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北斗六星!·百事通·查看新帖·设为首页·手机版

北斗六星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李文亮的微博……
查看: 745|回复: 1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文亮的微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楼
发表于 2020-3-20 09: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搜索本主题
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20-3-20 09:26 编辑

     
              李文亮的微博……

   李文亮走了,他的微博还活着
   不知道他走了多远,不知道还能不能看见
   
   我的一个朋友对我感慨说,李文亮就是一个普通的医生,他甚至没有那么高的使命和担当,但是,他身后人们依然在追思和悼念,也许这其中是需要思考的。

   其实,这话也是我想说的,但是,就因为普通更不该被遗忘。至少,一个有爱的人,不该被轻易忘却,否则我们这个社会真的是太冷了。

    国家监察委发布了对李文亮医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其实,和我预想的一样,丝毫没有意外。轰轰烈烈的动静,最后找几个背锅的收场,这路数我们真的不陌生。于是有人愤言:时代的微尘终于成了一口锅,我追加一句:扣上了因为需要而必须的倒霉蛋。

    甚至连这个被训诫的事件的来龙去脉都含糊不清的就算给出了真相,当然,仔细阅读这个通告,也许你会感觉到它的微妙,毕竟逝者已去,活着的人还要生活,李文亮的双亲,妻儿,甚至遗腹子都要直面生活,在这种时候,一个不痛不痒的结果,背后有什么,也许大家都知道。

    这世界,有的时候话语权可能就是利益的置换,所以,点到为止。

    武昌公安分局郑重道歉了,承认错误了,收回训诫了……打住,道歉可以,承认错误也可以,但是,我窃以为训诫书不能收回,因为它至少该记入一个特殊的档案里,永久的存在,至于是羞耻还是打脸,会不会知耻后勇,那都是以后的事情。但是,训诫书的原件应当被永久记住。

    我依然没想清楚,为何派出所就能训诫中心医院的八人,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源自所谓的信息监控,一种是来自犹大的出卖,说实话,去监控微信群不是没可能,但是,一个医疗专业的微信群,有必要下这么大功夫吗?如果是第二种,那就耐人寻味了,会是谁,处于什么动机举报李文亮们造谣滋事呢?想起这所医院那个声色俱厉的,会用排比句式的C书记,想起其余的三位和李医生一样罹难的医者,我觉得苍天不该饶过谁。

    把问责的板子拍到派出所的两个当事警察身上,这实在让人困顿,他们无非是在例公务,难道执行公务就该被问责吗?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当然,说不过去也得过去,人死不能复生,国家规格的调查也算是破天荒了。至于说会不会有缺了八辈子德的“纵做鬼,也幸福”,那就不知道了。

    李文亮的微博依然在继续更新,确切的说是继续刷新,因为他本人无法更新了,但是,网友们替他更新。在他走后四十多天,这个微博的留言刷新已经突破60万。有人默默地说着自己的故事,有人在怀念这个年轻医生的勇气,有人在呼唤公平正义,有人在流泪叹息。

    我没去看最新的,我觉得大概会有人把监察委的调查结果复制到那里,给远去的李医生看看,这算是“医者平定病魔日,祭奠勿忘说一声”吗?

    不知道李文亮的微博还会更新多少楼,也许这风一样的人生的年轻医者的微博会一直存在,到他的孩子长大成人,通过这些字里行间,去追寻他们走远的父亲。

    春天已经走入湖北,走入江城,虽然这个春天让人感到冷,但毕竟还是来了。

    这不是一个值得歌颂的春天,唯有医者让我们动容,唯有生命让我们感动。

    借用诗人藏克家先生悼念鲁迅的一句诗,为本文作结吧:

    有的人活着
    他已经死了;
    有的人死了
    他还活着。
                                     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

1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15
发表于 2020-3-22 07:05 |只看该作者
引发大众的恐慌未必都是坏事,武汉人民就是开始太镇静了才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全国人民后来就是因为恐慌才万众一心抗疫,效果才好。在人能控制时引发恐慌是不对的,在人不能拉制后果时,让大众恐慌可能是有益的。领导和公安都应转变观念,因事而变,认死理会栽跟头。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20-3-21 18:34 |只看该作者
来年祭日的时候,会有几百条,再一年十条,再五年就得去百度找,李文亮是谁了。
抖音,快手比李文亮有趣多了。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20-3-21 07:03 |只看该作者
其实,大家希望看到的调查结果是:是谁指示要对擅自散布这类信息的人做处理并大肆宣传的?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20-3-21 06:57 |只看该作者
远去的烟云 发表于 2020-3-21 06:28
对于这个调查结果,我无话可说!

咱们能说啥?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20-3-21 06:28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个调查结果,我无话可说!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20-3-21 00:02 |只看该作者
云在眉梢 发表于 2020-3-20 13:34
柳警官回复很具体准确!令人信服!


谬奖,只是个人看法,不一定准确。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20-3-20 23:02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一个值得歌颂的春天,唯有医者让我们动容,唯有生命让我们感动。共鸣此句。。。。。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20-3-20 16:11 |只看该作者
云在眉梢 发表于 2020-3-20 13:42
我一直认为李文亮医生有失当之处,他不应在群里公布传染病信息(口头上与同事朋友提醒即可);公安机关对他 ...


李文亮并非造谣传谣,而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擅自对社会散布有关传染病的信息,确实属于违法行为。将其行为混淆为造谣传谣,属于定性错误,对其训诫,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制作告知笔录,属于程序错误。

    其实,大家不满的是说他散布未经核实的疫情消息属于造谣的说法。当时,如果卫健委也是正在核实过程中,那么,公安机关就没有依据认定他是造谣,如果已经核实,只是因某种原因尚未公布,那他就只能是擅自散布。无论怎么说,他都不是造谣。
1

查看全部评分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20-3-20 13:42 |只看该作者
我一直认为李文亮医生有失当之处,他不应在群里公布传染病信息(口头上与同事朋友提醒即可);公安机关对他和其它几人进行调查询问也是没有问题,至于训诫书该不该开,是什么性质咱也不懂,但感觉公安机关处理应该是很轻微,他们没有什么大错。你这样一指点明白了,咱大方向是对的。谢谢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20-3-20 13:3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0-3-20 13:15
警察虽然是执法者,但主要熟悉的是治安、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并不一定精通所有的法律。因此,我 ...

柳警官回复很具体准确!令人信服!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20-3-20 13: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0-3-20 13:31 编辑
云在眉梢 发表于 2020-3-20 12:17
正好你也是警察,就李文亮事件咨询几个问题:
1、传染病信息的发布是怎么规定的?医院及有关部门未正式 ...

警察虽然是执法者,但主要熟悉的是治安、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并不一定精通所有的法律。因此,我仅就我个人的理解与你讨论一下: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据此可知,有关传染病的信息发布,必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或卫健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发布,其它组织或个人无权发布。这是因为(1)除了卫生行政部门能调集全部资料和组织顶级专家认定以外,其它相关科研单位和医院等,所获取的,都只是局部、片面的信息,无力对疾病的传染性和危害程度作出准确认定,提出的只能是怀疑;(2)公布疫情之前,需要全盘考虑和部署抗疫准备工作,需把握好时机,如果任何部门或个人都可以随意发布,极易引起社会恐慌,造成混乱和动荡。
















   
    由上可知,李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二、公安机关根据李的违法行为事实,对其作出治安处理,没有问题,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不应该是按照涉嫌制造或传播谣言来处理,而是应该按照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擅自散布有关传染病的信息来做处理。因为当时疫情不仅是李这一方未经核实,而且卫生行政部门这一方也正处于核实过程,是不是谣言(后来证实不是),双方都尚未核实,公安机关没有依据认定其散布的就是谣言。而事实上,李所散布的情况都是真实的,而且,李不具有造谣生乱的主观恶意,他只是善意提醒亲友注意。他的错误,显然只是擅自散布,有点类似于“泄密”而已。


   
   三、由于定性错误,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在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上又存在瑕疵或说是错误,因此,处罚应该撤销。依照《治安管理法》,对违法人员的处罚措施,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没有训诫,同时,要制作告知笔录。对公安机关而言,只有在依照《信访条例》对当事人做处理时,才能出具训诫书。而承办人在办理此案中,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当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认定,作出的处罚又是适用的《信访条例》,同时,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因此,是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处理并追究承办人责任的。正确的处理,应该是制作询问笔录,并予以警告,同时制作告知笔录。











1

查看全部评分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20-3-20 12:1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0-3-20 11:50
很有技巧的一个调查报告,首先,它是只针对李的,这样就回避了另外7个同样受到处理了的“造谣”的 ...

正好你也是警察,就李文亮事件咨询几个问题:
1、传染病信息的发布是怎么规定的?医院及有关部门未正式发布疫情信息,李文亮医生私下在群里发布,并被人转发,公安机关按涉嫌造谣进行了训诫处理,有什么问题?李文亮医生的做法是否违规?
2、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才可以出具训诫书?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20-3-20 11:53 |只看该作者
高明之处就在于只公布对李的处理问题,看看反应,再决定公不公布为何瞒报的问题。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20-3-20 11:50 |只看该作者
很有技巧的一个调查报告,首先,它是只针对李的,这样就回避了另外7个同样受到处理了的“造谣”的人,也就回避了对这些“造谣”者的处理对不对的问题;其次,详尽的列举了对李的救治、补偿,并承认李客观上起了预警作用,以平息大众的怨愤;最后,认定办案有瑕疵,追究责任人,同时以程序不对的理由撤销处理决定,让人误以为是平反了,实际上仍认定是造谣、传谣。

   一个自己早都明白却还假装在核实的事情,被别人说出来了,怎么就是谣言了,这个问题,遮掩过去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北斗六星文学网所有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言论,本站不对其内容承负任何责任。

Copyright ©2011 bdlxbbs.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平平安安
TO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