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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对少年杀人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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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年杀人犯我的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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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4: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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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9-11-4 15:27 编辑







                                
                                                                                   对少年杀人犯我的看法

      不久前,我所生活的这座城市里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情,一个13岁的少年,用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一个10岁的女孩。尽管这个世界每天都发生了各种各样的新闻,但是像这种令人发指的事情足够让人震惊。

      因为我们国家的刑法,对于少年犯罪有一个年龄的限定,而这个杀人的小畜生,不够负法律责任的年龄,所以,对他采取的最高最严重的处理就是收容教养三年。

      那么这就意味着三年以后呢,这个少年杀人犯,一定会回归社会,会不会继续危害社会,这都是未知数。但是平心而论呢,我觉得法律不能这么没有底线的宽松。这个13岁的孩子杀人的手段之恶劣,之残忍,让人瞠目。

      可以肯定的说,这个孩子的成长教育是畸形的,最大的畸形是来源于他父母对他的教育是失败的,甚至可以说完全是纵容的结果。案件发生以后的所有的人都在叹息,都在愤怒,也都在各种媒体上做各式各种各样的表达。随着越来越多的事实的披露,这确实是一个劣迹斑斑的不良少年。

      这些年来的少年犯罪的低龄化,各种校园霸凌层出不穷。从表象的原因来说呢,是这些少年人没有法律意识,但是从深层次来说,与教育的失察与失败,还是有根本联系的。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就应当担负起监管监护的责任。过分的溺爱,没有正确的引导,让一些青春期的少年人找不清准确的方向,而教育本身呢,也缺乏他严格的约束性,家长对孩子无节制的溺爱和放纵,学校老师呢,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上升到法律层面呢,又有一个不负法律责任的年龄,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一批少年人无法无天。从这个惨案来说,所有人都认为,法律不应当这么死板,对这种十恶不赦的手段残忍的,就应当有最严厉的法律的制裁。我记得几年前美国发生了一个12岁黑人少年杀人案件,这个小黑孩儿后来被判终身监禁。

      无意去做国家和国家的法律之间的比较,但是我觉得我们的法律有一些地方是过于宽松,而这种宽松的也恰恰让一些不法之徒钻空子,事实上在这个惨案发生之前,发生了很多类似的事件,很多地方对一个少年犯罪几乎是束手无策,从最基本的法理来说,法律是正义,法律是公平,法律应当是惩戒,法律应当是无情。古人都懂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为什么我们的法在某个特殊的情况下就变得一塌糊涂?如果法律不能保护正义和善良,这样的法是有缺陷的。

       这样一起令人震惊的杀人事件,背后有太多太多值得思考的东西。现在我们剖析一下这个少年杀人犯,我不知道这个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他的父母到底给了他什么?从目前来看就是一味的放纵骄横,最后导致这么一个结果。尽管这个小杀人犯的舅舅,出来帮助他洗地,试图把他那个外甥描写成一个挺无辜的,事实上他就是一个恶魔,一个畜生,十恶不赦。

       而屡屡发生的校园各种霸凌事件,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这是一个令人感到担忧的现实。因为就在这两天我看到了一个新闻,是在某地又发生了几个学生围着打两个女生的耳光,你看看当地的教育部门,对这个事件的描述和解读,你也许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屡屡出现这样的事情?居然用了什么“当事人情绪稳定”这样的官方说辞如此,这种笑话一样的,官方敷衍的不负责任的表达,几乎就是变相的放纵。

       对这个少年杀人犯,我是这样一种观点,你现在可以收容他,等他到了能负法律责任的年龄的时候,必须继续严惩,没有什么重新做人之说。

       所以我觉得我们的人大立法,针对少年犯罪这个话题,应该适时的调整和修改法律,绝不能机械的照搬,绝不能一成不变,对罪大恶极的,恶贯满盈的,就该让他付出最高的代价,这才是法的本意:惩恶扬善。

       法律应当让坏人胆战心惊,让好人有安全感,而这种法律呢,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年龄层面的,你不能因为他不够这个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打着合法的名义,变相放纵,这是让好人感到绝望的。

       因为三年的时间很快就会过去,那三年之后这个魔头他要回归社会,像这样的垃圾,他会对社会有什么价值?因为三年以后他16岁,从义务教育法上说,他还可以继续读书,可是这样的少年罪犯,谁相信他会对社会有贡献,所以如果就这么用三年的收容教养来解决这个问题,无法告慰那个可怜的女孩在天之灵。

      所以呢,也借此文强烈呼吁,全国人大立法机构,有针对性的调整和修改有关少年犯罪的惩治办法。对这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大,性质特别恶劣,人神共愤的少年罪犯不能宽恕。

       因为严厉的法律的不仅仅有惩戒作用,更有警示作用,如果法律死守着条文上的网开一面,那也就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尊严。
      
                                                                           2019年11月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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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1-4 15:10 |只看该作者
有请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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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11-4 15:15 |只看该作者
  不管柳二哥怎么说,闲散老哥的观点没毛病。法律也得与时俱进,适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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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11-4 15:16 |只看该作者
  这个男孩身高170,体重140斤,和成年人在体态上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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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11-4 15:17 |只看该作者
  这次是性侵十岁的小女孩未遂杀人灭口,之前就有过尾随成年女性意图不轨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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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9-11-4 15:18 |只看该作者
可以不杀他,但至少让他坐一辈子牢,省得出来为害社会。当然,我说的也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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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9-11-4 16:31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有时也挺气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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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9-11-4 16:3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榆园书话 于 2019-11-4 17:21 编辑
远去的烟云 发表于 2019-11-4 15:18
可以不杀他,但至少让他坐一辈子牢,省得出来为害社会。当然,我说的也是建议。

这个涉及到“法理”问题:立法要不要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行为能力?答案是肯定的,

未成年人的年龄段可以适当调整。

比如婚姻法,中国大陆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2女20。
中国古代,女子14岁就可以嫁人。全世界大部分国家是20——18岁。

阿根廷、西班牙、希腊法定男女结婚年龄为男14岁、女12岁;


但法律原则轻易不能改。绝不会让未成年人承担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肯定有人会占便宜有人吃亏。有人钻法律空子。

十四亿人的大国,不是一两个个案的事。牵一发动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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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9-11-4 23:49 |只看该作者
可以考虑宫刑后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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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9-11-5 00:0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1-5 00:12 编辑

  嗯,我来说两句。   
       从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的是四分法 :       

       1、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罪行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之所以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对其行为的辨识力和自控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量的加大、教育的普及等,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辨识力和自控力,在年龄上早就提前了,而且,对于强奸、杀人等特别严重的罪行,你如果说他辨识不了或自我控制不住,那都是扯淡,除非是智障!古代人主张说“男子十四岁精通”,即男孩十四岁才性成熟,但现在呢?醉笑同学十二岁就追过好几个女娃了,对吧?因此,我们的立法修法也应该与时俱进,把负刑责的年龄适当提前,我个人认为应该提前到十二周岁。


      同时,我们的学校,应该增加法制课程,要让孩子们从小敬畏法律!美国有一种法制教育形式,很好,记不清是哪个州了,他们让家长把孩子带到监狱参观,非常直观的让家长和孩子了解到如果触犯法律,将会是什么后果。另外,取消工读学校和少管所、劳教所等,也是不该与国际接轨的却乱接轨,使得少年犯没法惩治。


       我们小时候,学校经常组织我们去参加公判大会,看到犯罪分子被五花大绑,押上台来宣判后,推上卡车游街,深感恐惧,对警察和法律十分敬畏。闲大喷子比我们年长,他小时候,这种公处大会,更是看的多,因此,他除了爱喷相关部门,基本上算是守法的。可是后来,不让搞公处公判了,法院的判决公告也不张贴了,一个罪犯受到了什么处罚,大多数人并不知道,也懒得知道,久而久之,娃娃们胆子变大了,无法无天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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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9-11-5 00:15 |只看该作者
醉笑同学十二岁就追过好几个女娃了,对吧?
=========================

哈哈哈哈怎么可能?我们那个年代,十二岁还傻乎乎的什么都不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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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9-11-5 00:1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1-5 00:04
嗯,我来说两句。   
       从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刑事 ...

说的真好。

不是法律出了问题,是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是时代进步了,而我们的教育方式滞后了。

电视上,网络上,手机上,色情暴力什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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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9-11-5 00:18 |只看该作者
因此,我们的立法修法也应该与时俱进,把负刑责的年龄适当提前,我个人认为应该提前到十二周岁。
=============================================

所见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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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9-11-5 00: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1-5 00:22 编辑
袁子旦 发表于 2019-11-4 23:49
可以考虑宫刑后终身监禁。

说到这,我想起小时候看到的阉鸡的,扛着个竹竿,竹竿前面是一个篾片撑起的网子,追着小公鸡,一兜,就把它逮住了。然后坐在凳子上,把小鸡夹在双腿膝盖上,翻过翅膀来,用根竹片别住,在小鸡大腿根前面拔毛,下刀,在刀口处探入一个细铁钩,再用另一个细铁钩送入一根细绳,让先前那个铁钩钩住,绕过小鸡体内的睾丸根,上下提拉,剜出一粒蚕豆大小的肉蛋,在伤口上涂点紫药水,然后,将小鸡翻个面,再来一次。现在这种手艺人,没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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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9-11-5 00:19 |只看该作者
袁子旦 发表于 2019-11-4 23:49
可以考虑宫刑后终身监禁。

二者不可得兼,一个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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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9-11-5 00:24 |只看该作者
榆园书话 发表于 2019-11-5 00:15
醉笑同学十二岁就追过好几个女娃了,对吧?
=========================

哈啥哈?派出所顽劣儿童登记档案里查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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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9-11-5 00:24 |只看该作者
袁子旦 发表于 2019-11-4 23:49
可以考虑宫刑后终身监禁。

明代的法律就有这个规定,犯强奸罪的,绝其后。
明朝有个案例,老公公强奸了儿媳妇,儿子把父亲告到官府,按大明律,杖一百,绝后。

但罪犯已经有儿子了,于是把他儿子给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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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9-11-5 00:2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1-5 00:24
哈啥哈?派出所顽劣儿童登记档案里查的到!

都记录在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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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9-11-5 00:2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1-5 00:18
说到这,我想起小时候看到的阉鸡的,扛着个竹竿,竹竿前面是一个篾片撑起的网子,追着小公鸡, ...

只听说有劁猪,骟马,也只是听说,没听说过还有阉鸡的。

阉了的鸡算公鸡还是母鸡啊?

太监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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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9-11-5 05:1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1-5 00:04
嗯,我来说两句。   
       从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刑事 ...

  有理有据有深度且可操作~!柳二哥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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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9-11-5 05:14 |只看该作者
榆园书话 发表于 2019-11-5 00:28
只听说有劁猪,骟马,也只是听说,没听说过还有阉鸡的。

阉了的鸡算公鸡还是母鸡啊?

  我见过劁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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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9-11-5 07: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1-5 14:38 编辑
榆园书话 发表于 2019-11-5 00:28
只听说有劁猪,骟马,也只是听说,没听说过还有阉鸡的。

阉了的鸡算公鸡还是母鸡啊?

阉鸡,就是阉鸡。一般都是阉的小公鸡,目的是让它少撩妹,多长肉。阉了后的公鸡,羽毛依旧光鲜,但鸡冠不再长大,也不会打鸣了,更不会去踩母鸡了。云南武定和富民县还有阉母鸡的呢!当地名吃就是阉母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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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9-11-5 07:45 |只看该作者
榆园书话 发表于 2019-11-5 00:15
醉笑同学十二岁就追过好几个女娃了,对吧?
=========================

那你的意思是还是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在十二岁以上?你就不能为司法进步做点牺牲或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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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9-11-5 07:59 |只看该作者
远去的烟云 发表于 2019-11-5 05:12
有理有据有深度且可操作~!柳二哥威武!

杀人案件有个规律,叫远抛近埋。    一般,如果凶手与被害人关系较近,一旦查明尸源,侦查矛头就会指向自己,因此,必须采用掩埋尸体或其它毁尸灭迹的办法,掩盖罪行;而两者关系较远的,一般就将尸体抛了,不担心被人查明尸源。


    这小子的做法,与一般人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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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9-11-5 12:0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1-5 07:59
杀人案件有个规律,叫远抛近埋。    一般,如果凶手与被害人关系较近,一旦查明尸源,侦查矛头 ...

我也想说一点,这个操作,说明他还是心智不健全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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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9-11-5 12:0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1-5 07:41
阉鸡,就是阉鸡。一般都是阉的小公鸡,目的是让它少撩妹,多长肉。阉了后的公鸡,羽毛依旧光鲜 ...

那些所谓的“肉食鸡”,是不是就是阉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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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9-11-5 14:17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凶犯,应该把他监禁到18周岁,然后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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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9-11-5 14:25 |只看该作者
你看看它大腿根附近有没有刀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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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9-11-5 14:28 |只看该作者
榆园书话 发表于 2019-11-5 12:04
那些所谓的“肉食鸡”,是不是就是阉鸡啊?

          阉母鸡为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的特色鸡种,通过阉割手术提高母鸡分泌雄性激素,去掉卵巢后营养大部分分泌在肉里,从而提升营养价值与口感。阉母鸡别名: 骟母鸡、线母鸡、假公鸡。一般母鸡当年阉割后,当羽毛换成阉鸡毛时即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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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9-11-5 14:36 |只看该作者

阉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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