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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反方二辩:卖淫不应该合法化】鼓吹卖淫合法化只是一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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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卖淫不应该合法化】鼓吹卖淫合法化只是一场闹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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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9:5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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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向正方辩友表示慰问。从正方队长披露的有限信息中得知,正方原二辩杨逍逍因葡萄胎大出血住院,我表示深深地同情,在此祝愿杨逍逍同学早日止血,尽快将葡萄胎晒成葡萄干,并遥祝顺产。

   正方一辩以金牌讲师的姿势骑在孔老二、李洪志、麻原彰晃,对了,还有姥姥的脖子上,但也还是没能说明白“性从业者”、“卖与淫”、“买卖”等之间的关系,更没有理清“性从业者”要与什么东西玩“灵魂对等”的游戏,显示出一种语言逻辑上的混乱。至于弗洛伊德、性用品店的论述与我们的辩题“卖淫该不该合法化”属于公牛发情找母鸡去看流星雨,表错情了。而其后的建议、报告,则更是凸显了逻辑混乱:议事,总是先考虑该不该做,再来谈能不能做,最后考虑怎么做。正方一辩后半部说的其实是怎么做的问题,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该不该做的问题,显然,这种逻辑上的关系倒置,导致正方一辩还没喝上二锅头,就做起了洋酒梦。就像二个青年人相亲,人家那边还在考虑该不该建立恋爱关系,这一个就急吼吼地摆出怎么洞房的架势。真想有个人给正方一辩提个醒:哥哥哎,忒急了,不仅泄得太早,还射偏了。除了能感觉到正方一辩对“性从业者”的强烈的流氓无产阶级感情,针对“卖淫该不该合法化”这个辩题,正方给我们画了一个大大的空心汤圆。满纸荒唐言,算是白写了;一把辛酸泪,滴错地方了。真可惜。

   正方二辩同学非常可爱,满身的幽默细菌,足以把脚趾头上的大蒜瓣孵化成舌尖上的狗尾巴花。这种本末倒置的喜剧天赋,不仅让正方二辩以选手身份违规客串了一次评委角色,更是把卖淫当成了一种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乐完之余,我不禁悲从酸牙来,类似的观点在2000多年前的中国的管子希腊的梭伦那里早就出现过了,莫不是正方的思维水平还停留在遥远的古代?相比之于二辩,正方一辩还尚能有畅想“性从业者”“灵魂对等”的觉悟,在正方二辩那里,“娼”“妓”等歧视性语言屡见不鲜,可见,正方本身在对卖淫者的认知上尚存在很大的差距。以一个对“卖淫”、“卖淫者”混乱的认知水平来谈卖淫合法化问题,是不是有点没学会爬就想跑的味道?正方真是一辩不如一辩,为正方担心之余,我为我方的不劳而获略感到一丝不好意思。

   我方一辩早就高瞻远瞩地指出,“卖淫合法化”弊大于利,这是一个理性客观的结论,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思想产物。正方没有好好领会学习文中精神,导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我就在我方一辩精心打造的迷魂阵上,为大家一解其中奥妙,为正方拨开迷雾见灯泡,打开天窗看星光。

   必须正视一个事实,法律是关乎人的法律,任何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人的社会伦理道德基础,更离不开对人性的关照。那么,我们暂且抛开宏大叙事,就个人层面,对“卖淫该不该合法化”扪心自问,你,真的认为卖淫合法化是应该的吗?正方对此是作了肯定的回答,那么,我就此问正方一个关乎切身的问题:如果卖淫合法化了,你无条件地愿意你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你的父母子女,你的兄弟姐妹以及七八姑八大姨,一切你在乎的人,去从事卖淫或者说性服务工作吗?答案只有两个:愿意或不愿意。不愿意,意味着你提出的“卖淫合法化”只是一种将自身利害因素排除在外的伪善;如果愿意,那我只好苦笑着告诉你,按当下的社会伦理,你离禽兽不如不远了。很期待正方的答案。

   正方一辩虽然逻辑混乱,空话连篇,但有一点我很欣赏:求实科学的精神。既然都将可行性研究提上桌面了,那我们不妨再进行一下实证:既然赞成卖淫合法化,正方同学不妨以卖淫者角色亲身体验卖淫者的实际状况。我会提议在六星坛友中发动募捐活动,如遇无良嫖客,我们将从募集资金中充填逃单的嫖资。至于法律上的合法试验手续,可委托墓歌全权办理,墓歌对三级以上的活动有特殊爱好和充分必要的熟练技能,我相信他有完成此项任务的热情和技术手段。那么,第二个问题我想请问正方:你们愿意吗?答案也只有两个:愿意或不愿意,而其带来的结果,望正方同学三思。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人性善良的基础之一。对上述两个问题,我们的回答都是不愿意,这是我们反对卖淫合法化的原因之一。我们反对违背自己意愿的事物,不仅自己不去做,也不愿意别人去做。这是人类善良、公正、公平的动力。鼓吹一种连自己都不愿意干的事物,不是助纣为虐的故意,就是漠视人性的冷酷。正方帮辩周糊涂同学有一句话说得很好:“世界上没有女人愿意去当妓女,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让她们走上这条充满了丑恶的路,用她们一生的幸福去换取金钱”。也就是说,没人愿意去卖淫。那么,我得问正方第三个问题:把违背所有人意愿的事物合法化,你觉得是正当的吗?你觉得是人性的吗?你觉得是道德的吗?

   卖淫现象古已有之,卖淫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在中国,卖淫者各朝各代都被视为贱民。即便是今天,这一文化观念也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下,卖淫者即便是在政治上能享受到国民待遇,在人格上不受到侵犯,但其社会地位底下,却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虽然世界各地国情不同,文化不同,但卖淫者社会地位低下的现实状况,中外却皆不能免。“卖淫合法化”意味着以法律的名义制造一个社会贱民阶层,这对于向公正、平等方向进步的社会,是一种倒行逆施,请问正方同学,这难道是你们能容忍的吗?

   从中国的历史来说,最早的卖淫场所是官办的,官妓是最早合法的卖淫者。而这样一种现象恐怕是认为“卖淫合法化”会杜绝腐败者始料不及的:明朝以前卖淫合法化的朝代,官员和妓女是走得最近的,今天的权色交易也是屡见不鲜。卖淫合法化,则是为权色交易、权钱交易提供了合法的保护。从今天各高档服务场所的消费人群比例可以看出,“卖淫合法化”后的性交易的高端消费人群,决不缺少官员。我方一辩早就明确指出,我国的法制,特别是对于公权私用、权色交易、权钱交易的相关法律远不是健全的,在这样的形势下,与其说卖淫合法化是杜绝腐败的一厢情愿的善意,倒不如说是为腐败现象推波助澜,结果是成为了贪官的帮凶,成为一个祸国殃民的为虎作伥者。

   自从卖淫有了官私之分后,私娼的数量都数倍高于官娼。卖淫合法化,只能将有营业牌照的性交易置于法律的控制下,却无法约束随卖淫合法化而蔓延的私下性交易,就像我们这个社会今天的假冒伪劣产品作坊屡禁不绝日益猖獗。因成本原因,私下性交易价格必然远低于有证经营的,从经济角度看,薄利多销,市场竞争力强,脱离法律控制的性交易数量必定远高于合法经营者。如此的结果,不仅不能控制性病、毒品以及各种违法行为的高发,反而会使其更趋失控,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秩序混乱。我相信正方提出卖淫合法化时,并没有期望社会混乱的主观故意,但对乱国乱民的结果,难辞其咎。敢于吃螃蟹的勇气是可嘉的,但把长长的舌头伸到活螃蟹的大鳌里去,却是愚蠢的。正方同学,醒醒吧。

   稍有些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中外文化是有所不同的。西方的卖淫有其宗教因素,背后有一个为神献身的借口。而中国文化中,却没有这种因素,因此,卖淫则就是赤裸裸的渔利。在现代社会,因宗教原因去卖淫的已寥寥无几,赚钱,是绝大多数卖淫者的动力,不为了钱,谁会去卖淫?而这背后,大多是因为贫穷导致的无奈。就像周糊涂同学代表广大正反方拉拉队员聪明地说出,卖淫者是用自己一生的幸福 去换钱,言下之意,他们因此忍受了多大的痛苦,付出了多大的代价啊。正方同学站在急切等待合法嫖娼的性交易消费者立场上呼吁卖淫合法化,却大大忽略了卖淫者付出的代价和牺牲,并无视卖淫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贫穷。

   我方认为,卖淫合法化,是剜肉补疮饮鸩止渴的愚蠢举动。要解决卖淫带来的社会问题,解决导致卖淫的贫穷,才是治本的关键。卖淫合法化的鼓吹者们,不如把精力放在解决卖淫者和潜在卖淫者的生活保障、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上,并呼吁制定相关法律,从根源上消除卖淫现象,这才是根本。

  至于性饥渴者,性怪异者,性异常者等性交易潜在消费者,有很多的泄欲之道。正方一辩已经驾轻就熟地为他们指出其中一种办法,去性用品店。当然,这已经超出我们讨论的范围了。这里,我要夸一下正方一辩同学,能站在卖淫的消费者一方立场上设身处地设计很具画面感的嫖娼辅助措施,真细心;也要夸一下正方二辩同学,虽然是挑柴担水的命,却硬是长着一副普度众生的阿弥陀佛相,真羡慕。

   在结束此次辩论之前,我友情提醒正方同学,我方一辩已设立了诸多陷阱,我作为二辩,加固陷阱责无旁贷。我佛慈悲,宽大为怀,你们一个个跳入陷阱,此情可待不可堪啊。希望正方同学好自为之,别让众多粉丝望穿秋水之后,愁白了眼,笑掉了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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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2020-10-26 18:06 |只看该作者
诈尸啦!马樱花若在又得说掘了老坟,敲棺材梆子。。。

呵呵,一辩孤鸿野鹤没问题,二辩末代愚夫挺精彩,三辩洛阳凯凯搞拧了,四辩归隐宋朝妥协了。。。
让马花得意了好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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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2020-10-26 15:27 |只看该作者
高隐 发表于 2020-10-26 15:21
初来这儿,有点好奇,闲得无赖时正好挖坟盗墓。话说,你哪位熟人啊?发觉这里到处都戴着假面的熟人,弄得 ...

哈哈,先让你猜一会。我和你很熟的。也没事,该砸砸,该砍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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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表于 2020-10-26 15:15 |只看该作者
高隐 发表于 2020-10-26 15:03
这么多废话加口号加陈词滥调?

哈哈,高隐兄来了啊?你可真能窜的,这么老的帖子都能翻出来,以前在这里闹着玩的。我也好久没来六星了,这马甲还多亏玲珑和醉笑他们帮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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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13-3-17 09:22 |只看该作者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2:10
举手投降,不跟拎不清的法盲叨。

您介说,我不太对路,上百度搜搜,俺说嘀有木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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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表于 2013-3-16 21:15 |只看该作者
荒漠阳光 发表于 2013-3-16 21:10
愚夫占上风是意料之中的,但没想到领先那么大的优势,不厚道啊:)

荒漠兄,呷茶~~{: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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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2013-3-16 21:10 |只看该作者
愚夫占上风是意料之中的,但没想到领先那么大的优势,不厚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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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表于 2013-3-16 19:41 |只看该作者
依然依然 发表于 2013-3-16 18:22
太牛了,这帖子写的太舒坦了,不慌不忙,有理有据,让人拍案叫绝。

{:soso_e113:}这大美女居然也来顶贴支持~~~还激动拍案叫绝~~~替愚夫子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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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发表于 2013-3-16 18:36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13-3-14 20:49
反方二辩洋洋洒洒说了半天,中心思想还是强调卖淫合法不是不好就是怕实现不了.

牛!一眼就看出破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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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表于 2013-3-16 18:22 |只看该作者
太牛了,这帖子写的太舒坦了,不慌不忙,有理有据,让人拍案叫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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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2013-3-16 17:59 |只看该作者
{:soso_e142:}雅俗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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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2013-3-16 17: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加菲 发表于 2013-3-16 16:09
先生,首先对您百忙之中抽空回复表示真诚感谢,您的认真从文字篇幅就一目了然,只是认真却没找到准确地 ...

一场辩论,胜负放一边,加菲与愚夫的交流、碰撞,让人惊喜,益友啊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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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2013-3-16 17:24 |只看该作者
{:soso_e179:}这学问越来越高深了,其实道理很简单,就如现在环境污染了,不知要付多少代价才能挽救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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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2013-3-16 14:32 |只看该作者
末代愚夫 发表于 2013-3-16 12:13
呵呵,这名字有点拗口,看起来,像是个日光浴爱好者。
你的逻辑思辨能力以及对文字的理解能力超过许多人 ...

{:soso_e183:}谢谢愚夫夸奖,其实良禽择木而栖,是人的基本天性{:soso_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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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13-3-16 14:19 |只看该作者
渔夫出手太重了,后面还两场,要留活口,给出路。{: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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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13-3-16 14:11 |只看该作者
末代愚夫 发表于 2013-3-16 12:24
山人好。你说的那些还是有些道理的。这个辩论游戏成份多,远非认真理性的探讨,有时故作惊人语,没有哗众 ...

嘿嘿,理解理解,就是玩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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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13-3-16 12:46 |只看该作者
精彩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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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13-3-16 12:24 |只看该作者
般若山人 发表于 2013-3-16 07:41
既然禁不住,禁不了,加强引导和监管还是必要的。至于是否“合法化”,重要吗?有时候,只是个说法而已

山人好。你说的那些还是有些道理的。这个辩论游戏成份多,远非认真理性的探讨,有时故作惊人语,没有哗众取宠的故意,但实有草船借箭的虚张声势,呵呵。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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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13-3-16 12:13 |只看该作者
爱晒二逼丫 发表于 2013-3-15 23:38
1. “法律是关乎人的法律”,这话勉强没错,但是“任何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人的社会伦理道德基础”,此话大 ...

呵呵,这名字有点拗口,看起来,像是个日光浴爱好者。
你的逻辑思辨能力以及对文字的理解能力超过许多人,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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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13-3-16 12: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末代愚夫 于 2013-3-16 12:30 编辑
加菲 发表于 2013-3-15 17:26
挺欣赏愚夫论辩的姿态与气势,哪怕我对您的观点有着质疑。
愚夫讲到历史,我其实很想知道除了官妓,您如何 ...

谢谢加菲的欣赏和赞扬,也欢迎质疑。既然是理性探讨,我就先抛开辩论的游戏态度,和加菲认真说几句。

我感觉,加菲是混淆了一个关键点:目前探讨的卖淫,严谨点说,该称作商业化卖淫。你说的后宫三千佳丽,那其实是一种婚姻,周朝以来的封建社会中,纳妾一直被当作正当的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除皇后外,其他娘娘什么的,其实就是小妾。只不过皇帝财大气粗,多纳了妾,但也是合法婚姻,与卖淫不可等同而语。

而宗教性质的卖淫,是女人以卖淫所得捐献给教会,被视为为神的献身,是一种宗教赎罪行为,卖淫者本人并没有得利,并不是属于商业卖淫。而从马丁路德宗教改革运动以后,随着天主教赎罪券的废除,宗教化的卖淫行动就日渐稀少了,而新教的工具理性的兴起,则就彻底洗涤了卖淫的宗教色彩。

至于密宗的男女双修,是禅定的修炼,为的是达到空性,男女其实并没有发生性关系。你如果拿来与卖淫相提并论,则会被认为是对佛教的侮辱。

你不妨反思一下,“需求是市场的重要标尺,任何歧视打压,任何道德准绳都无法阻”,放在现在讨论卖淫问题的语境中,是不是有点将人性物化了的味道?而这种思维,正是导致我们这个社会日趋人情冷漠、无视生命尊严的原因之一。

你说得很好,要倾听大自然的声音,可你得承认一个事实:大自然不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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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13-3-16 11:0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爱晒二逼丫 于 2013-3-16 11:04 编辑
金黄的小麦 发表于 2013-3-15 23:48
大晚上的出来晒二逼了


{:soso_e113:}不是,是想把小麦的皮脱掉,再切片,再煮煮,营养麻麻嘀好


小麦丰收农民笑了

本报记者 魏文慧 摄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一年一度麦浪滚,今年麦熟分外香。昨日上午,在民权县花园乡胡田庄村头的麦田里,大型联合收割机伴随着马达的轰鸣声“扑”向麦田,在地头查看小麦收割的村民胡安熊,看到成片成片的小麦变成饱满的麦粒从机器中脱壳而出,高兴得合不拢嘴。胡安熊笑着说:“今年小麦亩产还能达到400公斤以上,现在收麦方便得很,各村都有大型收割机,一亩地费用40元左右,不用掏大力,小麦就收到家里了。”

本篇文章来源于商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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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3-3-16 07:41 |只看该作者
既然禁不住,禁不了,加强引导和监管还是必要的。至于是否“合法化”,重要吗?有时候,只是个说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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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13-3-16 07:40 |只看该作者
沈阳曾经推行过定期体检制度,后因“合法化”嫌疑而悄然退场,很是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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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13-3-16 07:39 |只看该作者
说闹剧有点过了哈。合理性还是有的,尤其是在屡禁不绝甚至睁只眼闭只眼的现实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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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3-3-16 00:27 |只看该作者
暮雪 发表于 2013-3-15 08:09
卖淫合法化,是剜肉补疮饮鸩止渴的愚蠢举动。要解决卖淫带来的社会问题,解决导致卖淫的贫穷,才是治本的关 ...

支持暮雪老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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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13-3-15 23:48 |只看该作者
大晚上的出来晒二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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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13-3-15 23:38 |只看该作者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4 21:44
正方一二辩好歹三分之二文字用在辩题方面,这位夫子之辩,看似洋洋洒洒,三分之二文字却用在了语言卖弄方面 ...


1. “法律是关乎人的法律”,这话勉强没错,但是“任何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人的社会伦理道德基础”,此话大谬,概念混乱。我们都知道,人的行为有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二者不可混淆,不存在谁是谁的基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拜托,人家是说“离不开” 不是说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基础。

2. 争取性工作者合法化,就意味着“无条件地愿意你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你的父母子女,你的兄弟姐妹以及七八姑八大姨,一切你在乎的人,去从事卖淫或者说性服务工作”么,什么逻辑?还得意地等待正方回答呢。实在无辩言可说,可少写几个字,有理不在字数多少;做人要厚道,辩言也要厚道。
愚夫是想让你换位思考,你怎么不明白?我倒想问问您连这也看不明白,是什么逻辑?

——————————————————————————————————————————————————————
3. 是否合法化的问题与性工作者社会地位贵贱无关嘛。这个阶层始终存在,不需要制造。现实中很多卖血者也社会地位不高,但社会离不了他们。
请问您有没有看清文章,原文是如此“。“卖淫合法化”意味着以法律的名义制造一个社会贱民阶层,这对于向公正、平等方向进步的社会,是一种倒行逆施,请问正方同学,这难道是你们能容忍的吗?”
文中没有说所有的合法化都会制造阶层,文中只是单指“卖淫合法化”会制造一个贱民阶层,您敢说不是吗?

4.“公权私用、权色交易、权钱交易”,与性工作者是否合法化的问题有几毛钱关系呢?
社会现实早已证明关系大着呢,您上网慢慢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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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13-3-15 23:16 |只看该作者
加菲 发表于 2013-3-15 17:26
挺欣赏愚夫论辩的姿态与气势,哪怕我对您的观点有着质疑。
愚夫讲到历史,我其实很想知道除了官妓,您如何 ...

是不是每个穷人没钱的时候,也得去抢银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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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13-3-15 23:14 |只看该作者
雨灵雨灵 发表于 2013-3-15 12:08
胡安,你,你,你, 我服了你!

   陈水扁

陈水扁(1950.10.12-),律师、政治人物。曾任台湾民主进步党第10-11届党主席(2000-2008)、台北市议员、立法院立法委员、台北市市长(1994-1998)、台湾当局最高领导人(2000-2008)等职。2010年12月,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陈水扁因为涉及龙潭买官案被依贪污罪判刑,须服刑17年6个月。2011年1月19日,针对“机密外交款案”,陈水扁二审再次判无罪。陈水扁二次金改案二审被判18年。台“高院”2012年11月1日裁定陈水扁应执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并科罚金1亿5600万元,罚金得易服劳役。



中文名:陈水扁
别名:阿扁
国籍:中国
出生地:台湾省台南市官田区
出生日期:1950年10月12日
职业:前台湾地区领导人
毕业院校:台湾大学法律系
重要事件:1977-1979年参与“美丽岛”事件
所属政党:台湾民主进步党
血型:O


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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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13-3-15 19:27 |只看该作者
我们愚夫童靴以前是个箍铁匠,手艺活儿讲究严丝合缝滴水不漏,偶有个纰漏也是故意卖个破腚~{:soso_e1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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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3-3-15 19:25 |只看该作者
挺欣赏愚夫论辩的姿态与气势{: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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