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改判后,网上有人疾呼,要追究当初办案人员的责任,我觉得这样做是不妥的,是脱离了社会发展来看问题的。
首先,当初的侦查手段是落后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没有接受系统培训的转业军人等,侦查破案大多靠走访调查,搜集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等;其次,建国近30年了,才颁布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到一九九五年也才施行了十来年,办案人员积累的经验也不够;最后,我国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像现在这样平稳,强奸、抢劫、杀人案件发案率高,群众安全感不强,国家政策是不断开展“严打”,要求从重从快惩治犯罪,震慑犯罪,换取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因此,过去抢一顶军帽就判十几年,打架斗殴就判无期,看个黄色录像就坐牢等,多了去了。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现冤案、错案,是难免的。
而今,社会进步,法制完善,刑事侦查技术水平提高,治安形势好转,我们开始对办案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了,打击刑事犯罪的办案政策也由从重从快变为疑罪从无了,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我们不能用现在的标准去衡量过去。我们可以发现并纠正过去的错误,但不应以这些过去的错误,来追究那些受当时条件限制办出错案的具体办案人员,除非是主观上有恶意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因为办案者也是人,不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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