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2-1 07:06 编辑
网上流传的《民法典》“颠覆常识”那10条真有问题吗?
在一网友的跟帖中,看到这张不完整截图(缺了最后两条)。转帖者说:法律的价值惩恶扬善,而不是纵恶纳丑,那样只会把人心教坏,道德沦丧。 而公某的第一感觉是,对所谓“颠覆常识”的这10条有很大异议,恐怕才涉嫌法盲思维!
《民法典》中的法条肯定不会如此简略,因为一张图容量有限,表述有删减,不完善,完全可以理解。但即使如此,以公某之见,除了第5条存疑,至少其余7条没什么问题。
不妨逐条梳理一下。
第1条:私生子能上户口,私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 有人说:这条问题最大,私生子怎么可以有继承权,这不是历史的倒退吗?
主张不能给私生子女上户口,或不能享有同等继承权,才是无视人`权的陈旧观念。道理再简单不过,私生身份不是这些孩子本人的过错,其任何正常人拥有的权益,都不容侵犯。
私生有过错,或违法(如重婚、强奸等),那是需要追究私生子女父母层面的问题。在21世纪的今天,竟然还认为,不能给无辜的私生子女上户口,或不能享有同等继承权,这是需要强化法治观念的问题。
第2条:寡妇赡养婆婆尽孝,寡妇就能继承婆婆的遗产。 丧偶的寡妇,尚能赡养婆婆,尽孝送终,在婆婆没有巨额遗产等特殊情况下,这是打着灯笼也难找的大善大美。只要没有弄虚作假或其它问题,《民法典》法条赋予她继承婆婆名下部分或全部遗产,于情于理都不该有问题。 即使婆婆拥有巨额遗产,或不久于人世,在婆婆遗嘱中有明确表述的情况下,未改嫁的儿媳也应该继承遗产。假如没有任何其她继承人,继承婆婆全部遗产,也没啥不可。
第3条:熊孩子打赏主播必须全部退还!! 在“熊孩子”尚未达到法定的自主行为能力前提下,只要监护人提出要求,《民法典》规定播主必须全额退还打赏,也是符合情理的法条,也算不上颠覆常识。
第4条:高空抛物的必须抓出,负刑事责任。 这条应该明显省略了高空抛物的具体后果,在导致严重伤害或损失的情况下,视情节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都是天经地义的,何来“颠覆常识”之说?。
第5条:妻子有权要求丈夫上交工资,老公藏过多的私房钱,涉嫌违法行为。 公某在昨天跟帖中,对此条是存疑的。因为没看到《民法典》具体条款,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据法理,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是否容许另有协议,本人不清楚)。老公藏有过多私房钱——非用于家庭共同消费那种,违背共同财产法理,《民法典》对此有具体限定,也是对的。问题在于,这个“过多私房钱”如何界定? —— 如果按丈夫收入的百分比衡量,马云、王健林那级别的,1%都太多; —— 对于一般的中产家庭,丈夫有10%左右的私房钱,多乎哉?不多也!妻子太狠,会让男人在外面很没面子。 —— 当然,如果是收入几乎养活不了全家的情况,丈夫有一毛钱的私房钱,妻子也有权要求交出来。 另外,我估计不会按照家庭消费需要衡量。那样,马云、王健林们更会乐开花。即使把99%的收入都当私房钱,也不影响家庭开支,即使妻子再能败家——只要不是贩卖军火,颠覆某国镇府那种。
第6条: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继承遗产。 这条也被作者归结为“颠覆常识”,弄不懂的反而是公某了。在逝者没有其他直系亲属,或逝者遗嘱中有列名的情况下,这些第二代非直系亲属有什么理由不可以继承遗产呢?
第7条: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不限于游戏类账号,应该也包括论坛、微信、QQ、抖音、全民K歌等各类网媒账号,只要这些内容在逝者遗嘱中有明确交待,我想不出有什么理由不可以继承。
第8条:胎儿在妈妈肚子里就能继承财产。 该条也不难理解。这个问题涉及伦理文明。当年,搞“一胎化”计划生育年代,某些极端做法包括勒令怀二胎或多胎已5/6个月或以上的孕妇强制堕胎!由于当年缺乏法规依据,这类野蛮行径虽算不上违法,但受到伦理谴责是必然的。 在法制和法治日益完备的今天,保障未出生胎儿应有的权益,不仅仅是伦理意义,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任何文明国家法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就包括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无独立行为能力或认知能力的婴幼儿(包括胎儿)的权益。《民法典》关于继承权的相关条款体现这一点,无疑也是值得肯定的。
第9条:家庭主妇或主夫离婚时,可以要求给予赔偿。
这样的法条,也是情理之中的。一般是指全职太太或丈夫,也可能包括对家庭付出较多,且收入低的一方(国外如此)。没看到《民法典》相关法条,具体不清楚。
第10条:在超市、商场、餐厅等地方摔倒,可以要求赔偿。
这条也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在国外,不限于这几类地方,在很多公共场所和服务场所,如因地板湿滑或设施有瑕疵等摔倒或受伤,也包括私家住宅人行道、楼梯、门前的公共人行道等,因冰雪没有及时清理,而导致服务人员、客人或行人摔伤,也可能面临赔偿。
(最后两条,根据其它来源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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