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7-1-7 20:15 编辑
【 闲大喷子不知年轻时犯过啥病,反正退休后时常咽喉肿疼,鼻塞涕浓,以至痰多。不论何时何地,也不管遇到的是谁,他都会“哼”的一声,咳出一口浓痰来,“噗”的一下喷出去,极不卫生。尤其是遇到相关部门,他的浓痰更多,喷得更远。为使其不至于乱喷,特送药上门】
罪刑法定
所谓犯罪,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犯罪行为,依据其有无违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分为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
所谓自然犯罪,就是指那些违反人类道德、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从根本上说违反了人的本性,所以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杀人、强奸、盗窃等。
所谓法定犯罪,就是指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因为法律上规定这种行为应受到一定的处罚,因而成为犯罪。这种行为往往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被规定为犯罪。因此,这类犯罪通常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依照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动而变更,或者依照国家政策的变更而改变。例如一些政治性的犯罪。
自然犯罪也好,法定犯罪也罢,都必须是通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的,才能视为犯罪,予以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本罪原来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新刑法将其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修改了构成要件,这说明本罪不仅妨害了枪支、弹药管理秩序,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
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非法私藏实际上是非法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私藏,是以故意为前提的,即以行为人认识到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为前提。
说到这里,闲大喷子应该明白了,我的观点是: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虽然是事实,但因其主观上并无故意,并非明知打气球的这种枪属于法律上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而去持有,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公安部规定的“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即为枪支”的鉴定标准,不仅许多老百姓不知道,而且,就连很多司法人员也不一定都知道。法定罪大多数都是以故意为前提的,但它的客观构成条件却没有广泛宣传,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明知,不能算是故意。这就是因打二级保护的鸟、买玩具枪等遭到判刑处罚的案例遭到普遍质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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