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5-27 08:25 编辑
王文军的自辩词:执法过程中没有想伤害谁
2015-05-26
鉴于周秀云家属律师开庭前违规公布笔录等材料,制造王倩被拒旁听的谎言,以图误导與论影响审理。王文军律师就此公布相关辩护材料与证据,希望法院公正审理。 以下为王文军法庭陈述自辩记录,不代表发布者的观点,请理性评论:
......当警察对她提出“放手放手”警告的时候,她的回答是“不放不放坚决不放。”为什么······遇到困难的时候她没有那么强烈的声音要和警察进行对抗,所以代理人刚才说周秀云对警察进行侵害是为了保护自己,是不符合事实的说法。这是我对刚才代理人提出问题的一个反驳。
大家知道12.13案发生以后,有关部门对我执行拘留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6日,当时的背景情况是事发后王奎林等人在个别目的不纯、用心良苦打着法律卫道士幌子人员蛊惑下,把不明真相的媒体和为搏眼球提高点击率的网站作为平台,利用自己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特殊身份,把自己伪装成可怜的讨薪人员,利用传统中国人把女性作为弱者的同情观念,以博取国人的同情(在这里,我还想说一下以周秀云在现场的表现,恶语辱骂,粗话脏话连篇,口出狂言,动不动就要弄死谁,对执法民警采用“下三滥”的挠脸抓裆的恶意手段,是不是中国柔弱女性能做出来的)。
王奎林等人捏造执法民警和保安是老乡,捏造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粗话骂人、打人的事实,捏造民警对其手机证据毁灭的事实,歪曲民警被嫌疑人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措施,断章取义,打出一张踩头发的照片,在媒体和网络中恶意传播和炒作。在公安机关没有对真相公布,而我本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特殊,未经组织许可,不允许接受媒体采访和情况说明,更不能利用强大的网络为自己辩解,致使全国“舆论”一边倒。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处理问题上,不能按事情“是非曲直”来判断决定处理问题,而是按照中国人传统处理家庭内部矛盾的方法,比方说,两个孩子打架,不问青红皂白,先找理由对年龄大的进行惩罚,然后安抚年龄小的,年龄大的有意见,从自身找原因,这种没有是非观点的观念,致使违法犯罪人员有恃无恐,得寸进尺,无理取闹,发展到今天不可收拾的地步,违法人员的行为得不到追究,合法的执法民警却成了站在法庭上的被告,这也是起诉书中提到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真正原因。恶劣影响的责任和后果应该由谁负责,也是作为执法民警王文军和郭铁伟含冤至今的真正原因。黑龙江庆安枪击事件能顺利处理的相对稳妥,也正是吸取了“12.13”案件的教训,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
2014年12月13日,我和同事是接到上级命令出警,是有人人身权利遭侵害被他人殴打,我们是依法执行公务,不是去和任何人吵架或打架去了,我们代表的是政府和法律,和双方当事人谁也不认识谁,没有任何的个人恩怨,更不是为了我的家人和亲朋好友被殴打去帮忙。我们执法需要尊重,更需要公民的配合和服从,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我们在执法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的关键,而不是单纯的以处理老百姓打架一样,你骂他一句,他踢你一脚,谁对谁错,况且你对过路的拉架人实施殴打,也是没有道理的,对于这样一个不平衡的主体,采用这样的方法对民警处理很不公平。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周秀云不法侵害,我采取现场处置措施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进行多次口头警告无效情况下,采取徒手制止,顺势拉倒,并没有加大力度,抓住柔软的头发是减少伤害最小的可能,不存在故意伤害。有人怀疑是不是因为周秀云抓你、打你,你当时很生气,就是想弄死她,试想现场一开始周秀云恶语辱骂,骂爹骂娘,对于一个有血性的男儿,肯定有激烈的反应,是谁骂爹骂娘都要生气。还有,有人打了你就生气,我王文军不是说没有血性,而是因为我知道,我的身份,我是一名警察,我的职责和肩上的任务,我要忍辱负重,不能和他人一般见识,在询问中,也有人质疑我为什么不采用攻击式制服或击打对方,我是为了避免伤害,抓住人体最不易受伤的头发,采取被动的摆脱和控制,出现这样的结果,我都说不清楚,如果我真的击打了对方,出现了意外,我还能给自己说清楚吗?
从执法开始,我的同事就打开了执法记录仪,我意识中清楚的知道,我的同事在录像,因为这是公安机关的要求,目的是对现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直观的证据,也是为了对民警的执法进行监督,在本案中也正好是我们无罪的最有力的证据。试想现场的众多围观人员,有多部手机在拍照录像,我还一再提醒我的同事把执法记录仪一直开着全部录上,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但是我也不可能愚蠢到我要故意伤害别人,我告诉他们赶紧把证据留下,将来可以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这符合常理吗?
抓住头发,顺势拉倒是当时最有效也是伤害最低的一种摆脱侵害的操作。我用力不是很大也不是很猛烈,如果周秀云能顺应民警的摆脱,或因为我的摆脱难受,松开双手,顺势躺下,不可能造成任何伤害结果,可悲的是她死命抓住以头的力量硬抗,我当时在那种情况下我不可能感受她的用力大小,这种对抗造成了这样的结果是我也没有想到的。 自始至终,我没有辱骂过对方一句,在执法现场,我也没有说过不文明的语言,我也没有对对方有攻击行为,不能感到她有严重后果,好在执法记录仪完整的记录了当时的执法过程,如果说执法记录仪被当时现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破坏,那今天站在被告台上的我和郭铁伟将百口莫辩。
不管公诉机关的调查案卷有多厚,不管对方或代理人的提问和指责有多尖锐,也不管我的辩护人今天为了我的正义多么的努力,执法记录仪是最原始最真实的客观证据,它不带有任何的个人主观意愿和私心杂念,因为突发事件,我不可能刻意地记忆整个过程,也因为遭受突然打击,所以回忆不是完全准确,但我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以执法记录仪为准,包括公诉机关调取的各种视频资料,我尊重法律,尊重法庭。我也必须尊重我自己,王文军这个名字不仅仅是个称谓和代号,它是我父母给我起的,也是一种责任和信念,我可以对它负责任,不管再苦再累,为了正义也为了王文军的名字,我可以付出我生命的代价,我只是希望法庭对我执法过程这一件事,给予一个公平公正的结论。是对,还是错?是合法,还是非法?
关于公诉机关对质证阶段提出的一个证据问题,我有几点不同的意见。
第一个,公诉机关在对我干部履历包括派出所会议记录包括值班登记表展示应该是是客观的、真实的,但是这种客观和真实有没有相关联,它是不是一种客观的真实,是不是一种真实的客观,是有问题的。至于为什么我想说,第一个,我想说,作为派出所的民警是24小时值班,也就是说从当天的八点到第二天早上的八点,他一直是在接警出警工作,派出所内部所有的会议记录显示全体人员参加,那么出警的人员他能不能参加会议?
还有一个问题,当天没有完成的警务,第二天也加班到下午,这两天的时间,一直在工作,并没有时间参加所里的会,为什么我要在这里说,因为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情况并不是很了解,法庭有时也不会很明确,我的代理人也不可能了解我的工作性质,所以,对于一些证据我要进行一些解释,我认为它不是客观的真实,就是说如果没有参加会议,也没有人记录谁参加谁没有参加,对没有参加的人员上级任务怎么传达的,还有对接处警的规定是两名以上的正式民警,下面对接出警两名以上的问题,副中队长的问题,我要对相关事实做一个合理的解释。
龙城派出所成立2011年,当时成立的时候编制是六名副中队长,除综合队长是女同志,值班出警的班组各配备一名副队长,和队长一起负责带队出警,分别是武XX、张XX、郭铁伟、张X。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基层人员少,任务重,通常有人不堪重负,身体生病,调换岗位,现在在所参加工作能出警的就只有郭铁伟和张X两名副队长,我原来所在辅警队的副队长张XX调离之后,所长找我谈话,让我负责副队长的角色和李XX一起出警,我当时就回绝了,我说上级信任我,认为我能胜任这个岗位,给我下这个命令,现在我只能做好我民警分内,郭铁伟作为副队长,也是李XX脚部严重受伤,上楼都不能坚持,不能出警,让我一个人负担重不要紧,有时候工作确实难以开展,才把郭铁伟抽到我这个班组,和我一起工作。
身为副中队长,没有我的配合,他无法开展工作,但是没有我的配合,他也无法完成工作,所以,对于我们两个来说,不存在真实和客观,也不存在副中队长这个事情,以接出警规定,以一个任命往我们身上放这个责任,和事实是不相符的。我说这个事情,并不是要减轻我的责任,加重郭铁伟的责任,也不是减轻郭铁伟的责任,加重我的责任,证明我们两个人在派出所的工作中坚持最繁重最辛苦最头疼也最风险的工作,它不是警察工作中的香饽饽,每个人都抢着干。
在所里进行留置的时候,是我对四名人员进行准备留置的,这个过程中郭铁伟应该也是知道的,作为副中队长他也没有权利批准,但是他有责任在副所长不在的情况下,提醒我把工作做好,事后向带班副所长报告,这符合平时的操作规程,留置人员只是一项简单的,为了继续盘问的一个措施,犯罪嫌疑人我们不可能放在值班室的大厅上,如果我们带回来的是西瓜是好吃的,我们没有权利消化它,也需要领导批准才能消化它,我们带回来的是麻烦,是有危险性的,我们需要作出这样的处理,如果领导不在,我们可以把他留置起来,事后向领导汇报的,这不是我们违反规定滥用职权。
也有人提出值班是五个人,要追究其他人的相关责任,既然我和郭铁伟同志因为出警工作中,因为工作受到这样的灾难,感到很冤枉,也让其他同志再受到冤枉,李XX上楼都是一瘸一拐,作为杜立功同志,在家养病期间,是因为人员太少,我们所长三番五次打电话请求,您能接电话就接电话,顺便招呼这两个同事,两位同事都是带病工作,我们没有对他们指责,因为体制出现了问题和现实的严重疏忽,因为这件事之后,社会影响力的扩大,把责任都强加在两名辛辛苦苦担任风险出警的民警身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狡辩,是让在基层工作的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泪!
对于公诉机关刚才提出的留置问题,包括还有一个问题,笔录应该有两名正式民警做,但是你却让两名辅警做,大家想一想,就两名值班民警,又要出警又要做笔录,带回五六个人,你能不能完成,我今天为啥说这种情况,因为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你是不了解的,法庭也是不了解的,作为我们公安机关,局以上领导不能了解的,这是一种现实情况,我的辩护人他也了解不到这个情况。
第二个问题,我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医学鉴定机构有几点意见。第一点,在我们日常工作中,我也接触过这种情况,两个人打架,有一方把对方打的耳膜穿孔以后,但是双方和好了,再接下来2、3天中,如果有其他人和这名挨打的人发生冲突,如果他不经意打了他脸部,但是这种情况下,被打的人就可以报警告对方打了他,他耳膜穿孔。如果没有视频资料,任何人就无法判断耳膜穿孔是前两天打的还是今天打的,对于王友志受伤的情况,我在拘留以后我明确的向公诉机关提过,因为在现场对人民警察谩骂殴打,但是人民警察不能对他进行不文明的谩骂和还手,这种情况下说警察打人了,这是明显的推责。所以当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保证周秀云尸体的安全,不能让其他人搬动移动过程中再受二次伤害而强加在我的头上,第二个,王友志在14号,医检中就已经得出身体完好,没有任何受伤,但是专家在随后做出的结论,他推断我根据CT报告我能看见前两天做的X片上有可能受伤,这需要一个合理的,你是根据(听不清)发现的。而专家说了句,我水平高,可以看出来,别人水平不高,他看不清楚。这不是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要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我的公众的眼光,在做CT的同时,再做一个X片,如果说这个X片和前两天的X片一样,这才能证明王友志是14号以前发生的,具体是哪一天也不能确定,因为专家说根据受害人的口述,如果受害人的口述像我刚才所说的耳膜穿孔的案例,他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他要是不说,任何人也不能确定,他受伤的就是13号在派出所被我同事打的,我提出这一个观点,请求法庭注意对证人拿出的证据能不能引用。
另外,在鉴定人员中,也说过对于(听不清)他判断的依据也是10天到半个月,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根本不能判定他受伤是哪一天,如果说14号拍的X片是真实的,那么王友志受伤的可能性完全就是14号一次发生的,他就是栽赃于我,因为在现场和他们的所作所为是相一致的,在这里,我不想对我自己的行为做隐瞒,做回避,对周秀云的侵害作出的摆脱和制止,是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结果和我有关系,和其他任何人没关系。我不否认这一点,在派出所我开门进去以后,郭铁伟在旁边站着,我没有看见郭铁伟打任何人,我只是看见王友志嘴里骂骂咧咧,我当时是有点生气,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脱了鞋,上去在他脸上打了两下,这是我工作中不注意方法,缺乏素质的表现,我在庄严的法庭上,对我的行为忏悔,我也向王友志同志表示歉意,对于周秀云的意外死亡我也感到很惋惜。因为我作为一个执法人员,和她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更没有任何的个人恩怨。
我也是从农村走出来的,如果我父亲在世的话,也是经常外出打工,我知道你们外出打工不容易,对于你们对我的指责或者是怨恨,我没有怨言,因为我是工作,你们是私事是家事,我能理解你们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我也请你们理解我作为一名警察对法律的工作的(听不清)。作为一名警察,作为一个男人,我有时也想能适当的给你们一些帮助,因为这是一个人有道德的人起码的良心,不能因为自己有错或没错,法律上也有无过错赔偿,我之所以这样说,是我作为一名警察,一个男人应有的道德,我不是惧怕什么也不是害怕什么,所以请你们理解。
我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没有想伤害谁,也没有滥用职权。而今我坐在被告席上。以后,我将誓死捍卫警察的执法权! 我先说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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