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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关于物权转移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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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转移的法律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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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1 12: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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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折长亭柳   说
汽车和房屋等不动产交易的完成,是以登记为标记的,即使已经钱货易手,只要尚未登记,买卖就不算完成。金月半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知音怎么可能还会去购买呢?难道购买前不去查产权和他项权登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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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8-31 12: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首先我的理解都是基于日本法律制度,我没有中国法律的学习背景。
两国很多道理是共通的,细节却可能有差异。
所以仅供思路参考,不能直接套用。

日本的话,3个月以内的证明都视为有效证明,所以这个时间差就有可能造成信息差,进而导致欺诈或误解的发生。
就有可能差生转移登记后又被第二次销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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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8-31 12: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不动产和车船的登记“完成”,是指完全具备对抗第三者的彻底产权,举例中的知音姐和6姐的对抗中,登记完毕的6姐优先被保护,6姐能最终拿到房产。

而签约后尚未交钥匙也没有登记的房产,虽然不具备对抗合法第三者的权利层级,但在原卖家柳和原买家金姐的关系中,买家金姐的权利被优先保护,合同本身有效。这时候可以理解为拿到了部分权利(只针对卖家的法律优势)

登记完毕后,则6姐不光针对卖家,针对全世界所有人都具有法律优势。
换言之,是权利“范围”的大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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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8-31 12: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支付了房款,拿到了房子,拿到房子钥匙本身,只意味着拥有了“占有权”,但不等同于“所有权”
最终房子归谁,还是要看登记的先后
还是刚才例子,先后卖给6姐和知音姐
如果知音迅速的完成了转移登记,那么房产就是知音的,6姐哪怕已经签约,已经付钱,并拿到了房子钥匙,最终仍然不得不把房子交给知音。6姐的权利就是向卖家柳警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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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8-31 12: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本质是精确界定各方的权责范围和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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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8-31 12: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31 12:26
首先我的理解都是基于日本法律制度,我没有中国法律的学习背景。
两国很多道理是共通的,细节却可能有差异 ...

国内一房多卖的案例应该也很多吧?尤其欺诈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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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8-31 12:4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31 12:44
国内一房多卖的案例应该也很多吧?尤其欺诈案例中

这时候法官就要判断哪个受害人应该获得房产,哪些受害人不得不向骗子追索损失赔偿(有很大风险得不到或无法足额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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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8-31 12:48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31 12:38
支付了房款,拿到了房子,拿到房子钥匙本身,只意味着拥有了“占有权”,但不等同于“所有权”
最终房子归 ...

一房两卖,属于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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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8-31 12:49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31 12:44
国内一房多卖的案例应该也很多吧?尤其欺诈案例中

国内一房两卖,只要不是误操作,而是故意,卖房者属于合同诈骗,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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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8-31 13:09 |只看该作者

围观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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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8-31 15:32 |只看该作者
一房两卖,通常是协商解决;协商不下来,都要主张权利的话,应该是以过户为准。当然,没过户那个(过户那个也可以),可以告合同欺诈,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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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8-31 16: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31 12:38
支付了房款,拿到了房子,拿到房子钥匙本身,只意味着拥有了“占有权”,但不等同于“所有权”
最终房子归 ...


登记不得交房产证吗?想拿到房产证得先付款,

这些条件不具备的话也登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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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8-31 17:43 |只看该作者
蚂蚁,你顺便街头采访一下日本群众,当年侵略中国对还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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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8-31 20: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24-8-31 17:43
蚂蚁,你顺便街头采访一下日本群众,当年侵略中国对还是不对。


这个具有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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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9-2 04:4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西北 于 2024-9-2 04:49 编辑

不一定。至少汽车交易完成不一定和登记时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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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9-2 05: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西北 发表于 2024-9-2 04:47
不一定。至少汽车交易完成不一定和登记时间有关。

西北早上好
是的,其实房产也不一定非和登记有关,前面说的是大多数情况下。

比如我刚建了一套房,还没去登记。
这时候卖给西北老师,那么双方同意交易,合同开始产生效力,我收到房款,房子“交付”给你的时候(不需要等到登记),交易就完成了。
汽车也类似,需要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都比较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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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9-2 05: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31
西北早上好
是的,其实房产也不一定非和登记有关,前面说的是大多数情况下。


如果房子或汽车,我已经去登记在我自己名下了。
这以后再卖给别人,就需要办理完登记转移手续,才“彻底”具备对抗任何人(不限于交易双方)的物权级别的所有权。
如果没完成转移登记,则买家只具备对抗卖家的法律优势。
以上都是以日本法律制度为前提,国内具体细节不排除有差异,思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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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9-2 05: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36
如果房子或汽车,我已经去登记在我自己名下了。
这以后再卖给别人,就需要办理完登记转移手续,才“彻底 ...

物权,是绝对所有权
债权,是相对的
物权是更高更全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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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9-2 05: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36
如果房子或汽车,我已经去登记在我自己名下了。
这以后再卖给别人,就需要办理完登记转移手续,才“彻底 ...


这时候卖家负有协助办理完转移登记的义务,买家有要求对方办理完登记的“债权”
登记完成前不具备对抗第三者的效力(第三者:比如另一个也买了这房子并完成了转移登记的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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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9-2 05: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24-8-31 17:43
蚂蚁,你顺便街头采访一下日本群众,当年侵略中国对还是不对。

哈哈哈,这个当面问,大概率会说双方都爱听的一些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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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9-2 05: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8-31 16:13
登记不得交房产证吗?想拿到房产证得先付款,

这些条件不具备的话也登记不了

日本的话,有点不一样
可以说没房产证的概念,是在法务局登记房屋所有权,可以开具房产证明,这个证明可以无限的开,但每份证明本身作为“证明”来用的话,效力只有3个月。
所以原房主可以有无数张这类房产证明。
然后持驾照等身份证,就可以去卖房了。
在日本房产证明,不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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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9-2 05:5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杀手 于 2024-9-2 06:26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8-31 12:49
国内一房两卖,只要不是误操作,而是故意,卖房者属于合同诈骗,会坐牢。


这边也类似,故意不故意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是否有恶意获利的情形。
如果对另一方进行损失赔偿,应该就不属于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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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9-2 05: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52
日本的话,有点不一样
可以说没房产证的概念,是在法务局登记房屋所有权,可以开具房产证明,这个证明可 ...


日本可以拿到一组密码,可以用来交易,证明所有权,说起来也类似房产证吧。
不过不是必须的,也可以不用它。
总之有多重交易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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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9-2 06: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杀手 于 2024-9-2 06:39 编辑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53
这边也类似,故意不故意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是否有恶意获利的情形。
如果对另一方进行损失赔偿,应该 ...


日本原则签约自由。
假如柳警有一套房,签合同100万卖给了金豆豆,尚未过户。
后来柳警又和知音签合同,200万卖给了知音。
这俩合同,在日本法律来看,都是有效的,虽然只有一套房。
实际上无法履行的一侧,需要给与赔偿。但那个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假设柳警因为房屋价格连年上涨,所以高价卖给了知音。
那么金豆索赔的时候,房款100万自然要回来,差额的另一百万,就属于赔偿了。
所以柳警至少要支付给金豆200万
打官司当时的市场价格如果已经涨到300万,则支付300万
如果以前涨到500万了,打官司的时候行情已经跌到90万了,则仍然需要支付500万。
要确保金豆没有损失。
按照历来最高行情计算。

如果收了两份房钱,还不退钱,当然就是诈骗了,至少不当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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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9-2 06: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57
日本可以拿到一组密码,可以用来交易,证明所有权,说起来也类似房产证吧。
不过不是必须的,也可以不 ...

日本的房产证明,任何人都可以去开具,不限于卖家和买家。
我无缘无故的也可以去开一份安倍晋三住的那套房子的房产证明
卖家同时出示驾照等身份证明
就可以证明房产是他的,就可以买卖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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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4-9-2 07: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6:35
日本原则签约自由。
假如柳警有一套房,签合同100万卖给了金豆豆,尚未过户。
后来柳警又和知音签合 ...

对金豆的赔偿,100万加手续费等其他成本,假设花了120万,这120万属于普通损失。
如果合理判断卖家柳警(而不是买家金豆或知音)预估房价会继续上涨而违反合同,那么继续上涨的部分,就属于特别损失,也需要赔偿,这是要求上面的500万赔偿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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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4-9-2 07: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房产证有个缺陷,如果房产证挂失,申请个新证,然后卖房。
那么旧证的信息就还是原房主,就可能用它欺诈。
日本正式且重大交易,一般要求提供3个月以内开设的房产证明。
哪怕第二天原房主偷偷转卖别人,原买家也属于无过失的。
有无过失,是否知情,在判断法律责任的时候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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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4-9-2 11:59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48
哈哈哈,这个当面问,大概率会说双方都爱听的一些话

日本女子穿汉服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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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4-10-14 07: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24-9-2 11:59
日本女子穿汉服否

浴衣,其实是简易日常版的和服,应该模仿于古中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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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4-10-14 07: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想起日本古代有个政权
模仿唐朝新建个类似的古都
结果只用了16年就搬走了
据说原因之一有可能是日本当时的厕所卫生处理系统不咋样
城市太臭了,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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