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3-8-6 07:30 编辑
给身陷“嫖娼门”的法官们普法
发生在上海的法官集体嫖娼门事件,随着被高度关注,涉嫌的几名法官也都一一浮出水面。今晨看到,其中还有一位是上海高院纪检组副组长。
其实,透过这起丑闻,我一直在思考的是,公权力的嚣张和无节制的问题。
这几个“夜晤失足妇女到深夜”的法官们也是衣食之人,有七情六欲,采路边野花,人前正襟危坐,人后如同禽兽,这貌似不算太大的事情。
问题在于,他们的身份和职业决定了,当丑闻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时候,必定要充满看点,也必定要受舆论关注。
在这起丑闻之中,我最感兴趣的是法官们从事嫖娼招妓的场所,这个衡山度假村据说是隶属于上海国资委麾下的消费场所,更挂有“政府定点接待”的牌子。在一个国资委下属的企业,或者说在一个政府定点消费接待单位,有如此的“花活”和“丰富的内容”,不能不让人不用联想就想说:
政府名目之下的藏污纳垢,政府保护伞之下的为所欲为。
可以肯定的说,那些出现在视频里的招待女们,绝非偶然雇佣,这就是说,长期以来,这个政府接待机构,就在容留默许甚至是参与色情活动。
另外我要关心的是,何人为他们嫖娼招妓买单,当然,也不排除,涉事法官们都很“自律”,自己清帐,自己消费,寻欢作乐而已。
由此,不能不叹息,是何种制度能催生出如此的“福利待遇”,是何等嚣张敢于视国家的法纪于不顾。
现在我要给这几名涉事法官们普一下法:
首先他们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节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由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显然涉事法官们对此条法律条款大概是熟视无睹了。
另外,涉事法官们还违犯了《法官法》、《公务员法》、《党纪处分条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
《法官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法官要公正廉明、克己奉公、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三十三条里面也有规定,如果法官干了有违职业道德的事情,依照违规程度,有从最轻的警告处罚到最严的追究刑事责等不同的裁量。具体到法官嫖娼这件事,法官们真的是夜晤失足妇女,进行耐心细致的普法教育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也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这么多法律条文,这么多制度规定,写的明白无误,依旧没管住疯狂的法官们,在他们看来法纪都是用来管别人的,与他们无关。
这是何等令人惊诧的一幕,当他们端坐在庄严的法庭之上,穿着一身道貌岸然的法官袍的时候,那庄严的背后,那法官袍的里面,藏污纳垢,蝇营狗苟。
这样的丑闻是令人在不齿的时候,也会感到绝望的,如果不是触碰到爆料人的个人底线,他何以能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坚持跟踪自己取证呢?如果没有这份坚持,也就没有这几个涉事法官丑行的曝光,于是一切都很纠结,当反腐仅仅靠着秘密取证,二奶告发,情妇反目等等的时候,我们的监察机构,我们的各级纪委,基本都属于被动行的被丑闻牵着走。
所以,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那么美好的愿景,实现起来何其难。 、 知法犯法,不说罪加一等,起码是不可原谅的,法官们的私德与他从事的职业道德之间如果出现重大的背离,那这样的法官就是要被唾弃的。
“把你的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触碰到上帝的袍”,这是黎巴嫩诗人纪伯伦对法官的一句充满诗情的描述,写出了法官的尊严,也写出了法官追寻的公正,更写出了法官这个职业的神圣。
然而,在上海法官集体嫖娼门事件里,我实在找不到这些穿着法官服的法官大人,有任何值得敬畏的地方,唯一感到的就是:
肮脏,下流,猥琐,是对他们从事的职业本身的一种嘲讽,更是对我上面不厌其烦罗列的那些法律法规的彻底亵渎。
2013年8月6日星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