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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李某一轮奸案判决与能“动”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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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一轮奸案判决与能“动”的司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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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0: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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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我是来打酱油的 于 2013-9-26 21:31 编辑

                            李某一轮奸案判决与能“动”的司法

      这些年,政法界有个新名词,叫“能动司法”。啥叫“能动司法”?我也说不大明白。不过,李某一案的判决一出,让我立马看明白了,我们的司法,真是能“动”的咧。

      说句实话,李某一案,实在是难为海淀法院了,判决书能做出来就算不容易。按理说,强奸罪的刑期是三年到十年,轮奸怎么着也得十年以上吧?所以,我一直认为,这个案子不会判出缓刑,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判缓刑。况且,该案庭审第一天,李某一和几位小伙伴是都曾当庭翻供了的。但后来,其中三人的律师代各自的“客户”认了罪,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杨某四五十万元。当时我就觉得有些蹊跷,现在我猜测:可能是法官“能动”地和某几个律师私下做了思想工作,说不好听点就是达成了轻刑或缓刑的“交易”。

      我理解本案的法官,他们这样做确实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动机,但更主要的是,如果所有未成年人都判了三年以上的实刑,法官会承受不住社会舆论的压力,一个酒吧毁了几个小小少年,将成为天大的笑柄。所以,法官必须“能动”起来,那几个律师自然心领神会地“互动”,因此,便有了两位少年的缓刑和一位少年四年的轻刑。

      凭心说,这样的判决结果,简直是出人意料地好,我也举双手赞成。可以说,判决书中有了这样的“大手笔”,法官们的心简直踏实了一半,起码夜里能睡着觉了。但令人诧异的是,同样是未成年人,同样是轮奸,同样是“轮流”、“依次”发生性关系的一员,为什么要判李某一长达十年的有期徒刑呢?

      李某一以前是被劳教过,但被劳教是违法而不是犯罪,故谈不上“累犯从重”一说。难道就因为李某一态度不好,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吗?李某一家里有的是钱,道歉也是碰碰嘴皮子的事,李某一不认罪自有他不认罪的道理。此案本身就是卖淫嫖娼转化成轮奸的案件,李某一认为自己是嫖娼而不是强奸,可以说他不懂法,但不能把他当成与法庭“对抗”的“敌人”,李某一还是个孩子,不懂法可以给他讲法,可以对他进行教育,至于在量刑上这么区别对待吗?至于把“宽严相济”的政策演绎得这么“出神入化”吗?

       还有,法院人士一再强调被害人杨某是酒吧女,酒吧女不是卖淫女,但是,具体到这个案子,怎么能够肯定杨某就不是卖淫女呢?在酒吧陪酒,这是她的本职工作;跟李某一等人吃夜宵,这也人之常情,问题是,你陪完酒吃完夜宵三更半夜地还跟着李某一他们走,到底想干什么,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吗?

      当然,即使是卖淫女,也有不卖的权力,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事实上,李某一等人确实使用了暴力手段,杨某即使是卖淫女,遭到轮奸她也不是卖淫女,而成了轮奸案的受害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法院有必要强调酒吧女不是卖淫女吗?现实的社会,社会的现实,强调这个又想掩饰什么、掩盖什么呢?当然,这是题外话了,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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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9-28 13: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丹江诺儿 发表于 2013-9-27 20:15
中国的法律经常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个人认为,如果不那么折腾,也许不会判那么重,毕竟这事儿闹的动 ...

以后谁摊上刑事官司,不用请律师辩护,做到下面几点就行了:第一,即使心里不服,也要认罪悔过;第二,如果有同案犯,要积极检举、揭发;第三,要赔偿受害人,越早越好,越多越好;第四,向受害人道个歉,向受害人家属道了歉,如果是领导干部,再给党、人民、国家道个歉,最后向法官三鞠躬,说:“你们怎么判我也不上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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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9-27 20:15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经常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个人认为,如果不那么折腾,也许不会判那么重,毕竟这事儿闹的动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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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9-27 18:11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9-27 17:42
法律很简单,适用法律不简单。

  这是大实话。{: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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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9-27 18:02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9-27 17:42
法律是相对的静止,实际上建国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律的变动、发展、完善也是动静很大 ...

的确如此。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即使再完善,也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的正当能动恰恰对此能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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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9-27 17:42 |只看该作者
远去的烟云 发表于 2013-9-27 05:12
酱油二哥的解释很专业,第一次读二哥的帖子没笑。这注定不是一个可以轻松的话题。

法律很简单,适用法律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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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9-27 17:42 |只看该作者
独步天涯 发表于 2013-9-27 09:58
如能唤醒沉睡中的法律,能动总比不动好吧。

法律是相对的静止,实际上建国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律的变动、发展、完善也是动静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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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9-27 17:38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9-27 09:41
司法能动性本身是个好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真是喜忧参半。这个“能动”,太弹性,也太容易产生腐败的温 ...

网摘: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权渐渐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之一。在我国,普通老百姓基于认识上的偏颇,并不认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认为法官判案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非黑即白。不依照法律审判,随心所欲,就是不公正的。传统观念如此,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裁决便不能产生应有的权威,老百姓并不认可这样的裁决是公平公正的,尤其是当法官自由裁量权被普遍滥用的时候,更是如此。然而,从法的运行规律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与法共存的,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运用自由裁量权。正如“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他可以也应当把法律的皱褶抚平。” 而要把法律的皱褶抚平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官为追求正义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故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和发展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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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9-27 11:25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9-27 10:07
我眼里的公知是陈丹青,张鸣,连岳等。
至于我,屁也不是。但屁也有放的权利,是吧是吧是吧。

  另外,我还真希望你可以推动社会进步。至少和你相熟,没准弄些好处什么的。{: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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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9-27 11:24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9-27 10:07
我眼里的公知是陈丹青,张鸣,连岳等。
至于我,屁也不是。但屁也有放的权利,是吧是吧是吧。

  又偷换概念。不和你逗嘴了,该吃饭了。屁有放的权力,但也要看时间场合,不然,可以关在小黑屋里,可能就放不出了。不展开了,你懂的。风紧,扯乎吧。{: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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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9-27 09:58 |只看该作者
如能唤醒沉睡中的法律,能动总比不动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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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9-27 09:56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9-27 09:40
这种赤裸裸的人参公鸡我很反对!
我们的观点你可以不赞同,但下面的话是错误滴。
我们接着按你的逻辑往 ...

  社会进步是公知推动的?你还不如说是你推动的?切!{: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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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9-27 05:12 |只看该作者
  酱油二哥的解释很专业,第一次读二哥的帖子没笑。这注定不是一个可以轻松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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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9-26 21:50 |只看该作者
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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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9-26 21:45 |只看该作者
还有,那个唯一的成年人,被判了12年。
如果李天一刑期也低下来,那个成年人的刑期又显得过重。而成年人又没有从轻、减轻的理由。
幸好,李天一没认罪、没道歉、没赔偿,让法官有了不轻判李天一得理由,也让判决整体有了“说服力”。
总之,这个判决是法官反复研究、不断平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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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9-26 21:37 |只看该作者
笑熬浆糊 发表于 2013-9-26 21:22
轮奸起刑就是十年,只是不知道未成年该咋办

14到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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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9-26 21:29 |只看该作者
笑熬浆糊 发表于 2013-9-26 21:22
轮奸起刑就是十年,只是不知道未成年该咋办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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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熬浆糊 该用户已被删除
9
发表于 2013-9-26 21: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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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 发表于 2013-9-26 21:16
判决的结果不出乎我的意料,甚至判得更重也有可能,谁让李双江是名人er不是大官呢,谁让他老牛吃嫩草呢,谁 ...

对色妞、闲散等的观点我一贯极不赞同,甚至很小人地揣测他们的心理和世界观是不是出了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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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熬浆糊 该用户已被删除
8
发表于 2013-9-26 21: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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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9-26 21:20
单说十年,看不出轻重。但跟缓刑一对比,实在是重了。也许二审能改判。

轮奸起刑就是十年,只是不知道未成年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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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26 21:20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13-9-26 21:16
判决的结果不出乎我的意料,甚至判得更重也有可能,谁让李双江是名人er不是大官呢,谁让他老牛吃嫩草呢,谁 ...

单说十年,看不出轻重。但跟缓刑一对比,实在是重了。也许二审能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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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9-26 21: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知音 于 2013-9-26 21:18 编辑

判决的结果不出乎我的意料,甚至判得更重也有可能,谁让李双江是名人er不是大官呢,谁让他老牛吃嫩草呢,谁让梦鸽越来越漂亮还那么能赚钱呢,谁让李天一被娇惯成性了呢,要是不重判,这一切的不平衡怎么来化解呢。

这就是国人的心理,我绝不是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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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26 21:06 |只看该作者
芥末 发表于 2013-9-26 20:44
难道就因为李某一态度不好,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吗?李某一家里有的是钱,道歉也是碰碰嘴皮子的事,李某 ...


此案根子在于一开始公安局就认定是轮奸案,而不是卖淫嫖娼案。检察院也以强奸(轮奸)提起公诉。法院自然会以强奸(轮奸)来判决,如果认定李某一无罪,那公安局、检察院就是办了错案。所以,强奸(轮奸)的结果注定是不可更改的。在这种情况下。梦鸽想做当代“秋菊”,也注定会是一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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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26 20:44 |只看该作者
难道就因为李某一态度不好,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吗?李某一家里有的是钱,道歉也是碰碰嘴皮子的事,李某一不认罪自有他不认罪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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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小人心的猜测,梦鸽的慈母多败儿起了最坏的作用,包括她这几个月的折腾,都不是好折腾.
有意思的是,人的思维惯性总是认为事在人为,为就一定有得吗?就一定有预期的完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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