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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将赵红霞以敲诈勒索罪拘捕合适吗?---与刀律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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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赵红霞以敲诈勒索罪拘捕合适吗?---与刀律师商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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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7: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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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3-1-31 17:22 编辑

      据重庆警方消息,轰动全国的雷政富等重庆官员腐败案中的女主角赵红霞,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由为敲诈勒索。我认为对赵红霞以敲诈勒索罪逮捕,是不准确的,特在此谈谈个人看法,并请刀律师等网友一起探讨。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下,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构成此罪的主客观要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立法对于敲诈勒索罪没有做具体的界定,但在理论界对于此罪的界定基本上是达成了共识了的,即: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应该如何认定,即其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有哪些:

(一)客观要件:

A.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此处应把握三点:

1、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毁坏财物,也可以是损坏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揭发隐私及违纪、违法等。行为人扬言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2、威胁或者要挟的作用,是对被害人的精神进行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

3、威胁、要挟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方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B.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二)主观要件: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是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或者是为了索回自己的债务,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弄清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及其构成要件后,我们就可以明白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并且强索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


那么,赵红霞的行为符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所必须的主客观要件呢?由已经公布的案情来看,显然是不符合的。据赵红霞的律师公开的赵红霞的供述,实际上,当时十八岁的乡村女孩赵红霞是在失业求职的时候,被永煌公司老板肖烨看中后,以招聘服装销售业务员和谈恋爱等手段欺骗利用的。在她的主观上,一直认为肖烨等人要她与“大老板”们上床的目的,就是为了“可以销售出去大量的服装”,而且,她在让许多“大老板”成为“连襟”后,也仅仅只是从肖烨处获取了4万元的“销售服装业绩提成”。她主观上只有“性贿赂”的故意,客观上也只是实施了“性贿赂”的行为,其目的,也仅仅是为了换取服装销售量,获取“公司提成”。虽然,她按人唆使,偷拍了视频,但并没有利用视频敲诈或要挟,也不知道肖烨等人会用它去要挟、敲诈(如果她知道,估计也不会只给4万元)。因为,肖烨他们设计的欺骗赵红霞的套路是“为公司牺牲色相,换取销售额,偷拍和捉奸都是为了她好,以后便于脱身,不再被这些‘大老板’们纠缠。”

综上所述,赵红霞仅仅是一个被肖烨等犯罪团伙蒙骗、利用了的工具,实际上,她也是一个受害人。她现在已经成家,育有孩子,并且早已脱离了肖烨等人的犯罪团伙,并没有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警方应该将其作为证人对待,而不应该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拘捕。

不论承办的案件多大、多重要,作为办案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因为案子大了,就可以不依法办案了,就可以随意拘捕嫌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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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 16:51 |只看该作者
{:soso_e120:}刀律師不敢露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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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1-31 23:48 |只看该作者
好像是不合适{:soso_e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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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1-31 22:05 |只看该作者
雨灵雨灵 发表于 2013-1-31 22:01
就是。所以王先下手为强了,不然肯定保不住小命。

http://www.bdlxbb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 ...

{:soso_e120:}我是喜欢随看随时想到一些事才写,所谓随笔吧。一到真正儿八经地命题写,就犯愁了。不愿受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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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1-31 22:0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3-1-31 21:56
薄熙来扇他耳光了,他预感到要被宰了。

就是。所以王先下手为强了,不然肯定保不住小命。

http://www.bdlxbb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82837&extra=page%3D1
柳大师,你去这儿参赛呗,我看好你能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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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1-31 21:56 |只看该作者
雨灵雨灵 发表于 2013-1-31 21:46
坏就坏在上面滴,下面的不过就是些打手。

看有关王立军的报道,他在薄面前连条狗都不如,化妆成女人才 ...

{:soso_e120:}薄熙来扇他耳光了,他预感到要被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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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1-31 21:4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3-1-31 20:59
雷政富早就向薄熙来坦白过此事,薄熙来曾指示王立军查办了此案,但只抓了搞色诱敲诈的那伙人 ...

坏就坏在上面滴,下面的不过就是些打手。

看有关王立军的报道,他在薄面前连条狗都不如,化妆成女人才躲进领事馆,不然估计也是会人间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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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1-31 21:3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3-1-31 17:43
律师不见钱,一般都不露头的。

在国外,律师是个特别赚钱的行业。{:soso_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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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31 20:59 |只看该作者
雨灵雨灵 发表于 2013-1-31 20:40
到时候看怎么自圆其说。

{:soso_e120:}雷政富早就向薄熙来坦白过此事,薄熙来曾指示王立军查办了此案,但只抓了搞色诱敲诈的那伙人,并没有追究雷政富的作风问题,而且,当时,此案敲诈方也只是被轻描淡写地处理了。
      试想,王立军这样的“反黑”酷吏,有了肖烨等对官员搞敲诈的黑社会线索,能不深挖、使劲挤出余罪吗?哈哈,估计当时就都查明白了。如果雷政富等不是薄熙来故意包庇,何至于等到今天才落马?
      其实,薄熙来、王立军之所以包庇他们,又何尝不是与敲诈犯们一样,在抓住这些腐败官员的把柄,控制、利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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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31 20:4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3-1-31 20:24
如果这次将赵红霞定了罪,则原来的办案人就应该被追究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或包庇罪。

到时候看怎么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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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31 20:24 |只看该作者
雨灵雨灵 发表于 2013-1-31 19:47
微博上有人发起支持赵小姐。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一伙贪官污吏,拿弱势群体泄私愤。薄公子留下的烂账不好 ...

{:soso_e120:}如果这次将赵红霞定了罪,则原来的办案人就应该被追究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或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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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31 19:47 |只看该作者
微博上有人发起支持赵小姐。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一伙贪官污吏,拿弱势群体泄私愤。薄公子留下的烂账不好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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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31 18:45 |只看该作者
{:soso_e120:}被我两贴一试,刀律师的假律师身份就暴露了!哈哈,都不敢来插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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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31 17:43 |只看该作者
昊哥 发表于 2013-1-31 17:33
听听律师的意见!

{:soso_e120:}律师不见钱,一般都不露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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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31 17:38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3-1-31 17:24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她知道与这些雷哥上床的真实目地,她也只能算是被利用.
最多也就是个失足女孩.

{:soso_e113:}就是!从每个“连襟”都被拍被捉奸的情节来看,肖烨等人设计的套路是:一、挑选有色相的、经济上贫寒的女孩,以谈恋爱、录用为业务员等手段,骗取信任;二、以换取公司业务和个人提成为幌子,唆使利用女孩去色诱、性贿赂“大老板”;三、以便于今后免于纠缠为幌子,教唆女孩偷拍和配合捉奸;四、以出面帮忙摆平丑闻为手段,与“大老板”建立“朋友关系”,掌控、利用这些“大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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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31 17:33 |只看该作者
听听律师的意见!{: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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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31 17:24 |只看该作者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她知道与这些雷哥上床的真实目地,她也只能算是被利用.
最多也就是个失足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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