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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红袖家园 红袖杂谈 交友不慎的后果———也说几句唐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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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的后果———也说几句唐山事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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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2-6-14 06: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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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攘外必先安内的原则,搁置中美争议
聊几句热点的唐山打人事件

这几天我看了不少公众号,论坛也有许多讨论

为什么所有人都忽略了一个细节 ?
视频刚开始,
白衣女对绿衣男的骚扰反应激烈,可以理解
作为好朋友,对面一起宵夜的,正常的行为难道不是:立马上前劝架,然后拉着朋友一起跑掉吗 ?
看看白衣女对面的黑衣女一系列操作:从座位上站起,拎起酒瓶,对着绿衣男脑袋狠狠的砸下去!!!

也许只是简单撕扯几下的事情,你首先拿东西砸人,更加激起流氓的怒火,动手事件升级,事态一发不可收拾

打人者必受刑责,暂不讨论

我就想说引发事态严重的黑衣女,眼见好朋友和男的刚刚只是撕扯几下,难道不是息事宁人,分开他们,然后拉着好朋友一起跑 ?逃离是非之地吗 ?

男人还没有拿东西打人呢,这女人倒好,先拿啤酒瓶砸男人脑袋了。

这黑衣女的,砸酒瓶的动作熟捻,打架斗殴估计也没少干。
最后害的白衣女被打的那么惨

被朋友拖下水,
以致身首异处、抄家灭门,历史上的教训还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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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22-6-17 22:40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2-6-16 18:04
法律是这样,中国法律比较粗糙,重结果,轻过程,也不讲什么对人格,尊严的践踏,邪恶度之类。
像唐山这种 ...

中国现在存在的一些社会道德问题,其实是因为一些奇葩的法律,以及法律执行者造成的

就像这次的打人事件,如果不是双方差距这么大,造成的影响这么大,也许就会被执法证定义为斗殴了

很悲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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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22-6-17 22:35 |只看该作者
净化心灵 发表于 2022-6-17 17:50
对你这类犯罪分子,就不需要客气,必须反击,击垮你为止!

你要是反驳对方的观点,也就算了

像这种口水,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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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22-6-17 17:50 |只看该作者
天干物燥 发表于 2022-6-15 21:34
对犯罪分子还有什么好客气的?持受害者有错论的人都是妥妥的奴才,他们觉得就不该有一丝一毫的反抗,黑恶势 ...

对你这类犯罪分子,就不需要客气,必须反击,击垮你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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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22-6-17 14:41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2-6-16 17:40
有一点说得非常正确,酒瓶砸脑袋,尤其一下就砸碎了那种,往往不会让对方丧失攻击力,甚至没啥影响。
人 ...

酒瓶子敲头,说实话啊,看着好像很吓人,其实伤害性不大

尤其是空瓶,和里面有酒的瓶子敲下去,根本不是一个级别的

看了一下店里的椅子多是塑胶椅

如果有那种钢管皮质的折叠椅,一椅子抡下去比空瓶子的伤害性可大多了

大马勺不行,力量太悬殊了,男的一把握住前头的勺子,女方十有八九扯不回来,不是每个女人都是张伟丽

后厨如果有平底锅是最好的,一手刀一手锅就等于一矛一盾了

咦,画风不对啊,好像歪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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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22-6-17 14:30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2-6-16 18:35
我觉得女网友应该扪心自问:假如挨打的那一桌人,是成年男性,你还会不会这样愤怒了?
如果不是,你甚至会 ...

如果是成年男性这样被殴打,一样愤怒啊

不要试图造成性别对立

这事和乌俄之战也没有可比性

前者是无妄之灾,后者是历史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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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2-6-16 23:28 |只看该作者
老剑 发表于 2022-6-16 23:12
螃蟹对“义”的诠释,深得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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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2-6-16 23:12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2-6-16 18:35
我觉得女网友应该扪心自问:假如挨打的那一桌人,是成年男性,你还会不会这样愤怒了?
如果不是,你甚至会 ...


螃蟹对“义”的诠释,深得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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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2-6-16 22: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钟馗打鬼 发表于 2022-6-16 22:11
你们一边鼓吹不要见义勇为,要自私,一边要多一点见义勇为。。。

爱国,那就是一种自私,私本国。
鼓吹爱国的才是鼓吹自私……
道德分亲疏远近,基本江湖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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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22-6-16 22: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2-6-16 19:17
少一点江湖义气,多一点见义勇为,唐山这种事就很难发生了。

你们一边鼓吹不要见义勇为,要自私,一边要多一点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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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22-6-16 19:17 |只看该作者
少一点江湖义气,多一点见义勇为,唐山这种事就很难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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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22-6-16 18:3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2-6-16 20:19 编辑

我觉得女网友应该扪心自问:假如挨打的那一桌人,是成年男性,你还会不会这样愤怒了?
如果不是,你甚至会觉得那些挨打的家伙比较窝囊,那么,你的愤怒其实也没有多大价值。
因为你这种道德义愤并不是来自【见义勇为】,而是某种【江湖义气】。

见义勇为中的“义”,和江湖义气中的”义“,虽然是一个字,但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前者是公义,义愤于”持强凌弱“,对象是与自己无关的陌生者——比如因亲朋挨打愤而出手,就不会被称之为“见义勇为”
因为亲近,因为利益相关,因为同国,同族,或同为女性而愤怒,则是某种泛泛的“江湖义气”,私义,讲的是亲疏远近
那几个男性帮手,他们明明没和对方发生冲突,为啥去帮忙殴打呢?恰恰是因为江湖义气。

一个是帮理,一个是帮亲。

俄乌战争,很多中国人为啥要站在侵略者俄罗斯一方呢?也恰恰是因为江湖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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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22-6-16 18:06 |只看该作者
天干物燥 发表于 2022-6-15 21:34
对犯罪分子还有什么好客气的?持受害者有错论的人都是妥妥的奴才,他们觉得就不该有一丝一毫的反抗,黑恶势 ...

你这个论坛黑恶势力,也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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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2-6-16 18:06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6-15 13:53
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我支持小炸毛,不反击,就被奸了,甚至是轮奸


跑?瞄上你了,让你跑?
纯属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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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2-6-16 18:0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2-6-16 23:49 编辑

法律是这样,中国法律比较粗糙,重结果,轻过程,也不讲什么对人格,尊严的践踏,邪恶度之类。
像唐山这种,坦白说若不是在媒体上造成了影响,一般就是治安范畴,算打架斗殴,互殴。
讲【故意伤害】,是要验伤的,那个轻伤,普通殴打往往就很难达到认定标准。
口袋罪【寻衅滋事】,其实也很模糊,大多用来维稳,封杀异议用了。

其实唐山这件事,最严重的,殴打过程,可以参考【校园霸凌】。那并不是一个等量的,有来有往的打架,而是持强凌弱,有凌辱和虐待的成分。这才是比较邪恶,点燃舆论怒火之处。

但这也是中国现实法律最忽视的地方,因为没人关心人格和尊严这类“虚”问题。
谁先动手,同伴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不典型,没太大讨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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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2-6-16 17:4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2-6-16 23:00 编辑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6-15 20:34
是不是防卫过当不也不是你能定义的么

你说是过当就过当了?

有一点说得非常正确,酒瓶砸脑袋,尤其一下就砸碎了那种,往往不会让对方丧失攻击力,甚至没啥影响。
人类的脑袋,还是很硬的。
敲掉底或砸完头之后,握着酒瓶横割,才有一定的杀伤力。

但终究不是最佳武器。所谓“一寸短一寸险”,这种又短又尖锐的武器想用好,需要一定技巧性,需要近身。
把握不好,要么杀伤力过大——不小心割断了脖子/大腿的动脉或划开了对方的肚子;要么完全碰不到对方或被打掉。

有震慑作用但缺乏一定可控的杀伤力。

如果饭馆的板凳能拿起来,其实是个好武器,能踹断一根比较长的板凳腿拿在手里就更好了。
后厨刀具不建议用,翻菜的铁铲,大勺,炉钩子之类还是不错的,当然,若力气够大,能轮大马勺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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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2-6-15 22:45 |只看该作者
我只看了一个视频,不是很清晰,还是无声的,有听到说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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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2-6-15 21:34 |只看该作者
对犯罪分子还有什么好客气的?持受害者有错论的人都是妥妥的奴才,他们觉得就不该有一丝一毫的反抗,黑恶势力为何猖獗?就是从来不会遇到任何阻力,所以都要上天了,谁胆敢反抗就暴力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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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22-6-15 20:55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6-15 20:46
我只是在探讨法律的问题。
我说了,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这个问题在网上也有争议。

奇怪了

我讨论的难道不是法律问题?

我截图的是案发监控视频,不是预设

没有有罪推论,亦没有无罪推论,用证据说话,而已

按照这个帖子激怒说的有罪推论,套用黑衣女子的抡酒瓶,还是在白衣同伴被锁喉的进行中

怎么不是无罪的正当防卫呢

在被暴力以对的当下,并且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尽可能的一招致命对方,即便对方挂了也属于正当防卫

在对方没有还手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反击,才是防卫过当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在没有保护伞颠倒黑白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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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2-6-15 20:46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6-15 20:34
是不是防卫过当不也不是你能定义的么

你说是过当就过当了?


我只是在探讨法律的问题。
我说了,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这个问题在网上也有争议。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都不是我或者其他网友能够定的,最终要法院来定。
我只是在想,如果对一个法律问题理解错了,在现实中如果大家都比照那样去实施,以后可能会出现偏差。
真的不说了,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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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22-6-15 20:34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6-15 20:22
是否危及到生命,不是一个简单的动作就能确定的,那个要法院经过严密的判断才能作出的。



是不是防卫过当不也不是你能定义的么

你说是过当就过当了?

①②③的时间线捋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你的论点一直停留在扇耳光定义抡酒瓶防卫过当

这仅仅只是扇耳光的事吗

这孙子要是遇上我,啤酒瓶先桌子上敲了底,直接捅他肚子

孙子扭打黑衣小姐姐的时候,冲到后厨直接拿刀

谁还不是烂命一条

就是多了给施暴者找理由的,孙子们才会越来越嚣张

多几个舍得拼命的,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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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2-6-15 20:22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6-15 20:09
到哪?

你是真的犟啊

是否危及到生命,不是一个简单的动作就能确定的,那个要法院经过严密的判断才能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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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2-6-15 20:09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6-15 19:13
我就是以你的监控到那里为止的事实来说的。
我的意思是,法律是有严格的规定的,正当防卫是砸死人不负 ...



到哪?

你是真的犟啊

图标①是锁喉,图标②是瓶子还没敲下去

谁先谁后?一个牛高马大的男人锁喉女人是不是行凶?

非得掐死白衣女子才算黑衣女子正当防卫么

如果这样才够的上正当防卫,那我宁愿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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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2-6-15 19:13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6-15 18:38
你的意思:绿衣男子持续扇耳光不会造成白衣女子有人身安全?

不是持械才算行凶,武松拳头都能打死老虎 ...


我就是以你的监控到那里为止的事实来说的。
我的意思是,法律是有严格的规定的,正当防卫是砸死人不负责的。你自己衡量一下,在监控到那里为止时,达到了那个程度吗?
算了,我的话也已经说清楚了,就不多说了,看得懂的,自然会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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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2-6-15 18:39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6-15 18:33
我的意思是:如果是我上边说的情况,就不能算是与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中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

没有你说的如果

只有监控视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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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2-6-15 18:38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6-15 16:19
继续殴打不等于行凶,如果是继续扇耳光呢?
继续殴打要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才是行凶。

你的意思:绿衣男子持续扇耳光不会造成白衣女子有人身安全?

不是持械才算行凶,武松拳头都能打死老虎,你给定义的扇耳光不会造成颅内出血?

渔沟中学拳头致死的案子才过了多久啊

2013年,女乘客掌掴公交车司机案,就一个巴掌引发的脑干出血,女乘客被判的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你就是喜欢假设,说了让你先去把视频看清楚了再来和我辩

监控实实在在的不是你如果的继续扇耳光,是锁喉了

知道啥叫锁喉么?锁喉久了会窒息

我算是发现了,你们很多人压根就没仔细看监控视频,都在主观定义和结论

我也是吃饱了闲的在这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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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2-6-15 18:33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6-15 18:14
《现代汉语辞海》说文解字:
行-是“实际地做,表示行动”。
凶-是指“杀人或伤害的行为”。

我的意思是:如果是我上边说的情况,就不能算是与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中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并列的“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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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2-6-15 18:14 |只看该作者
李熙 发表于 2022-6-15 16:19
继续殴打不等于行凶,如果时继续扇耳光呢?
继续殴打要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才是行凶。

《现代汉语辞海》说文解字:
行-是“实际地做,表示行动”。
凶-是指“杀人或伤害的行为”。
“行凶”是群众性日常的用语,其内涵、外延不明确,语义含糊不清,可以是指以拳头打人或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
对“行凶”的含义解释:
第①种可以理解为“伤人”。
第②种可以理解为“无法判断为某种具体的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
第③种可以是指 “故意伤害犯罪”。
第④种可以理解为“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
还有的可以理解为是“伤害和杀人”等。
“行凶”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对“行凶”的含义明确地作出规定,而刑法上也没有“行凶”这个罪名,但刑事立法把“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并列在一起,就有特殊的用意。
第①种理解有待商榷,“伤人”的“伤”字是伤害,伤害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伤害么?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伤害虽仅指肉体上的伤害,但“伤人”一词较口语化且内涵过宽,不符合刑法用语的规范性。
第③种理解有局限性,若“行凶”是指“故意伤害犯罪”,那为什么不直接在条文予以规定呢?
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八类犯罪”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刑法第17条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那刑法第20条第3款为啥不直接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又有特殊防卫权的防卫对象是针对明示暴力的犯罪行为, 虽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社会危害性极大,但不是一定要通过明示暴力手段才能实现的,而立法者没有把“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列入刑法第20条第3款中,这说明“行凶”有着深层的含义 。
第④种的理解也不准确,对“行凶”的性质表明单一化即使用凶器,且暴力程度不明,若赋予被侵害人对此类不法侵害者实施特殊防卫,可能要牺牲不法侵害人的***保障作为代价,这要损害刑法的公正价值,也违背人道主义精神。
排除法可得出的的结论是:第②种理解较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的,但是还有不足的地方是模糊没有确定的条条框框,所以容易给黑白勾结的黑势力和保护伞有漏可钻。
第20条第3款为什么将“行凶”与“杀人”并列规定呢?
“行凶”的含义应结合“暴力犯罪”与“危及”来诠释,“行凶”应是一种暴力犯罪行为,同时又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所以我理解的“行凶”是指:故意实施足以对他人致命或者严重危险到他人人身权利的所有暴力犯罪行为,都是行凶。
而不是拿着凶器才算行凶。(画重点)

男子并不认识被打女子,只是因为其流氓行为被拒而对女子进行殴打,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符合刑法中“随意殴打他人”这一条。被打白衣女子无论在精神上还是肉体上都受到很大伤害,因此,这几名男子已经构成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解释的“情节恶劣”情形。
以警方通报来看,警方是以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为案由抓捕嫌疑人。如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会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需要司法机关最终查证事实进行判定。

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

6月11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刊发视频评论《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守护平安环境,必须零容忍不松劲》。
平安是老百姓生活的基本要求,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必须零容忍,从严从快依法惩处,给受害人一个交代,给人民群众以安全的生活环境。
治政之要在于安民,这几年,我们下大力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而守护好这份安全感,还需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出现一次恶劣事件、典型案件,有关部门在及时彻查的同时,还应举一反三,想想怎么进一步筑牢安全屏障,让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更满意、居家更安心、出行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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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2-6-15 16:1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李熙 于 2022-6-15 18:16 编辑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6-15 15:18
能看清楚么?

如果只是一个耳光,绿衣男子没有继续殴打,黑衣女子抡酒瓶是防卫过当

继续殴打不等于行凶,如果是继续扇耳光呢?
继续殴打要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才是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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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2-6-15 15:58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6-15 15:18
能看清楚么?

如果只是一个耳光,绿衣男子没有继续殴打,黑衣女子抡酒瓶是防卫过当

懒得打标点符号。

搭讪应该打双引号。
此事被曝光的第一篇报道用词是

搭讪未果。

之后才改了。

搭讪未果的性质可想而知了吧。

这个搭讪未果的性质一旦定调。
九人团伙就好洗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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