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12-6 10:54 编辑
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般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即可生效。但死刑案件除外,死刑案件多一道程序,叫“死刑复核”,依照《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权握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判决,必须经最高法核准后,方可执行。
但是,八三年严打时,为了从重从快,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院了,等于二审与死刑复核合并了,这样,死刑判决实际上变成与一般案件判决一样,都是两审终审了,没有复核这道程序了。直到去年,死刑复核权才又统一收回最高法。
三道工序变为两道工序,产品质量出问题,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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