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则报道,说的是青岛的一件事。
在熙熙攘攘的闹市街头,一个大妈在路上走,走着走着,大妈突然就掉头向回走,但是人太多,没想到和后面的人撞到了一起,然后大妈应声倒地,然后就进了医院,检查的结果是十级伤残。
然后,大妈就把和她撞在一起的人告了,然后法院就受理了,然后法院就判决了。
法院判决的大意就是:大妈行走中,突然自己掉头,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是,和她相撞的人,因为没有保持该有的“安全距离”,所以负次责,于是法院一次次的调解,然后对方也接受了这个判决,给大妈赔付了七万块。
这个案子被这个法院作为它们调解民事纠纷案例的经典,拿出来宣传,结果是引来一片嘘声。
第一次听说行人行走要保持安全距离,这是写在什么法律条文里的?如果没有,这个说法就是与法无据。
只是知道行车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什么时候有了行人安全距离这个说法的?闹市街头,行人比肩接踵,熙熙攘攘,安全距离谁来界定?什么样的距离是安全距离?
大家都在路上正常的走着,前面大妈突然掉头,然后相撞,摔残,与后面正常行走的人有什么关系?
就这样一个判决,能当成它们办案的典型,这不是无耻就是荒唐。
法的基本要义简单说就两个字:公平。
这判决从哪里体现出来公平?非要说,无非是法官们用搅浆糊的方式,有理三扁担,无理扁担三而已。
竟然找出:后面的行人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它们是怎么想出来的这个理由?
为什么一些司法系统被人诟病,这个判决算是直接给出了答案。
一声叹息,一次荒诞的判决,不是让当事人绝望和无奈,而是对源头的彻底污染,长此以往,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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