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审视李医生的行为 12月30日李医生在微博内发布了sars信息——根据国家应急响应程序,sars是事涉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敏感性信息,有聪明的网友就说:“李医生爆料的是公共突发事件,这个严重的疫情,是危害国家人民安全的。”——毫无疑问,李医生无权对外公布这样的信息。 12月30日李医生向外公布的信息是sars,但其实根本不是sars。信息传播的特点是爆炸性,因此可以认为,李医生发布的是“虚假信息”,并且一定造成了影响,即便后来武汉疫情造成的后果证实了李医生的发布有警示作用,但也不能就此认定他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是没有造成影响的。 为什么李医生在群内不断告诫不让传播? 因为他知道这事的敏感性! 一旦外传,一旦说的不对,他知道那一定是有后果的,也是他一再告诫的出发点所在。 但是,李医生告诫了不让传播,就能认定李医生没在传播么?小范围传播就不是传播么?他唯独没考虑到“小范围”也是”范围”,朋友虽然是朋友,可朋友也有家人,家人也有朋友,朋友的朋友也有家人,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家人也有朋友…这不是株连游戏似的比喻,我只是在说,李的行为敏感性如此明显,怎么可能做到让消息仅仅在自建微博朋友圈内共享? 因此,李医生的行为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随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理,但并未对其适用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拘留”条款,这里必然考量了其传播信息无主观故意性,仅仅给了一个连警告都不如的训诫,属于从轻发落。 但是后续事态发展赋予了李医生行为的正当性。 于是各种设想 假如当时听了李医生的劝告,是不是事态就不会这么严重? 假如当时采纳了李医生的主张,是不是就不会发生正在发生的一切? 人民关切了,无数个假如来了… 客观上,假如,当时我们放任了李医生传播的信息,那么一切皆有可能! 但,其实12月31日武汉就公布“不明肺炎”疫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