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金豆豆 于 2022-5-20 21:58 编辑
首席帖子里的很多铺陈,也是得到公认的,我就不多说。在这里, 讨论几个问题:
关于立法目的。首席认为:“立法的目的也从维护威权的权威转向维护人的自由权利”。所以,他得出了如下结论:“一个更加仁慈的年代,是自由权利的声张,而不是道德大棒的四处横行。”
但,立法的真正目的,并不是如首席认为的停留在“为保护人的自由权利”。而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层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进一步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
如果,我的意思,如果西方立法保护了动物,也就是存在我们所说的“虐待动物罪”,有些看似奇葩的事情也就可以成立了。
这就是首席所不能理解的fuck一头驴需要接受法律制裁,而在西方却成为一个案例的缘由。
因为立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人的权利,还包括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如果fuck一头驴被法律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据我所知,是该少年公开发布了视频——被法律惩处就在情理之中。
由此延伸下来的,首席关于谁可怜谁压抑的话题,就不必多说。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因杀人犯可怜就饶放了他,不是吗?至于人心的损伤,也就是我们说的虐猫虐狗的变态心理这类,不该由法律来负责治愈,法律只有惩治功能,以惩治来告知人们不可踩踏过红线。
或许在我们国内,还没有虐待动物这方面的立法。但我认为,就好像家暴“不告不理”一样,虐待动物在隐私角落完成,不为人所知无妨,设若谁在大庭广众之下,以残忍血腥的方式屠杀动物——应该被立法。这不再是爱护动物的话题,而该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话题。
这与首席提及的“宗教权利”或者说“动物权利”有细微的差别。我个人认为,目前很多保护动物的确实走偏了,但这种已经不是保护主义,而是极端保护主义——也就是首席所愤慨的“动物权利”。但如果不走偏呢?保护一下小动物,就像爱护花花草草一样,无碍他人无碍社会,却能让生活更美好呢?当然,我今儿要讨论的不是“动物保护主义”,而是首席笔下变了味儿的“动物保护主义”——即,极端动物保护主义。
譬如,爱狗人士把自家的狗狗当儿子养,就恨不得赋予它人的权利。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哪怕有些地区根据本土文化习惯,有了地方性立法——比如,深圳,是中国大陆第一个明确禁止猫和狗的城市。但它的法律只能在本土有效,它管不了冬至有吃狗肉习惯的四川人。
至于深圳为什么禁止,我虽然并不想研究,但我无比坚定地认为,肯定不是维护猫狗的生存权,而更多该是维护某种人类秩序。那么,归根结底,还是那句话: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所以,没必要再像首席这般纠结:到底是道德呢,是道德呢,还是道德呢?反正在深圳,说不能吃,就不能吃。
至于文明,我也不想过多探讨,毕竟又是另外的延展了。但我以为,包括什么大麻,性交易,包括养狗,但凡没经国家层面的法律,那就说不上“大肆宣传”——这个话题,我认为首席走偏了。没必要受舆论印象,或者受个人经验左右。
纵然我不想探讨文明,但起码我知道:君子远庖厨,还是有它的现实意义的——不是法律的浸染,而是教化的意义。就好像都说猴脑好吃,却没有谁能够在大庭广众之下,在猴子的哀哀嘶鸣中,再去敲碎了头盖骨取食。哪怕这只猴子你是家养的。
说到这里,想起来一个案例,说一个山区学校自养了猪,过年的时候屠宰了给师生们吃。校长被传唤受到了处罚——你说,是在保护动物吗?不是,因为我国对私自屠宰已经有了立法。至于在保护什么,我就不再深究了。
我所举的这个案例,具有普遍性。跟首席举的希特勒的特例,完全不在一个层面。所以我以为,首席的标题就是个伪命题。因为你以个案或者特例来说“保护主义”,才是另一种意义的暴行。
至此。一家之言,愿与你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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