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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这算是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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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是诈骗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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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07: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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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在朋友圈看到一个消息,说是南京有位李某,女的,自2015年起,在分析、预判各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概率后,长期利用自己和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飞机票和航班延误保险,靠成功预判的900次航班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300万元,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我觉得这起案件,应该不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应该是虚构事实,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起案件里,李某没有虚构事实呀?虽然购票时,有利用亲友的身份信息,但花钱购票了是事实呀!航空公司没有规定不能代人购票吧?保险公司赔付,应该依据的是承运人有延误、乘机人有购票这两个事实。至于乘机人是否亲自购票,并不在理赔条件里吧?


    李某只是利用了保险合同里的瑕疵,靠自己的预判成功获取了保险赔付,顶多是钻了保险合同条款的空子,保险公司应该吸取教训,及时修改合同。这应该只是一个民事问题,不应当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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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0-6-12 05:38 |只看该作者
榆园书话 发表于 2020-6-11 20:57
现在网民也是一边倒的质疑保险公司和警方。

保险公司报案是他们的权利,但警方拘留应该慎重了。是否违法 ...


又有新的信息说,李某不仅用了别人的身份信息,而且在发现航班不会延误时,就把机票退了,是虚构航程了。

    李某主观上有获取保险赔付的故意,但客观上实施的只是购票、购险行为,没有实施虚构、隐瞒事实导致航班延误的行为。保险公司设定的航班延误险,是基于分析概率的一种胜算较大的对赌,李某购险,也是一种对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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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0-6-11 20:57 |只看该作者
现在网民也是一边倒的质疑保险公司和警方。

保险公司报案是他们的权利,但警方拘留应该慎重了。是否违法,不能听保险公司的。

现在是预审期,检察院介入,应该不够批捕。

检察院捕了还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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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0-6-11 20:02 |只看该作者
国家想着法的让律师涨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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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0-6-11 15:52 |只看该作者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他人对财物错误处置,从而将其据为己有,这才叫诈骗。本案中,购票是真实的,身份信息虽不是本人的,但没有禁止代购机票的规定,而且,航班延误,导致赔付也并非因不是其本人身份信息购票造成。因此,李某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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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0-6-11 12:58 |只看该作者
我倒是觉得没毛病。
规则漏洞,不算出千。
括号,我是法盲我是法盲我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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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6-11 07:50 |只看该作者
保险公司太无赖了!设置这样的保险,光想着收钱,不想理赔。

说到主观故意,当年打假英雄王海,明知道是假货,大量购买,开发票然后索赔两倍,违法吗?

这叫合理利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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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6-11 07:46 |只看该作者
这个预判,跟买彩票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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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0-6-11 07:44 |只看该作者
找个好律师,或许有希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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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0-6-11 07:15 |只看该作者
李某持谁的身份信息购票,都不会影响航班是否延误。航班延误引发的保险理赔,并非李某购票时所用的的身份信息是否本人的身份信息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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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6-11 07:09 |只看该作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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