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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说说黑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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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黑救护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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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6-2-1 21: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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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黑救护车,就是未经卫生部门批准的、不具备救护设施、人员资质的假救护车。


      媒体一直在谴责黑救护车,呼吁公安机关打击。其实,他们抠错了大腿。黑救护车,都是有牌照的面包车改装的,有牌照,就是合法上路,公安交管部门只能处理它的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至于无救护资质,应该由卫生部门查处,非法营运,应该由路政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行事吧?


      话虽这么说,但上级还是揽下了这个活,让查!


      查了,我们辖区医院有三辆,都是面包车拆了后座,放上担架床和氧气瓶、急救箱,但没有安装警灯和做救护车涂装,他们采取与护士站挂钩的办法,与有需求的患者议价后,护送患者。


      按照患者们的反映,医院的救护车是只管接患者来医院,不送患者回家的,一些骨科患者、重症患者、老年患者要回家,如果没有亲友接送,就只能靠黑救护车了,有些孤寡老年患者,人家还负责用担架抬上楼。


     这、这完全是填补了市场空缺的善举嘛!哈哈,我觉得应该予以引导才对,不要什么都是打击打击的,简单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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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6-2-3 19:06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8:26
这倒也是。原本也确实不是你们的责任。我们国家用人制度原本就混乱,导致各种拖欠、各种黑恶。人口过多, ...

新中国建立后,多久才真正有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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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6-2-3 19:03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8:36
交通局下属的运管单位,跟公安部的交警之间,属于哪种关系?

前者隶属交通部,后者隶属公安部。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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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6-2-3 19:0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8:31
你这话不完全对。原本是物价局的事情。但是,如果不按规定价格,导致出现民事纠纷,那就过渡到你们警察部 ...

其实,民事纠纷也不归警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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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6-2-3 18:58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8:38
我放了一把菜刀在车上,准备遇到盘查就说是新买的忘记放回厨房了。这种算违规不~~~

菜刀不在管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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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6-2-3 18:40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6-2-3 12:16
那种多功能的工兵铲算不算管制物品?想买一个放到车上。这玩意虽小,功能却挺强大,铲头一边是锯齿,一边 ...

西风玩户外吗?怎么这样的工具也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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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6-2-3 18:3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2:27
擦边,遇到认真的,可能会没收。如果是山区林区,也可以视为生产工具而不管。

我放了一把菜刀在车上,准备遇到盘查就说是新买的忘记放回厨房了。这种算违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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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6-2-3 18:3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1:54
对于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什么法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

交通局下属的运管单位,跟公安部的交警之间,属于哪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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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6-2-3 18:3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0:47
懂疾控吗?防止传染病。

不仅仅是传染病的事情。还有诸如防腐不好出现恶臭啊,尸体搬运引发恐慌啊——中国人是忌讳尸体的,这类其他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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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6-2-3 18:3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1:48
青岛大虾的事情,应该是物价局的事情吧?但人家只知道报警。你警察不是物价执法主体,又能把人 ...

你这话不完全对。原本是物价局的事情。但是,如果不按规定价格,导致出现民事纠纷,那就过渡到你们警察部门了——我说这话,你承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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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6-2-3 18:2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1:44
管理得依法。非法营运的执法主体应该是运政部门,警察插手运政,属于越权执法。

交警查超载、酒驾这类,是吧?内部分工这么明确,为什么还出现那么多问题?是机构臃肿养着的不干活的居多,真正干活的却忙不过来,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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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6-2-3 18:2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1:37
不论真跳假跳,都应该是劳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事情。其实,如果劳动部门严禁私自用工,监督所有 ...

这倒也是。原本也确实不是你们的责任。我们国家用人制度原本就混乱,导致各种拖欠、各种黑恶。人口过多,劳动力廉价的缘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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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6-2-3 14:19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6-2-3 13:54
呵呵,你抽空上京东天猫看看,这种铲子大多都是按照武器样式设计的。最次的几十块钱,好的好几千,几百块 ...

常跑泥路沙路才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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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6-2-3 13: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2:27
擦边,遇到认真的,可能会没收。如果是山区林区,也可以视为生产工具而不管。

呵呵,你抽空上京东天猫看看,这种铲子大多都是按照武器样式设计的。最次的几十块钱,好的好几千,几百块的销量最大。喜欢户外的,弄个这玩意挺不错的,功能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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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6-2-3 13: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2:27
擦边,遇到认真的,可能会没收。如果是山区林区,也可以视为生产工具而不管。

那就买个一般的,万一没收也不心疼。反正是放在车上,又不是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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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6-2-3 12:27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6-2-3 12:16
那种多功能的工兵铲算不算管制物品?想买一个放到车上。这玩意虽小,功能却挺强大,铲头一边是锯齿,一边 ...

擦边,遇到认真的,可能会没收。如果是山区林区,也可以视为生产工具而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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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6-2-3 12: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1:54
对于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什么法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

那种多功能的工兵铲算不算管制物品?想买一个放到车上。这玩意虽小,功能却挺强大,铲头一边是锯齿,一边是开刃的刀口,接上铁管能到八九十公分长,既能户外应急又能防身,威力不亚于大砍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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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6-2-3 11:54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1:21
这种非法运营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的,确实管理起来比较麻烦——我还以为归交警部门管理呢,怎么居然不是么。 ...

对于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什么法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当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4、处罚部门:非法营运的车辆应该是由交通局下属的运管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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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6-2-3 11:5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1:21
这种非法运营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的,确实管理起来比较麻烦——我还以为归交警部门管理呢,怎么居然不是么。 ...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营运责任认定
  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非法营运具体包括:未取得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道路危险货物、道路客运(班线)、国际道路运输等,下同)经营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非法营运的构成要件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认定非法营运行为,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经营行为,二是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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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6-2-3 11:48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1:29
如果不是“假装跳”,而是真跳,你们就该管管了,是不?这是巴不得人家逼上梁山走绝路的节奏哇。。。

青岛大虾的事情,应该是物价局的事情吧?但人家只知道报警。你警察不是物价执法主体,又能把人家怎么样?人们都是这样的:自己遇到麻烦了,嫌警察不管;自己制造麻烦了,又嫌警察管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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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6-2-3 11:44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1:21
这种非法运营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的,确实管理起来比较麻烦——我还以为归交警部门管理呢,怎么居然不是么。 ...

管理得依法。非法营运的执法主体应该是运政部门,警察插手运政,属于越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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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6-2-3 11:37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1:29
如果不是“假装跳”,而是真跳,你们就该管管了,是不?这是巴不得人家逼上梁山走绝路的节奏哇。。。

不论真跳假跳,都应该是劳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事情。其实,如果劳动部门严禁私自用工,监督所有用工单位都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薪酬保证金,不就没事儿了?为什么只会指责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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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6-2-3 11:2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1:26
警察做的事最多最及时,所以,大家误以为什么都归警察管。今后,警务改革了,有些事情,警察可 ...

如果不是“假装跳”,而是真跳,你们就该管管了,是不?这是巴不得人家逼上梁山走绝路的节奏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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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6-2-3 11:26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1:21
这种非法运营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的,确实管理起来比较麻烦——我还以为归交警部门管理呢,怎么居然不是么。 ...

警察做的事最多最及时,所以,大家误以为什么都归警察管。今后,警务改革了,有些事情,警察可以不管了。例如民工讨薪,应该是劳动部门管的吧?没人管,或不知归谁管,于是民工假装跳楼,警察得来管,过去是帮着讨钱就完了,现在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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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6-2-3 11:2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0:57
国务院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币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 ...

严较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向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
关于传染性的尸体肯定必须接受如此规定,这个应该大家伙儿都能理解的。仔细读了条款,它好像没有规定私家车运输的问题?意思是这个还是管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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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6-2-3 11:2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1:11
社会是有分工的,不能什么事情都是简单的让警察去处罚了事!不然,除了公安局,还设许多局干啥 ...

这种非法运营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的,确实管理起来比较麻烦——我还以为归交警部门管理呢,怎么居然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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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6-2-3 11:17 |只看该作者

嗯。放了。就是亲朋好友聚会太多,反而不如上班轻松。再加上我妈住院了,更觉得繁杂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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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6-2-3 11: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金豆豆 于 2016-2-3 11:18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0:57
国务院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币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 ...

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们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
这种关于殡仪馆承办的规定还是合情合理的,就是不知道是否价位会高昂——若太贵了逼得人家私运,也是有关部门值得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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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6-2-3 11:1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0:59
是小品?千万不要是途中吓S人的话题哈。。。

放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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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6-2-3 11:1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1 22:14
黑救护车,都是有牌照的面包车改装的,有牌照,就是合法上路,公安交管部门只能处理它的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 ...

社会是有分工的,不能什么事情都是简单的让警察去处罚了事!不然,除了公安局,还设许多局干啥?

     我们这里近郊有个开发区,好多大学和企业都聚集在这里,但公交配套没跟上,于是就有村民买了面包车跑营运,五元一个人,一车一车的拉,只有超载了,警察才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没超载的话,只能是运政部门的稽查队来管了,因为他违反的是运政法规,属于非法营运。媒体却一直在责怪警察。

    公交委、运政处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部门。发展公交,处罚非法营运,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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