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辨析:“过度法治”不是一个好遣词 文:公理力
“过度法治”是不主流自造的一个概念。按他自己的碎片化解释:“过度法治是针对立法权而言”,“滥用立法权就叫过度法治”。
既然只是如此简单一层含义,直接表述为滥用立法权,岂不更明确具体?再自造一个含混不清的“过度法治”,客观上,这个概念足以迷惑读者,制造混乱,其必要性究竟在哪儿?
来看不主流自己的举例(在高隐帖后):“特朗普滥用行政执法权也属于过度法治的例子”。但他转身又说:“行政执法权限混乱,是法治化水平低而不是过度法治概念”。
显然,他已被自己杜撰的概念绕晕了——他也不确定“滥用行政执法权”究竟是不是过度法治。
同样有喜感的是,他还不是指特朗普签署总统令(若如此,还可辩解说总统令有一定法律效力,些许沾立法的边),而是特指川普“滥用行政执法权”!但这还不是最糟的。
至于他说:“对刑法打击范围不加任何限制,就会导致过度法治”。这个表述本身就问题很大!任何现代国家的刑法,即使再简陋,有任何可能对“打击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吗?顺便说一句,其中的“打击范围”纯属法盲语言。
细究他的“过度法治”定义——滥用立法权——包括“对刑法打击范围不加任何限制”,实际上,这属于法制建设层面出现问题。这类问题的根源根本不是什么法治过度,而是法治不足、不完善所致。只有法治完善到足够水平,才可能避免滥用立法权、滥用执法权等弊端。不主流对“过度法治”的定义存在内在矛盾。
而战斗鸡则认为:过度法治表示过度限制政府权力,导致个人自由的泛滥!这个逻辑还是不通。个人自由泛滥同样意味着法治有缺陷或不足,而不是法治过度。
寒假也提出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过度法治就是法制过于严苛。对大多数国家来说,中东妇女必须戴头巾就是过度严苛的法律。该观点根接近不主流的原意,亦与严刑峻法类似。如商鞅变法的严苛法律如连坐法等,首先就是滥用立法权。但理由同上,这种情况同样意味着法治水平低,不宜理解为法治过度。
其实,后面这两类典型观点,完全是受“过度法治”这个不当概念误导所致。换句话说,这个杜撰概念引发五花八门、莫衷一是的多种解读这个事实本身,就已经意味着它不是一个可取的遣词。
那么,有没有办法“挽救”不主流杜撰的这个遣词呢?办法也不是完全没有。这就需要对这个概念进行重新定义。
例如,把“过度法治”定义为法治程度超出了所处社会治理现状所需。同时不限于立法权,也包括司法权、执法权、依法行政等方面的过度问题,统统归于这个综合性概念之下。
从这个最宽容的角度看,倒也无需说“过度法治”这个概念是错的。但即使在重新定义的情况下,它仍然不是含义明确的一个好遣词。另外,其内在矛盾虽有所减弱,但严格说来,仍未完全消除。基于此,公某仍不认为这是一个恰当的、必要的新遣词。
与文学修辞崇尚新意不同,涉及法律领域的任何遣词,第一位的是准确、专业、明晰,针对不同层面、不同环节的问题,直接用“滥用立法权、执法过度、滥用行政权”等明确具体的通用概念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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