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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从高山,祝均一们的刑期看司法如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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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山,祝均一们的刑期看司法如何公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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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4 09: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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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4-9-14 09:07 编辑

     
                                      从高山,祝均一们的刑期看司法如何公正

      2014年9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等人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被告人高山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财产刑。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至此,这个轰动一时的十年前的金融大案,随着主犯高山的归案自首,尘埃落定。

      当然,从法律的层面上说,高山从潜逃的加拿大回国自首,应当受到法律给予的适度宽容。但此案的事实是,案发十年之后,当年被他们联手套走的八个多亿的现金,依然没有追回。

      作为主犯的高山,却领了十五年的刑期。不能不引起人们强烈的围观和思考,当然,最值得围观和思考的就是这个十五年的判决是否合理,是否让人信服,是否有可比性?其实我相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敢于做出这样的司法判决,当然是有足够的理由来应付人们的质疑。至于他们给出的理由,能不能让质疑者满意,都不重要。

      我属于对此案判决的强烈质疑者之一。

     所以质疑,是因为你看看全国普通民间的的经济犯罪案里,有多少案值远远低于高山案的,领受到的刑期是死刑,死缓,无期的,为何一个高山八个多亿的案件,当事人仅仅获刑十五年?他潜逃了十年,然后归案自首,然后就给了一个在我看来不痛不痒的刑期。
2000年至2004年间,时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负责人的高山伙同李东哲等,从支行26家存款单位的账户里转出了276笔存款,总金额高达28.9亿人民币,截至2005年案发时,尚有8.02亿无法追回。2004年底,高山等几名嫌疑人潜逃至加拿大,2012年8月回中国自首。

      相比而言,大家所了解的普通民众财产犯罪判刑过重。2006年,山西人许霆利用银行的ATM取款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人民币,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虽然此案后来得以纠正,毫无疑问的是,一个属于不当恶意得利案值只有区区十七万五的,能领受无期,看起来更像是一个笑话。

      当然,高山案并非个案,职务犯罪在不停的上升,案值也越来越大,就后果和影响力而言,在我看来,远远恶于那些民间的经济罪犯,却能屡屡享受法律的“恩典”,让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司法如何能真正意义上的达到它应有的“公正”,让司法的天平不倾斜。

      上海社保案,因为挪用了158.56亿元的主犯祝均一也只是判了18年,由此给人的感觉,职务犯罪,法网很有恩典,而民间的经济犯罪却能罪加一等。就罪恶和影响后果而言,难道祝均一,高山们的会比许霆,吴英们更轻吗?

      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它应有的公正,那么这个社会就会让人感到绝望。

      这里有一组数字: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这也就意味着,近七成的职务犯罪者最后都没有真正坐牢。

      谁给了这些罪犯们如此的待遇?

      我不相信职务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会低于那些民间的经济罪犯,为何“平民犯罪获重刑,官员腐败可保命”?

      庙堂里,还在口口声声高呼司法公正的人们,你们不觉得脸上热辣辣的吗?

      难道果然应了“窃珠者寇,窃国者候”吗?

      中国的司法公正,你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一个小贼寇偷了两部电动单车,顺了别人的钱包手机可以领受数年的刑期,而一个给国家造成八个多亿的资金流失的职务犯罪,却只有十五年的徒刑,然后你告诉我这是司法公正?

      对不起,我想爆粗:

      他妈的,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2014年9月1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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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10-21 23:09 |只看该作者
柳二叔 发表于 2014-10-21 18:06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又“薨”了?{: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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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10-21 18:06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4-9-14 11:05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想寻找公正,就得看人家愿不愿意施舍了。

http://qwxdtzxx.blog.ifeng.com/
{: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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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9-15 18:38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4-9-15 07:17
和立法有点关系,但我认为关系不大,老爷子看看长亭有关此案的延伸解读就可以知道问题在哪里,还是司法如何 ...

应该还是执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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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9-15 07:17 |只看该作者
和立法有点关系,但我认为关系不大,老爷子看看长亭有关此案的延伸解读就可以知道问题在哪里,还是司法如何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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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9-15 06:5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是好像是立法的问题,不是司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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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9-15 06:02 |只看该作者
感谢长亭有关高山案的解读,马缨花自打他老公在央视250频道露脸以后,受刺激智商直线下跌。前景十分堪忧,这个案子,以及祝均一的案子都是判决生效的,我哪里听风是雨了?你这头发长见识短的婆娘,赶紧去干点力所能及的,别嘚啵嘚的,央视真是祸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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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9-14 23: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4-9-14 23:24 编辑

 2007年2月16日,在整整两年隐匿形迹之后,加拿大警方在温哥华逮捕了高山夫妇,罪名是高山的移民申请表职业资料填报不实;涉嫌持有犯罪所得资产;涉嫌中国国内案件遭中国通缉,以及涉嫌在加国从事洗钱活动等。2012年8月,潜逃加拿大近八年的高山从加拿大回国自首。
{:soso_e120:}高山是因移民资料不实并涉嫌犯罪,不能再在加拿大继续逃避追捕,而被迫回国接受审判的,并非自愿回国接受审判,因此,认定其投案自首,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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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9-14 23:13 |只看该作者
犯罪事实

  非法揽储 占26单位巨额存款

  案发时高山是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李东哲、李东虎是“高山案”中的重要人物,是黑龙江世纪绿洲投资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东哲与高山相识后,交往日益密切,二人商议采用不法手段进行揽储。为了让大储户到高山所在的银行建户存款,李东哲下了“血本”,甚至数次用拉杆箱装满钱进行“攻关”。4年间,高山等先后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揽储到河松街支行建户存款,由此揽储业绩飙升。大笔资金存入后,高山等人即采用偷换存款企业预留印鉴卡、伪造存款企业转账支票等手段,将巨额款项转出。2000年至2004年间,李东哲、李东虎、高山伙同他人以非法手段占用20多家存款单位的巨额存款。此后,又以提现、转账、电汇或境内外购置资产等方式非法据为己有,存入银行的巨额资金“人间蒸发”。

  挪用公款 逃到国外因车祸露案底

  2004年12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河松街支行要求划转东北高速账户3.2亿元资金。原中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试图阻挠法院划转资金无果后,几名嫌犯分别逃往加拿大。

  案发之前,高山的妻儿已经移居国外,高山是名副其实的“裸官”。据报道,高山在异国的几年里始终保持低调,在贷款、汽车登记和水电账单上不显示自己的名字。他的身份和行踪一直不明,直至卷入一起交通事故。2006年10月,一名华裔男子所驾蓝色马自达轿车与另一辆汽车碰撞。赶到现场的警察发现这位男子并非车主本人,于是要求他提供个人资料。此人是高山,他逃至加拿大后与政府机构有案可查的第一次正式接触,始于这次车祸。

  2007年2月,加拿大警方在温哥华逮捕了高山夫妇。当年8月,高山从加拿大回国自首。

  追赃5亿 三被告回国投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被告人袁瑛、张立滨,勾结高山,采用偷换存款单位预留印鉴、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段,将河松街支行存款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虚假公司或者空壳公司账户。李东哲、李东虎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以提现、转账、电汇等方式将资金转出,被李东哲、李东虎非法占有。

  2004年12月,李东哲指使他人将涉案资产变卖转移。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袁瑛、张立滨骗取河松街支行资金,高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02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物合计人民币5.16亿余元、美元11万元。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于2012年1月、2011年7月、2012年8月从加拿大回国投案,李东哲、李东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实及赃款去向,高山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法院宣判

  3被告获刑

  高山被判15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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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9-14 23: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4-9-14 23:06 编辑

投案自首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高山是因交通肇事遭加拿大警方调查,在加拿大警方发现其犯罪问题并拟对其采取措施后,才被迫交代犯罪事实的,其在作案后长期逃匿,不应算投案自首,应该算逃犯被缉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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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9-14 16:46 |只看该作者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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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9-14 12: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捕风就来雨是闲老师一惯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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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14 12:2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必有隐情,断不是你气愤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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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14 11:12 |只看该作者
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说,按中国法律,贪污五十万就可处极刑.
可能为了今后引渡外逃者,现在宽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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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14 11:0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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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14 11: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想寻找公正,就得看人家愿不愿意施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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