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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天津阶梯电价核算周期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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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阶梯电价核算周期遭质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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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7 07: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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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1日,全国多地实行阶梯电价,如今,一年用电量核算期满,“家里用电量是一档还是二档”成了许多消费者关注的问题。天津市红桥区居民杨滨不久前发现,自家的阶梯电价核算期不是从去年7月1日开始,而是从6月2日开始算起,而且超期25天。“如果这么来算,我肯定得多花电费了。”杨滨说。
  核算提前且延长
  7月20日,记者联系上杨滨时,他正在去往当地供电部门查询电费单的路上,“我就想查清楚我家的阶梯电价核算期为什么提前计算而且超期25天。”杨滨说。
  杨滨告诉记者,平时家里基本都是他负责买电,前不久偶然发现自家的电卡出现异常情况。杨滨用的是智能电卡,在超市就可以充值买电。6月22日,他在离家不远的超市充了30元电费,回到家输到电表上发现只充上19元,扣了11元。当时虽然有疑惑,但他并没有想去追根问底。7月2日,当他再次把新充值的电卡插进电表,发现又扣了十几元钱。
  随后,杨滨拨打了国家电网天津电力公司95598热线服务电话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电卡扣的钱应该是根据阶梯电价档位补的差价。“据我了解,阶梯电价用电量核算期是从去年7月1日到今年6月30日,为什么6月份就开始补差价了呢?于是我又打电话查询了具体核算期,工作人员查完后告诉我是从去年的6月2日到今年的6月27日。”
  自家用电量核算期从去年6月2日开始算起,且多算25天,杨滨觉得有些不对劲。“既然算到6月25日,为什么6月22日就开始补差价了?还有,多算25天,这多算的25天的电量岂不是也得补差价?”
  根据天津市规定,目前该市实行的阶梯电价分为三档,每年2640度以内按一档电价收费,价格为每度0.49元,从2641至4800度按第二档电价收费,价格为每度0.54元,4800度以上按三档电价收费,价格为每度0.79元。
  杨滨告诉记者,他家月平均用电量300度左右,即使多算25天,年用电量也不会超过二档电价用电量上限,“虽然对我家来说可能影响不是很大,但对二档临界用户来说,可能影响就大了,毕竟超过二档后电价要贵两角多钱啊。”
  仍无明确说法
  针对上述用电量计算疑问,7月2日至7月11日,杨滨多次致电95598,工作人员均表示5个工作日内会给出具体回复,“但是我一直都没有接到过回复电话”。
  7月11日,一位95598工作人员告诉杨滨具体情况还需要由当地供电部门进行解答。随后他又拨打了天津市供电局红桥区光荣道营业厅的电话,同样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8月7日,杨滨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他准备抽时间再去一趟电力部门当面沟通,希望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虽然对我个人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我想这种情况肯定不只发生在我一个人身上,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引起电力部门对这些问题的重视。”
  8月7日,记者首先以消费者身份拨打国家电网天津电力公司95598热线,咨询该市阶梯电价核算周期的具体时间,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核算周期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但一般是根据抄表日来计算周期,比如6月2日抄表,就从6月2日作为起始日来计算,计满一年。
  当记者质疑道,为什么不严格按从7月1日开始计算周期,该工作人员解释,由于受抄表人力的限制,目前难以做到这一点。
  随后,记者再次拨打该热线,以记者身份介绍了杨先生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记者,对该投诉已有记录,目前有关部门仍在核实相关情况,调查结果还没出来。
  应尽快反馈
  针对上述情况,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钱陈分析指出,不论是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还是天津市的相关规定,都明确了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核算。而杨先生家的阶梯电价核算期从2012年6月2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显然已超过了一年的周期。此外,其核算周期起始日为6月2日,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钱陈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电力企业作为经营者理当为消费者答疑解惑,其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信息。针对上述情况,天津市电力部门有必要也有义务尽快向杨先生给予说明和解答,并应及时核查是否存在计算错误等情况。
  ●相关链接
  半月内须答复用户
  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应主动公开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等信息。此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推行阶梯价格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减少资源价格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对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用热要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逐步建立兼顾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资源要素节约利用的阶梯价格制度。
  阶梯式价格是指把户均用量设置为若干个阶梯分段或分档次定价计算费用。基数用量收取较低价格,超过基数用量部分按照阶梯收取更高的单价。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资源产品价格严重偏低,是造成加工业经营粗放、浪费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水电气作为居民生活必需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与物价水平直接相连。单纯靠涨价解决资源浪费问题会给群众带来沉重负担。对资源产品价格进行改革,实施阶梯价格制度,根本目的是节约资源而非涨价,是为了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通过价格杠杆,可以促使人们形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最终推动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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