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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在天涯论坛,看到一位律师的分析帖子,纯粹从证据推断技巧上来看,值得阅读:
存在一个完美的法律逻辑,完全按照控方的证据和证词,能证明薄不涉及尼斯别墅的受贿问题。
现在很多法学人士认为法律上谷不是别墅所有人,因此无法认定受贿。我们不管这种质疑,就接受公诉方的观点——谷是房子的实际所有人。那么,这个房子是怎么买的呢?好在公诉方已经已经做了足够工作,使房子的购买过程清晰了。别墅是由谷和德合办的公司在2000年左右以银行贷款形式购买,徐明并未直接出资,而是由徐明控股的公司给银行提供了5年期的信用担保使谷的公司获得贷款。围绕房子,谷是所有人,银行是抵押贷款人,徐明是担保人,这是三方的关系。
谷大概被德告知,2000万房子一年房租收入能有七八百万。按照这个收入,可以在5年后也就是2005年左右轻松还清贷款。但谷后来几年内一分钱租金没见到,2005年贷款期限到后,银行就把徐明的担保金作为了贷款还款。
这样,谷实际拥有房子,但是她欠了徐明323万美元。原本应该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谷是房屋所有人和债务人,徐明是债权人。但是,按照徐明的说法,这钱就是打算送给谷的,不会要她还钱。而谷开来自己也认可这点,根本没打算还。这样,在2005年担保金作为房款提供后,受贿就成立了。围绕着房子,谷就变成所有人和受贿人,徐明成为行贿人。
公诉方指控薄通过看幻灯片知道了这个房子,推断薄知道了谷受贿。但是,薄看这个房子的时候,是在2002年!在这个时候,徐明的钱还只是信用担保,钱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谷的受贿尚未发生!在薄看房子照片时,谷是所有人,银行是抵押贷款人,徐明是担保人,根本没有任何行贿行贿。薄不可能对一个尚未发生的受贿知情。即便按照徐明的证词,2004年底薄和他谈到过海外房子,在这个时间,房子仍然是银行贷款的,徐明也未行贿。
退一步,公诉方认为徐明从2000年提供担保开始,他和谷之间就形成了行贿、受贿关系,那么此时的行贿受贿行为的指向是金钱而非房子。房子作为行贿的指向对象,只能是发生在2005年。
因此,2002年的时候薄看房子幻灯片,看到的确确实实就是自己家的房子,其中不包含徐明一分钱——连装修款都是谷自己掏的!因此,根本不可能存在薄对行贿的房子知情问题——这是完全接受了公诉方证据推出的必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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