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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有谁能把今晚的焦点访谈搬上来让闲散之流开开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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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能把今晚的焦点访谈搬上来让闲散之流开开眼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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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1: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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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晚的焦点访谈,公布了太原“打死讨薪农民工”的一部分警方和工地摄录的视频录像,同时还有目击证人的证词,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事实真相。估计闲散之流看了,会后悔不该人云亦云、受人蒙骗、替人干嚎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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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发表于 2015-2-2 23:30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5-2-2 21:27
如与山人讲理还不如和街边卖瓜的吵架.
说他没知识有点冤枉他.
但他那些知识结构太陈腐了,扔了不可惜{:1 ...

谁有你视民工为“刁民”的知识结构新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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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发表于 2015-2-2 21:2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2-2 19:02
王文军等警察依法出警,受到阻扰,阻扰公务也是违法行为,而且侵害的客体是执法人员,他们肯定 ...

如与山人讲理还不如和街边卖瓜的吵架.
说他没知识有点冤枉他.
但他那些知识结构太陈腐了,扔了不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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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发表于 2015-2-2 19:02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5-1-31 00:25
仔细看视频解说.
大部分人散了,可能带到所里就三个人.

王文军等警察依法出警,受到阻扰,阻扰公务也是违法行为,而且侵害的客体是执法人员,他们肯定想都带走,但等了很久,增援没来。这就是踩着头发站着的原因。因为周秀云在被制服前一直没有松手也没有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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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表于 2015-2-2 18:5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1-31 11:24
当柳二之流打着农民工违法在前替违法指法者们辩解,并污蔑谴责的声音是在摸黑警察形象时。却不去反思,中国 ...

人家酒驾的是酒后糊涂,这几个民工却是明目张胆!再说了,我谴责的是媒体和他们一起制造谎言、你们在依据谎言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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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发表于 2015-2-2 12:57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5-2-2 12:20
把性情中的人性和良知剔除掉,用养殖户对待牛羊的眼光对待老百姓,政治就容易懂了。

形象又辛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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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发表于 2015-2-2 12:2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2 09:27 政治是们大学问,山哥自觉还不是很笨,在县领导机关工作10年,跑省领导机关20年,仍然感觉莫知之也。

把性情中的人性和良知剔除掉,用养殖户对待牛羊的眼光对待老百姓,政治就容易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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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发表于 2015-2-2 09:27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2-2 04:59
呵呵,他要能讲出啥道理,就不会在妞的面前耍威风了。丢人现眼的豆。

政治是们大学问,山哥自觉还不是很笨,在县领导机关工作10年,跑省领导机关20年,仍然感觉莫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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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发表于 2015-2-2 04:5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2 00:32  回头来请隽水泥牛 给大伙搞个政治讲座,普及一下政治知识。

呵呵,他要能讲出啥道理,就不会在妞的面前耍威风了。丢人现眼的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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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发表于 2015-2-2 04: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2-1 22:50  不是打击你,男人的话题你总喜欢参与,不要象以前哭着走,行否?小墓算球,我今晚还是这样说一回,这个梁 ...

你这颗豆豆有意思,跑这来耍酒疯来了?还结下梁子了?偶好怕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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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发表于 2015-2-2 00:32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2-1 23:07
做温馨的小女人去吧,政治你永远不懂!也不是小墓能懂,他鸡肠小肚。晚安,春节来临问声好,2015一切平安 ...

回头来请隽水泥牛 给大伙搞个政治讲座,普及一下政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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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发表于 2015-2-2 00:16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2-1 22:50
不是打击你,男人的话题你总喜欢参与,不要象以前哭着走,行否?小墓算球,我今晚还是这样说一回,这个梁 ...


牛人你可别开溜!{:4_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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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发表于 2015-2-1 23:07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22:57
好吧  我又一次哭着走了  这次是你欺负我哈  我也记下了  …
你不是以前的如风哥哥……
晚安  不理你 ...

做温馨的小女人去吧,政治你永远不懂!也不是小墓能懂,他鸡肠小肚。晚安,春节来临问声好,2015一切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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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发表于 2015-2-1 22: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湘女妃儿 于 2015-2-1 22:59 编辑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2-1 22:50
不是打击你,男人的话题你总喜欢参与,不要象以前哭着走,行否?小墓算球,我今晚还是这样说一回,这个梁 ...


好吧  我又一次哭着走了  这次是你欺负我哈  我也记下了  …
你不是以前的如风哥哥……
晚安  不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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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表于 2015-2-1 22:50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22:43
你还知道我们都活在尘世中呀  这纷纷扰扰的尘世本来就有很多的不公平 ……
估计你今晚一定是喝多了 又失 ...

不是打击你,男人的话题你总喜欢参与,不要象以前哭着走,行否?小墓算球,我今晚还是这样说一回,这个梁子算结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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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发表于 2015-2-1 22: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2-1 22:32
你也好,晚辈也好,都活在尘世中,我几个同学的儿女回来聚会,武大的,中石油的,西北交大的,苏州大学的 ...

你还知道我们都活在尘世中呀  这纷纷扰扰的尘世本来就有很多的不公平 ……
估计你今晚一定是喝多了 又失了你温润儒雅的风度 不和你争辩了。就凭你这几句话俺忍不住又想打击你了,今晚俺还是放过你吧  好好滴去醒酒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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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发表于 2015-2-1 22:43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22:23
晕  你这家伙 今晚喝酒了吧  俺都和你讲和了 说不争了撒 还把气撒俺身上呀。
至于我孩子我倒是希望她是 ...

那么牛气原来是喝酒了啊?

好怕怕啊,别和墓歌一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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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发表于 2015-2-1 22:32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22:23
晕  你这家伙 今晚喝酒了吧  俺都和你讲和了 说不争了撒 还把气撒俺身上呀。
至于我孩子我倒是希望她是 ...

你也好,晚辈也好,都活在尘世中,我几个同学的儿女回来聚会,武大的,中石油的,西北交大的,苏州大学的,清华的共聚一堂,我只交给他们前行的勇气。社会事务总要人来做,希望他们比我们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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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发表于 2015-2-1 22: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2-1 22:08
你看了视频没?张秀云是如何的嚣张,要真是拷走了,哪还有这一出。有些事你不懂,也希望你不要介入。你女 ...

晕  你这家伙 今晚喝酒了吧  俺都和你讲和了 说不争了撒 还把气撒俺身上呀。
至于我孩子我倒是希望她是,可惜她对考公务员不敢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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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发表于 2015-2-1 22:08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10:01
这个话题我觉得再争论下去没有任何意义了。我记得你也说过农妇是伤害致死,这其中的原由相信你也懂。
若 ...

你看了视频没?张秀云是如何的嚣张,要真是拷走了,哪还有这一出。有些事你不懂,也希望你不要介入。你女儿为什么要读书,假若她是一警官,希望有这一出吗?这狗屁的人世,这狗样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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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发表于 2015-2-1 21:59 |只看该作者
蔷薇盛开 发表于 2015-2-1 11:53
警察中确有害群之马,但警察执法确有尴尬之处,一个月前我曾亲眼目一件,一个醉鬼把机关横停在小区出入口 ...

假若一个人的良知都没了,还有法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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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发表于 2015-2-1 21:58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10:06
好吧,你就继续高贵吧
我只记得一句民谣;当官不为民主,不如……

你真的不懂什么,我从不希望你介入这样的是非之地,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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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发表于 2015-2-1 21:55 |只看该作者
真不想看了,我的底线,我的原则在我的话语之下。各位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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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表于 2015-2-1 17:10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16:31
我所表达的观点并不是说警察这个我们平民百姓的心中神圣的职业不好。相反我最敬重的就是他们。工作辛苦 ...

你说的那个警察值得同情。

因为,他并不是在执行公务,他的任何行为不代表法律。而王胖子警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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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5-2-1 16:31 |只看该作者
蔷薇盛开 发表于 2015-2-1 11:53
警察中确有害群之马,但警察执法确有尴尬之处,一个月前我曾亲眼目一件,一个醉鬼把机关横停在小区出入口 ...


我所表达的观点并不是说警察这个我们平民百姓的心中神圣的职业不好。相反我最敬重的就是他们。工作辛苦,危险性大。平时也喜欢和警察朋友们出去休闲,觉得和他们出行是最放心最安全的。我是就事论事,一个警察对付一个泼妇般的女人有很多种方式。可是他唯一选择了一个违反国家法律的方式,不得不让人疼惜。
作为一个警察很多时候是很无奈。记得上半年在网络闹得沸沸扬扬的警察殴打学生家长的事情就发生在我身边,我是亲眼所见,都是在学校接孩子,电动车与警察私家车发生摩擦,本来一句对不起就可以解决的事。结果闹得大打出手。我更多的是指责学生家长不该口不择言破口大骂,惹恼了警察进而事情一发不可收拾。害得警察被停职被批判。我置身其中还是为这个警察叫屈,为他叫一声不公平。我想说;中国的文明礼貌哪里去了?这和土匪当道,野蛮社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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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发表于 2015-2-1 14:3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2-1 13:27
要知道那起事件,只是一个治安事件。警察到场时,并无斗殴了。警察依法传唤,当事人不配合,可以依法强制 ...

我记得是警察的手铐扫到一个民工的头上后现场才出现局面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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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发表于 2015-2-1 14: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青芜 于 2015-2-1 14:19 编辑

好热火的一个帖子呀,其实大家说的都有道理,只是大家纠结和讨论的着重点不同才出现了这么多的争论。
我只是想问一下:
(1) 周秀云和其丈夫儿子是良民还是刁民? 说她是良民的话,她暴力阻拦执法在先,儿子丈夫撒谎欺骗天下人在后,如果说她不是良民,他们一家又害过人吗?她又罪该被警察踩头二十七分钟致死吗?他们一家确实是去工地取剩余工资,只是因为与保安因为安全帽的问题,产生了争吵,从而发展成斗殴。
(2)保安有错吗? 遵守工地规定是每个工人应该知晓的吧?他们是执行这个规定的人,他们忠于自己的值守,这样很难得不是吗?如果没带安全帽在工地出了问题,那朱秀云一家又会怎样呢?
(3)胖警察之类是坏人吗?或者他们原本就是一个坏人,就是一个潜伏在人民警察队伍的害群之马,因为当初潜伏的深,直到这个事件才被暴露出其残忍的本性的,其实我们不了解他们之前的生活或者作风,不敢妄加评论,但是有一点就是因为周秀云他们斗殴这个有才有了后面的果,这是事实吧,他们是人有七情六欲没错,但是他们更是一个人民警察,人民赋予的权利是让他们保护人民,不是拿手里的权利在人民头上践踏。而他们在警察队伍也只是个人少数不是吗?
(4)媒体的导向客观吗?首先他们先发文《农妇讨薪不果被警察打死》这样的标题是博人眼球没错,增加大家对弱者同情的同时,更加厌恶唾弃执法人员,从而引发两者对立,居心何其险恶,为何没有人来讨伐这些无良的媒体人呢?是不是我们更信服这些媒体宣传带给我们的真实,从而真正忽略了事情的本质真相?

以上这些只是个人感受,路过看到此贴也就多说了两句,只此而已,别拍我哈~最后补一句太原公安局的危机公关能力实在是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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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发表于 2015-2-1 13: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1 12:33  普法教育。

要知道那起事件,只是一个治安事件。警察到场时,并无斗殴了。警察依法传唤,当事人不配合,可以依法强制带回警局。但只有遇上暴力抗拒,才能使用警械。而王警官等人却上来就使用手铐,就属于违法使用警械。这是激起事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也是让死者失态的重要原因。从录像中可看出,民工们并没有抗拒被铐,而对死者的撕扯阻拦,警察完全可以采取使用警械加以制止。不应该采取粗暴的脚踏头发的恶劣行为。不该使用警械的时候,滥用警械,应该使用警械的时候,却不使用。难道那几个警察做的没错吗?难道事态的恶化,作为执法的警察不应该是承担主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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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发表于 2015-2-1 12:33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2-1 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 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

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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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发表于 2015-2-1 12:21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2-1 00:11
假若我是胖警官,我也会象他那么做,让我的死来唤醒全民族的良知。邪非要压正,那是千古笑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 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你先好好看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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