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2-29 19: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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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创收,小病大治,甚至虚构症状,施行手术,收取高额医疗费用,造成患者身体伤害甚至死亡。一旦被发现,也就是赔点钱,干坏事成本太低,起码应该按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案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前好像只有湖南湘雅医院的一个主任医师。因为医患信息不对称,一般很难发现,这个倒霉蛋是因为行事霸道和分赃不匀,被几个同事暗中搜集证据联名举报,才被查获的。
搞这种罪恶勾当的,比因生活所迫而偷盗抢劫的对社会的危害坏一百倍,应该严惩、重处,法规规定只要两年内没被发现,就不再做行政处罚,但刑事处罚呢,似乎很少有像其它公诉案件那样的侦查、追究。他妈的,这都是什么东西在制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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