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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反方二辩:卖淫不应该合法化】鼓吹卖淫合法化只是一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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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卖淫不应该合法化】鼓吹卖淫合法化只是一场闹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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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9: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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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向正方辩友表示慰问。从正方队长披露的有限信息中得知,正方原二辩杨逍逍因葡萄胎大出血住院,我表示深深地同情,在此祝愿杨逍逍同学早日止血,尽快将葡萄胎晒成葡萄干,并遥祝顺产。

   正方一辩以金牌讲师的姿势骑在孔老二、李洪志、麻原彰晃,对了,还有姥姥的脖子上,但也还是没能说明白“性从业者”、“卖与淫”、“买卖”等之间的关系,更没有理清“性从业者”要与什么东西玩“灵魂对等”的游戏,显示出一种语言逻辑上的混乱。至于弗洛伊德、性用品店的论述与我们的辩题“卖淫该不该合法化”属于公牛发情找母鸡去看流星雨,表错情了。而其后的建议、报告,则更是凸显了逻辑混乱:议事,总是先考虑该不该做,再来谈能不能做,最后考虑怎么做。正方一辩后半部说的其实是怎么做的问题,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该不该做的问题,显然,这种逻辑上的关系倒置,导致正方一辩还没喝上二锅头,就做起了洋酒梦。就像二个青年人相亲,人家那边还在考虑该不该建立恋爱关系,这一个就急吼吼地摆出怎么洞房的架势。真想有个人给正方一辩提个醒:哥哥哎,忒急了,不仅泄得太早,还射偏了。除了能感觉到正方一辩对“性从业者”的强烈的流氓无产阶级感情,针对“卖淫该不该合法化”这个辩题,正方给我们画了一个大大的空心汤圆。满纸荒唐言,算是白写了;一把辛酸泪,滴错地方了。真可惜。

   正方二辩同学非常可爱,满身的幽默细菌,足以把脚趾头上的大蒜瓣孵化成舌尖上的狗尾巴花。这种本末倒置的喜剧天赋,不仅让正方二辩以选手身份违规客串了一次评委角色,更是把卖淫当成了一种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乐完之余,我不禁悲从酸牙来,类似的观点在2000多年前的中国的管子希腊的梭伦那里早就出现过了,莫不是正方的思维水平还停留在遥远的古代?相比之于二辩,正方一辩还尚能有畅想“性从业者”“灵魂对等”的觉悟,在正方二辩那里,“娼”“妓”等歧视性语言屡见不鲜,可见,正方本身在对卖淫者的认知上尚存在很大的差距。以一个对“卖淫”、“卖淫者”混乱的认知水平来谈卖淫合法化问题,是不是有点没学会爬就想跑的味道?正方真是一辩不如一辩,为正方担心之余,我为我方的不劳而获略感到一丝不好意思。

   我方一辩早就高瞻远瞩地指出,“卖淫合法化”弊大于利,这是一个理性客观的结论,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思想产物。正方没有好好领会学习文中精神,导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我就在我方一辩精心打造的迷魂阵上,为大家一解其中奥妙,为正方拨开迷雾见灯泡,打开天窗看星光。

   必须正视一个事实,法律是关乎人的法律,任何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人的社会伦理道德基础,更离不开对人性的关照。那么,我们暂且抛开宏大叙事,就个人层面,对“卖淫该不该合法化”扪心自问,你,真的认为卖淫合法化是应该的吗?正方对此是作了肯定的回答,那么,我就此问正方一个关乎切身的问题:如果卖淫合法化了,你无条件地愿意你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你的父母子女,你的兄弟姐妹以及七八姑八大姨,一切你在乎的人,去从事卖淫或者说性服务工作吗?答案只有两个:愿意或不愿意。不愿意,意味着你提出的“卖淫合法化”只是一种将自身利害因素排除在外的伪善;如果愿意,那我只好苦笑着告诉你,按当下的社会伦理,你离禽兽不如不远了。很期待正方的答案。

   正方一辩虽然逻辑混乱,空话连篇,但有一点我很欣赏:求实科学的精神。既然都将可行性研究提上桌面了,那我们不妨再进行一下实证:既然赞成卖淫合法化,正方同学不妨以卖淫者角色亲身体验卖淫者的实际状况。我会提议在六星坛友中发动募捐活动,如遇无良嫖客,我们将从募集资金中充填逃单的嫖资。至于法律上的合法试验手续,可委托墓歌全权办理,墓歌对三级以上的活动有特殊爱好和充分必要的熟练技能,我相信他有完成此项任务的热情和技术手段。那么,第二个问题我想请问正方:你们愿意吗?答案也只有两个:愿意或不愿意,而其带来的结果,望正方同学三思。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人性善良的基础之一。对上述两个问题,我们的回答都是不愿意,这是我们反对卖淫合法化的原因之一。我们反对违背自己意愿的事物,不仅自己不去做,也不愿意别人去做。这是人类善良、公正、公平的动力。鼓吹一种连自己都不愿意干的事物,不是助纣为虐的故意,就是漠视人性的冷酷。正方帮辩周糊涂同学有一句话说得很好:“世界上没有女人愿意去当妓女,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让她们走上这条充满了丑恶的路,用她们一生的幸福去换取金钱”。也就是说,没人愿意去卖淫。那么,我得问正方第三个问题:把违背所有人意愿的事物合法化,你觉得是正当的吗?你觉得是人性的吗?你觉得是道德的吗?

   卖淫现象古已有之,卖淫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在中国,卖淫者各朝各代都被视为贱民。即便是今天,这一文化观念也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下,卖淫者即便是在政治上能享受到国民待遇,在人格上不受到侵犯,但其社会地位底下,却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虽然世界各地国情不同,文化不同,但卖淫者社会地位低下的现实状况,中外却皆不能免。“卖淫合法化”意味着以法律的名义制造一个社会贱民阶层,这对于向公正、平等方向进步的社会,是一种倒行逆施,请问正方同学,这难道是你们能容忍的吗?

   从中国的历史来说,最早的卖淫场所是官办的,官妓是最早合法的卖淫者。而这样一种现象恐怕是认为“卖淫合法化”会杜绝腐败者始料不及的:明朝以前卖淫合法化的朝代,官员和妓女是走得最近的,今天的权色交易也是屡见不鲜。卖淫合法化,则是为权色交易、权钱交易提供了合法的保护。从今天各高档服务场所的消费人群比例可以看出,“卖淫合法化”后的性交易的高端消费人群,决不缺少官员。我方一辩早就明确指出,我国的法制,特别是对于公权私用、权色交易、权钱交易的相关法律远不是健全的,在这样的形势下,与其说卖淫合法化是杜绝腐败的一厢情愿的善意,倒不如说是为腐败现象推波助澜,结果是成为了贪官的帮凶,成为一个祸国殃民的为虎作伥者。

   自从卖淫有了官私之分后,私娼的数量都数倍高于官娼。卖淫合法化,只能将有营业牌照的性交易置于法律的控制下,却无法约束随卖淫合法化而蔓延的私下性交易,就像我们这个社会今天的假冒伪劣产品作坊屡禁不绝日益猖獗。因成本原因,私下性交易价格必然远低于有证经营的,从经济角度看,薄利多销,市场竞争力强,脱离法律控制的性交易数量必定远高于合法经营者。如此的结果,不仅不能控制性病、毒品以及各种违法行为的高发,反而会使其更趋失控,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秩序混乱。我相信正方提出卖淫合法化时,并没有期望社会混乱的主观故意,但对乱国乱民的结果,难辞其咎。敢于吃螃蟹的勇气是可嘉的,但把长长的舌头伸到活螃蟹的大鳌里去,却是愚蠢的。正方同学,醒醒吧。

   稍有些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中外文化是有所不同的。西方的卖淫有其宗教因素,背后有一个为神献身的借口。而中国文化中,却没有这种因素,因此,卖淫则就是赤裸裸的渔利。在现代社会,因宗教原因去卖淫的已寥寥无几,赚钱,是绝大多数卖淫者的动力,不为了钱,谁会去卖淫?而这背后,大多是因为贫穷导致的无奈。就像周糊涂同学代表广大正反方拉拉队员聪明地说出,卖淫者是用自己一生的幸福 去换钱,言下之意,他们因此忍受了多大的痛苦,付出了多大的代价啊。正方同学站在急切等待合法嫖娼的性交易消费者立场上呼吁卖淫合法化,却大大忽略了卖淫者付出的代价和牺牲,并无视卖淫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贫穷。

   我方认为,卖淫合法化,是剜肉补疮饮鸩止渴的愚蠢举动。要解决卖淫带来的社会问题,解决导致卖淫的贫穷,才是治本的关键。卖淫合法化的鼓吹者们,不如把精力放在解决卖淫者和潜在卖淫者的生活保障、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上,并呼吁制定相关法律,从根源上消除卖淫现象,这才是根本。

  至于性饥渴者,性怪异者,性异常者等性交易潜在消费者,有很多的泄欲之道。正方一辩已经驾轻就熟地为他们指出其中一种办法,去性用品店。当然,这已经超出我们讨论的范围了。这里,我要夸一下正方一辩同学,能站在卖淫的消费者一方立场上设身处地设计很具画面感的嫖娼辅助措施,真细心;也要夸一下正方二辩同学,虽然是挑柴担水的命,却硬是长着一副普度众生的阿弥陀佛相,真羡慕。

   在结束此次辩论之前,我友情提醒正方同学,我方一辩已设立了诸多陷阱,我作为二辩,加固陷阱责无旁贷。我佛慈悲,宽大为怀,你们一个个跳入陷阱,此情可待不可堪啊。希望正方同学好自为之,别让众多粉丝望穿秋水之后,愁白了眼,笑掉了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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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4 19:52 |只看该作者
看把一个个急的,我还是提前14个小时发吧,给正方多一点考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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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14 20:06 |只看该作者
哈哈!妙语如珠,剖析深刻,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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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4 20:20 |只看该作者
{:soso_e113:}哈哈哈~~~不得不说:夫子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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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3-14 20:21 |只看该作者
这调侃也有趣儿~~~

马丫呢~~上~~拉拉队呢~~上啊~~{: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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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4 20: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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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4 20: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愚夫提出,要从根本上消除卖淫现象,这个工程比合法化要艰巨的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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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4 20:32 |只看该作者
{:soso_e185:}{:soso_e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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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14 20:36 |只看该作者
澎湃动力,海啸来了{:soso_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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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3-14 20:42 |只看该作者
精彩,针对性强,已所不欲 勿施于人!
正方二便好像是女性,欣赏她的勇气,搞得人心痒痒的,合法化,你愿意吗{:soso_e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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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3-14 20: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反方二辩洋洋洒洒说了半天,中心思想还是强调卖淫合法不是不好就是怕实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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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3-14 20: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贝姐,求你别老在辩帖里发这张图片了,体谅一下我们用手机看帖的劳苦大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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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3-14 20:5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法律不是超前的,往往是滞后的。今天违法的事情,很可能就是明天合法的事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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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3-14 20:54 |只看该作者
芥末 发表于 2013-3-14 20:21
这调侃也有趣儿~~~

马丫呢~~上~~拉拉队呢~~上啊~~

{:soso_e113:}芥末擂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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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3-14 20: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4 20:53
一般来说,法律不是超前的,往往是滞后的。今天违法的事情,很可能就是明天合法的事情。

酱油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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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3-14 20: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俺们中国是个越来越有智慧、越来越有魄力的国家,二手房收20%的税都能合法化了,性服务业搞个合法化,你们以为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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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3-14 20:58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13-3-14 20:54
酱油有理!

大姐是想讲四人帮时候的法律吧,这有普遍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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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3-14 21:00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4 20:58
俺们中国是个越来越有智慧、越来越有魄力的国家,二手房收20%的税都能合法化了,性服务业搞个合法化,你们 ...

现在不是谈难不难的问题,是该不该,别打错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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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3-14 21: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苡荭园 发表于 2013-3-14 21:00
现在不是谈难不难的问题,是该不该,别打错酱了

顺势而为,你说该不该?医务工作者往娱乐场所送避孕套,你说该不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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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3-14 21:09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论证水准之高,可以秒杀李淫河下地狱了{: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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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3-14 21:18 |只看该作者
狠狠地一个巴掌,谁敢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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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3-14 21:24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13-3-14 20:52
贝姐,求你别老在辩帖里发这张图片了,体谅一下我们用手机看帖的劳苦大众吧!

音版,咋介篇文还不置顶呀,啥游戏规则?啥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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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3-14 21: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魔鬼胡安 发表于 2013-3-14 21:24
音版,咋介篇文还不置顶呀,啥游戏规则?啥度量?

提议有效,升帖子,奏坛歌,全体起立,脱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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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3-14 21:28 |只看该作者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1:19
无论愿意还是不愿意,卖淫业的客观存在并不会以愿意和不愿意而改变。反方二辩站着说话看着腰疼。

照糊涂介么一说,小偷业也一样,不如也把它给合法化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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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3-14 21:30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4 21:27
提议有效,升帖子,奏坛歌,全体起立,脱帽!

{:soso_e113:}{:soso_e181:}来为杂潭嘀大势已去,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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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3-14 21:31 |只看该作者
吆喝,瞧这帖写的,声泪俱下啊。楼主站在卖淫者的立场,祥林嫂般地哭诉了自己的血泪史。然后,又摇身一变,如和尚念经般地念了一段大悲咒,最后又无限向往地对卖淫的合法性进行了一番设想。结论是卖淫合法化不是不行,是有所顾虑。{:soso_e186:}{: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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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3-14 21:34 |只看该作者
刀粉一号 发表于 2013-3-14 21:31
吆喝,瞧这帖写的,声泪俱下啊。楼主站在卖淫者的立场,祥林嫂般地哭诉了自己的血泪史。然后,又摇身一变, ...

{:soso_e120:}介就是你嘀理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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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3-14 21:35 |只看该作者
建议楼主拿一元钱的硬币,以正反面为赌注,口里大念三声阿弥陀佛,然后看正面是卖淫合法化可行,反方还是可行。{: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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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3-14 21:37 |只看该作者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1:35
假如您很乐意被小偷偷东西,建议人大单独立法,您给小偷钱让小偷偷您钱包,俺们不反对

那吸毒是当事人乐意嘀吧,那也合法了算罗,您也不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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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3-14 21:39 |只看该作者
对的,先指出对方辩友的错误,再设下陷阱让他们回答,最后总结历史,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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