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他在《决定性的瞬间》—文中指出:“一幅照片,要把题材尽量强烈地表达出来的话,必须严格地建立起形式之问的联系。摄影隐含有辨识功能,就是把真实事物世界的节奏辨识出来。眼晴的工作,就是在大堆现实事物中,找出特定的主体,聚焦其上。照相机的任务,只不过是把眼睛所作的决定记录在胶卷上而己。正如对绘画作品一样,对待摄影作品,我们也是将它当作整体来观看和感受的,而这个整体,我们只须一瞥便可把握。在摄影 作品中,构图实际上就是眼睛所见到的不同元素的同时组合和有机组织的结果。由于内容和形式是不可能分割的,因此,构图是不可能事后补上的,不可能作为一种补贴在基本素材之上的事后设想。换句话说,构图必须具有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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