支,但这些枪支是办案单位经过鉴定后才认定的,说明此前办案单位也无把握说它们就是枪支,大妈就更不属于应该知道的“明知”了;这些枪支,并没有伤及任何人,只打了气球,明显是并非故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刑法第13条末尾的这段但书,估计天津办案的人都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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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7 18:47 |只看该作者
天津大妈那也叫枪啊?远不如弹弓子威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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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1-7 20:21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7-1-7 18:47
天津大妈那也叫枪啊?远不如弹弓子威力大。

所以,你持有了,也不是故意,也不构成犯罪。
     除非国家已经规定这类枪支在出厂时,必须在枪身附有铭牌,标明比动能大于1.8焦耳或者这种枪曾造成过伤亡的事情大家普遍知晓。否则,需要鉴定才能认定的,不能算持有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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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1-7 20: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1-7 18:21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

也许是看不懂。呵呵

柳二这回喷的着调了嘛。

就好像菜刀,好像某市曾经要求过实名制。
也就是说,在菜刀用于作为街头斗殴的工具的时候,菜刀是属于管制刀具的范畴的。可家用如同斧头帮的斧头,用于砍柴,就不能说是武器而是工具。实名制工具,很荒谬。

大妈的枪,如果是用于抢劫,不论持有者是否“明知”,都属于“枪支”的范畴,都构成犯罪。而用于打气球则属于谋生工具。焦耳再小些,打不破气球,没法忽悠人来花钱打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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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1-7 20: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街头小贩,要是能合法持有那些“枪械”,也就不会摆地摊而是开射击俱乐部了不是?
天津的警察都比柳二文明,法官嘛,很多还不如柳二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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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7 20:40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7-1-7 20:23
也许是看不懂。呵呵

柳二这回喷的着调了嘛。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并不在于枪支鉴定标准的高低,而在于这个标准对于必须遵守的民众来说,是否明知。法定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里,主观要件是“故意”,主要看其是否明知。连警察和法院都要通过鉴定才知道它是不是枪支,你让一个大妈如何“明知”?

    据说,大妈的这批枪支,有一些曾请人改装过,据此,有人说她是明知,其实,恰恰因为改装,她更不是明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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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7 21: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1-7 20:40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并不在于枪支鉴定标准的高低,而在于这个标准对于必须遵守的民众来说, ...

我以为,是否“故意”,用途和场合远比是否明知更重要。

否则,罪犯都可以说自己不知道手中的“枪”是否超标,(很多还真不知道)那些“枪”也都需要专业机构做鉴定后,警察才能知道是否属于枪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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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7 21:13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7-1-7 21:02
我以为,是否“故意”,用途和场合远比是否明知更重要。

否则,罪犯都可以说自己不知道手中的“枪”是 ...

你不懂就不要在这里唧唧歪歪的。持枪抢劫等犯罪重于非法持有枪支,前者吸收后者,不存在明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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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7 22: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1-7 21:13
你不懂就不要在这里唧唧歪歪的。持枪抢劫等犯罪重于非法持有枪支,前者吸收后者,不存在明知否 ...

要不说你傻二呢?
啥都不懂就敢瞎喷。

我有说过罪犯就是持枪抢劫的罪犯吗?
我拿把水枪把你吓尿裤子不算啥,可把牛氓吓成痴呆,那也构成犯罪也是罪犯哦。

傻二啊,你那智商就别在我这显摆丢人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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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7-1-7 23:0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1-7 20:21
所以,你持有了,也不是故意,也不构成犯罪。
     除非国家已经规定这类枪支在出厂时,必须在 ...

连那河南法院都迷糊,让个摆摊老太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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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7-1-7 23: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1-7 21:13
你不懂就不要在这里唧唧歪歪的。持枪抢劫等犯罪重于非法持有枪支,前者吸收后者,不存在明知否 ...

傻二啊,就按你挖的破坑来说,我跳进去问你:假如我持真枪去抢劫菜裸机兜里的一块棒棒糖,你回答那抢劫罪重于非法持有枪支罪吗?
前罪吸收后者,顶多教育一下就完事了吧?
傻二你个法盲,除了会丢人现眼,就只会比王八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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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7-1-7 23:26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7-1-7 23:01
连那河南法院都迷糊,让个摆摊老太要清楚

所以可笑噻。   
      我认为,对于枪支管理方面来说,可以对疑似枪支的物品做出鉴定,符合枪支特征的,认定为枪支,予以没收。但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除了要鉴定,还应考量持有者是否明知。明知的,依《刑法》定罪量刑;非明知的,依法不应定罪,但应依照《枪支管理法》和《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但并非明知,因此,不应依照《刑法》处罚,而应依《治安处罚法》或《枪支管理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样比较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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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7-1-7 23:27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7-1-7 23:16
傻二啊,就按你挖的破坑来说,我跳进去问你:假如我持真枪去抢劫菜裸机兜里的一块棒棒糖,你回答那抢劫罪 ...

我一个明白人,和你这种糊涂蛋有什么问题能说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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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7-1-7 23:29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7-1-7 23:01
连那河南法院都迷糊,让个摆摊老太要清楚

攀枝花的那个国土局长倒是挺会应景的,大家正在争论要不要严格控枪时,他就献演了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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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7-1-7 23: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1-7 23:27
我一个明白人,和你这种糊涂蛋有什么问题能说明白呢?

那个把持有真枪的轻判的法官,估计都是和你一样的明白人。

前罪把后者给吸收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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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7-1-8 00:1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1-7 23:29
攀枝花的那个国土局长倒是挺会应景的,大家正在争论要不要严格控枪时,他就献演了一出。

这几件事跟串好了似,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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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7-1-8 07: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被你们弄糊涂了,柳警说的闲喷是阁老?和闲散是同一个人?
哎呀,能不能照顾下后来的,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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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7-1-8 09: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慕容锦上 发表于 2017-1-8 07:13
被你们弄糊涂了,柳警说的闲喷是阁老?和闲散是同一个人?
哎呀,能不能照顾下后来的,哼

妞啊,闲散是婵,傻二是螳螂,我是黄雀。
就是这么个关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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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7-1-8 13:15 |只看该作者
慕容锦上 发表于 2017-1-8 07:13
被你们弄糊涂了,柳警说的闲喷是阁老?和闲散是同一个人?
哎呀,能不能照顾下后来的,哼

闲大喷子,是野蛮战线的“闲散之人”,由于其特爱写文章抨击“相关部门”,故得名。

     你们所称阁老者,我们称之为“大磨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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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7-1-8 13:15 |只看该作者
慕容锦上 发表于 2017-1-8 07:13
被你们弄糊涂了,柳警说的闲喷是阁老?和闲散是同一个人?
哎呀,能不能照顾下后来的,哼

闲大喷子,是野蛮战线的“闲散之人”,由于其特爱写文章抨击“相关部门”,故得名。

     你们所称阁老者,我们称之为“大磨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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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7-1-8 20:03 |只看该作者
这两天可又收到比碧老爷收到的大得多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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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7-1-9 07:51 |只看该作者
二货你给我白话一下,河南新县法院拍卖枪和宜阳法院拍卖高仿LV我看看你怎么说?就天津老太太的事情,我就说一句话:这个判决是个混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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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7-1-9 13:59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7-1-9 07:51
二货你给我白话一下,河南新县法院拍卖枪和宜阳法院拍卖高仿LV我看看你怎么说?就天津老太太的事情,我就说 ...

人家拍卖的“枪”是做了鉴定的,不属于枪;拍卖高仿LV皮包嘛,目的是为债权人挽回损失,只要是说明了是赝品,或是有残值的物品,都可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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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7-1-9 14:44 |只看该作者
吸烟有毒 发表于 2017-1-9 14:30
柳二条子,你天天复制转帖磨豆腐,比大墨迹还墨迹

普法宣传,当然要复制专家的了。要不你来一个原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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