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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代快报报道,2010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担任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出纳会计期间,利用其收取、保管、上缴学杂费、择校费、捐资助学费的职务便利,先将上述费用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之后多次挪用这些费用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挪用金额共计25518572.08元,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6464.49元。 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主体身份、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开展举证质证及辩论。据公诉内容显示,徐某多将公款购买“一天通知存款”“七天通知存款”等短期理财产品。例如2013年2月,徐某将收取的2013年春学期学杂费存入自己账户,之后从中挪用189万余元购买“七天通知存款”及“一天通知存款”,从中非法获利139.77元。2014年8月至9月,将其收取的2014年秋学期学杂费从中挪用1195000元购买“七天通知存款”及“一天通知存款”,从中非法获利111.1元。 公诉人陈述了徐某涉嫌挪用公款多达16次。记者注意到,徐某将这些公款进行短期投资,收益均比较低,例如2014年3月,徐某挪用2014年春学期学杂费169余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63.32元;2017年8月至9月,挪用了2017年秋学期学杂费131万元理财,仅获利59.81 元。获利最高的一次理财,是2010年7月至9月,徐某将其收取的2010年秋学期学杂费、择校费、捐资助学费中的333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926.17元。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据悉,该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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